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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駕致死刑責加重的延伸性思考

2012-07-13



關鍵字:酒駕、成罪要件、預防性拘押、代位求償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法務部已於日昨召開刑法研修小組,確定未來酒駕撞死人的刑責將由現行的1年以上至7年以下,加重至3年以上至10年以下;除此之外,現行「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罪的成罪要件,則是改為呼氣酒精濃度0.55以上就構成犯罪,藉以避免酒駕發生意外情況的一再發生。

  誠然,法務部修法的用意為何?倘若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減少酒駕肇事的不斷發生,那麼,這當中所糾結的若干迷思,就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特別是還原回到基本提問:究竟修法的用意是要解決什麼人?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解決的同時,又會產生什麼樣的聯帶影響?以此觀之,修法的目的,係為約制飲酒者?為了保護無辜者?防止酒駕出事?避免肇事致死?抑或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道德危險行為?連帶地,限縮在修法工程的工具性層次,那麼,舉凡成罪要件而來的酒測值是否要超過一定標準?超出規定的安全駕駛?是否要有酒後駕車的次數限制?酒駕行為及其有無肇事兩者是否要脫勾處理?以及酒駕出事的嚴重程度?諸如種種點明出來:對於酒駕一事的論述探究,顯然還是比較是側重在事發的當下,同時,也因為漠視飲酒之前、酒駕之中以及肇事之後的串聯性思考,以致於任何的修法或修補工程,還是無法達到止惡遷善的真正作用。

  准此,關乎到酒駕一事的癥結點就不在於酒測值的標準設限以及針對「不能安全駕駛」而來的成罪要件,而是在於要如何讓酒後一定不駕車的個別習性,以集結成為一項兼具公共德性的社會運動,換言之,此一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相當程度上,似乎也突顯了現行相關宣導措施的運作失靈情形;連帶地,相應於防微杜漸的事前倡議,那麼,從預防性拘押到代位求償的事後機制,亦彰顯了在此一殃及無辜的酒駕肇事案件裡,政府公權力作為人民之最終父母的角色扮演,理應是要更為吃重和突出,更確切地說,在相與關聯罰則是否達到懲治的消極目的之餘,理當不應該讓無辜的他者,去面對事後的求償及其相關的權益保障,就此而言,關乎到酒駕肇事而來的標準處遇流程,應該是要更為確切、透明;至於,呼朋引伴的連坐處分,亦有其相應於道德性勸說而來的衡平考量。

  總之,關於到酒駕致死刑責加重一事而來的延伸性思考,關鍵所在乃是要將飲酒作樂與駕駛行為做一定程度的切割,畢竟,即使是因為個別性差異而致使酒後依然可以通過生理平衡的檢測,但是,飲酒前後的生理變化,實則點明出來:任何稍有不慎的危駕行為,只要是可以移動的行車工具,那怕是從腳踏車、機車、汽車、大貨車到其它的車種,剎那之間,就變成了傷人毀家的致命武器,就此而言,如何解構酒駕-致死-重大刑責這三者之間的貫通與落差,這才是問題思辨的真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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