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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結構性剖析

2012-07-13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ICF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一、前言:賡續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來的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一、居家照顧。二、生活重建。三、心理重建。四、社區居住。五、婚姻及生育輔導。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七、課後照顧。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亦授權規定:「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對此,爰訂定出爐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共計九十二條,相關的要點如下:
 

  1.本辦法分為十一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居家照顧、第三章生活重建、第四章心理重建、第五章社區居住、第六章婚姻及生育輔導、第七章日間及住宿式照顧、第八章課後照顧、第九章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第十章其他服務、第十一章附則。
 

  2.第一章總則內容包括揭示子法依據、各章節共通性之應遵循事項,清楚呈現民眾之實質權益,以確保服務品質。(第一條至第六條)。
 

  3.第二章至第十章個人照顧服務措施,包括居家照顧、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訂定其服務內容、服務提供單位及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事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第七條至第九十條)。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具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合第九十條規定。(第九十一條)
 

  5.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十二條)

 

二、關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結構性探究

  誠然,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身障個照法)的訂定乃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以辦理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家庭托顧、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以及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等事項,藉此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能力,至於,上述各項的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則是應該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以訂定辦法管理之,對此,關乎到身障個照法的結構性探究,是有論述解讀的必要性。

  對此,關於身障個照法的結構性探究,主要還是依循規範性範疇和工具性範疇的論述架構,來進行關於關乎到身障個照法的解構、重構與新構。

 

(一)關於身障個照法之規範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身障個照法之規範性範疇的論述面向,主要是聚焦在【總章】部份,這其中包括有運作準則與名詞界定,相關的條文,我們整理羅列如表1:

  首先,在運作準則方面;主要還是涉及到身障個照法之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而來的指導原則,對此,從消極不作為到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政府介入程度、從公共照顧到市場消費的對價能力、從一體適用到分殊差異、從契約夥計到策略夥伴等的運作準則,突顯了身障個照法在這方面所標舉的宣示性,還是稍嫌不足,甚至於是模糊了規範性範疇所必須要有的抽象、邏輯以及內在貫通性。

  其次,在名詞界定方面;主要還是針對攸關到身障個照法的相關名詞,以進行不同的概念界定,對此,一方面,所界範的相關概念,在其操作性定義(operational definition)的嚴謹度上,還是有待廓清;再則,還原回到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機構式服務、居家照顧、友善服務、送餐到家、居家復健、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性教育、性諮詢、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復康巴士服務以及輔具服務等林林總總的服務項目裡,那麼,分門別類的項目清單,是否有其理論根據、藍圖願景、服務體系以及輸送網絡,而此一基礎工程的闕如,不僅無法彰顯出身障個照法的主體特色,更是讓身障個照法流為支離破碎的拼湊式組成,畢竟,從周全到互斥、從對象之間到對象之內、從項目之間到項目之內、從生命周期到生命歷程、從生命流點到生命事件、從表相外顯到內心隱忍以及從健康促進到社會參與,在在點明出來:關於身障個照法之規範性範疇的名詞界定,欠缺了所應該要有的戰略性與綜融性思考。

 

表1: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之規範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01.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

  02.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與權利,及協助其權益倡導。

03.提供服務過程注意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並協助服務對象達到充權之目標。

  04.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服務倫理與守則。

  05.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06.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07.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08.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09.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10.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11.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12.於提供服務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13.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01.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02.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03.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04.居家照顧:指有協助自理生活照顧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專業評估後由專業服務人員至其家宅中提供照顧服務。

   05.友善服務:指到宅關懷身心障礙者,並支持其社會參與。

 06.送餐到家:指提供餐食予無法準備餐食之獨居或家屬無法提供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其餐食問題。

 07.居家復健: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提供復健治療服務。

 08.生活重建:指於中途致障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於其重建關鍵期,提供心理支持及服務,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協助其重建生活。

09.心理重建: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心理學之原則及方法,協助處理身心障礙者之心理適應問題,重建其環境適應能力。

10.社區居住:指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組成專業服務團隊,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

11.婚姻及生育輔導: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專業知能及技巧,提供身心障礙者兩性交往、性教育、性諮詢、婚姻諮商、生育保健及親職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12.性教育:指提供身心障礙者性生理與性心理知識及認知、親密關係及身體接觸、人身安全之維護,促進性別平等及尊重。

13.性諮詢:指提供十八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身體探索及暸解、建立性自尊、性行為模式、性伴侶關係之諮詢服務。

14.課後照顧:指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人或團體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包含寒、暑假在內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及國民中學課業輔導。

15.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指身心障礙者得自我決定、選擇、負責,於均等機會下,選擇合適住所,平等參與社會。

16.復康巴士服務:指提供身心障礙者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輛,提供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

17.輔具服務:指協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得、使用訓練、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及健康。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二)關於身障個照法之工具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牽涉到身障個照法之工具性範疇的論述解讀,則是分散在【第二章】的居家照顧、【第三章】的生活重建、【第四章】的心理重建、【第五章】的社區居住、【第六章】的婚姻及生育輔導、【第七章】的日間及住宿式照顧、【第八章】的課後照顧、【第九章】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以及【第十章】的其他服務,雖然各個章節本身的篇幅頗大,但是,章節之間的舖陳方式,卻是相當雷同、一致的,像是從提供單位、服務內容到建置措施等等的觀照指標,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其它服務項目在內的九大服務類別,無論是服務設計的存在正當性抑或是服務提供的優先順序性,都還是有其商榷、議論的空間,而這多少是要回歸到福利行政及其策進作為之間的界域討論;再則,從個案工作模式到個案照顧模式;以及從單一個別的服務項目到交叉組合的服務類別以迄於整體的服務網絡體系,亦突顯出依據身障個照法本身的侷限、限縮性。

 

表2: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之工具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項目

提供單位

服務內容

建置措施

居家照顧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餐館業或其他餐飲業。

 

 

 

居家護理;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友善服務;送餐到家;居家復健。

 

 

1.居家護理收案對象,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2.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聘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生活重建

 

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精神復健機構;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

 

1.提供服務單位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應擬訂重建計畫,並視服務對象狀況訂定服務期限,期滿並應提供轉銜服務,服務期間每滿二年應進行評估一次。

2.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提供單位應置教保員或訓練員,每服務十名身心障礙者,應聘一名教保員或訓練員,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十一名以上至二十人,應聘二名教保員或訓練員;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同儕支持員、其他專業人員。

4.提供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至少提供每位服務對象六點六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心理重建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心理衛生教育宣導;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心理治療;其他心理重建相關服務。

1.心理重建應依個案需求評估結果,訂定心理重建計畫及運用個別、團體或家庭諮商方式提供服務。

社區居住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

 

日常生活活動支持;居住環境規劃;身心障礙者健康管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1.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得為兼任。

2.每位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最多以二個為限。

3.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

婚姻

生育輔導

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

 

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提供生育保健措施。

1.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所屬之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社會福利團體所屬之專業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之。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適應服務;其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1.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生活服務員,生活服務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五至一比十五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教保員、行政人員、廚師、醫師、護理人員、心理科系畢業相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2.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每日同一服務時間服務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3.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

4.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最多可於三處提供服務。教保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六至一比十二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行政人員、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專業人員。

課後照顧

學校得就課後照顧之全部或部分自行或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課後照顧服務應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國民中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

2.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符合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及支持,包括個人生活協助服務、財務及時間管理、交通及輔具資訊協助;合適住所之協助及提供,包括協助住所租賃、無障礙環境改善;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健康支持服務,包括保健諮詢、陪同就醫;同儕支持;社會資源連結及協助,包括就業支持、就學及經濟協助、專業服務;其他自立生活相關支持。

1.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需求,得視需求由同儕支持員、個人助理、服務督導、社會工作人員所組成之團隊提供服務,並聘專任或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2.同儕支持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之需要至多以一比十遴用;個人助理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

1.復康巴士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精神照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團體;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2.情緒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3.行為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各級學校或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

4.輔具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復康巴士、情緒支持、行為輔導、輔具服務及其他福利相關服務。

1.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單位應置駕駛員、行政人員及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並配有復康巴士。

2.復康巴士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參加職前訓練,始得提供服務;並於提供服務時,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3.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4.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師、學校輔導人員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方式提供服務;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專任或特約精神科醫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4.輔具中心應置下列專業人員至少各一人:

輔具評估人員;輔具維修技術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前項輔具評估人員之設置,以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身心障礙人口數超過三萬人時,每增加一萬人,應增置一名。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三、代結論--從醫療鑑定、需求評估、身障福利到照顧管理

  自今年(2012年)的7月11日起,原有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的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要經過鑑定與需求評估的步驟程序,這與過去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由專科醫師1人鑑定的方式,有所不同,至於,從醫療鑑定、需求評估到身障福利的身障新制,其用意與真義乃是在於針對身障者以提供個別化的量身訂製、統整化的照顧服管理以及全球化的國際接軌,而這也使得諸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等等辦法的研修,旨在於藉由新制(ICF)的執行,從而規劃出一套適宜、多元、精緻與全面性的服務模式。

  只是,無論是從認知圖像的「理念」、指導原則的「政策」、依法辦理的「法律」、業務協調的「行政」以及有效輸送的「福利服務」來看,身障新制的上路與順利運作,還是需要時間的磨合,就此而言,除了且戰且走和邊做邊修外,要如何在身障需求端、資源供給端、鑑定診斷端、服務媒合端、提供輸送端;醫療衛生端,社會福利端、特殊教育端、勞動庇護端;以及政府機關端、社福機構端、身障家庭端和社會大眾端,以找出異中求同的公約數,以此觀之,公部門在方面的政令宣導,顯然還是有所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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