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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關鍵字:兒虐、照顧管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有4名毒販,以強灌米酒、鐵鎚毆打、尖嘴鉗拔指甲和燒紅鐵釘刺腳底等方式凌虐未滿3歲的幼童,最後的下場則是餵食和注射毒品而導致幼童的冤死,對此,台北地方法院已於日昨將主嫌判決死刑,而成為國內首宗虐童被處極刑的案例,以此觀之,從程序正義到實質正義的司法判例,還是有它諸多的延伸性討論。
首先,就上述的案例來看,現行的機制運作包括針對吸毒者入監服刑之後,檢警調及法院通常會採取問卷方式來詢問其家中是否有需要照料的孩童,以及一旦事發之後針對兒虐個案係採事後通報等,的確是會讓任何舉發與通報的個案,成為無法善後的棘手難題,就此而言,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一的修法工程,的確是有它用以增補制度運作失靈的迫切性,也就是說,未來的修法方向主要是朝著:當父母、監察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入監服刑的話,檢警調及法院必須要主動查訪毒犯家中12歲以下兒童的生活和照顧狀況,倘若是發現到孩童未獲妥善照顧,亦應盡速通報當地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藉此將入監之前、服刑之中以及出獄之後,進行串聯性的整合服務。誠然,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研究發現到父母藥物或酒精濫用,乃是兒虐及疏忽最相關的風險因素,因此,上述的修法工程,是有它用以解決燃眉之急的停損設置作用,只是,扣緊照顧管理而來的論述思考,那麼,是否可以將以入監服刑的吸毒者為其服務族群(serviced population),以進一步地擴及到家中有未滿12歲幼童的所有受刑人,而此一標定對象(target population)的範定和擴大,更能達到預防止惡的積極性目的;再則,父母因為藥物或酒精濫用及其入監服刑,這兩者之間的拉扯互動,就不單單只是從高度相關以變質成為不可逆的因果關係,而是要從生態系統觀點切入,以直指「磕藥─入監」而來的累積性效應和滾動性影響,畢竟,磕藥、吸毒抑或是酒精中毒,實乃不是主流社會所期待的規範行為,因此,任何上述偏差甚至於是犯罪行為的發生,所謂的入監服刑一事,已然是突顯壓倒駱駝最後一根稻草的出現,更確切地說,這些處於困頓與困境的非行家庭,宜要有不同的對應措施和服務體系。
誠然,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研究發現到父母藥物或酒精濫用,乃是兒虐及疏忽最相關的風險因素,因此,上述的修法工程,是有它用以解決燃眉之急的停損設置作用,只是,扣緊照顧管理而來的論述思考,那麼,是否可以將以入監服刑的吸毒者為其服務族群(serviced population),以進一步地擴及到家中有未滿12歲幼童的所有受刑人,而此一標定對象(target population)的範定和擴大,更能達到預防止惡的積極性目的;再則,父母因為藥物或酒精濫用及其入監服刑,這兩者之間的拉扯互動,就不單單只是從高度相關以變質成為不可逆的因果關係,而是要從生態系統觀點切入,以直指「磕藥─入監」而來的累積性效應和滾動性影響,畢竟,磕藥、吸毒抑或是酒精中毒,實乃不是主流社會所期待的規範行為,因此,任何上述偏差甚至於是犯罪行為的發生,所謂的入監服刑一事,已然是突顯壓倒駱駝最後一根稻草的出現,更確切地說,這些處於困頓與困境的非行家庭,宜要有不同的對應措施和服務體系。
對此,是否要從定讞入監以向前溯及到起訴審判之際的介入處遇,畢竟,身處於藥物、毒品以及酒精的成長環境,身心羸弱的兒童及少年,已經是遭逢某種的家庭虐待,因此,要如何從偏差到犯罪、從個體到集體、從家庭到社群、從法院到監獄以及從起訴到出獄,點明了對於這一群處於高危險與特殊境遇的兒少族群來說,跨專業、跨領域、跨技巧、跨部門抑或是跨層級的照顧管理機制,實有它的必要迫切性;連帶地,關於檢警調及法院必須主動查訪毒犯家中12歲以下兒童的生活和照顧狀況,以及必要時亦應盡速通報當地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要如何應答包括運作流程、表單設計、權責關係、業務協調、無縫接軌、整合網絡、服務輸送以及績效管理等等的工具性變革,這會是相應於修法作而來的基本提問!
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措施相關條文
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五十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
資料來源:立法院全球網站(檢索日期201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