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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關鍵字:托育、保母、兒童福利
為了推動國家與社會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的責任,並且積極地營造有利生育與養育的成長環境,政府早已訂頒「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對此,關於建構友善托育環境的政策性評估,還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誠然,在推動保護家庭與就業安全的政策目標底下,一般國民的婚育,便成為首要的施政標地,特別是要如何得以降低少子女化的衝擊影響,對此,如何能夠避免婦 女因為婚育而被迫離開職場,便有其公權力積極以對的必要性,職是之故,「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期於能達成以下目標:
一、以『工作、福利』模式,提供平價、可靠的普及托育服務,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針對就業者提供部分托育費用,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使能投入就業市場,提高家庭收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二、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妥善照顧國家未來幼苗。
三、建構保母托育管理制度,落實保母證照制度,提昇保母人員照顧嬰幼兒專業知能,提供可近性高且優質之幼托服務,以保障托育品質。
四、針對非就業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以紓緩其照顧壓力,建構專業友善托育體系。
五、提供非低薪、權益受保障之大量照顧福利服務工作機會,增加各地社區民眾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家庭經濟穩定與社區經濟繁榮。
只是,上述所標舉的計畫目標,還是有進一步商榷、議論的空間,這是因為:
一、在「以『工作、福利』模式,提供平價、可靠的普及托育服務」部份:在這裡必要先要行釐清的是關於『托育服務』究竟是營利抑或是福利的屬性定位,倘若是 被界定為營利性質,那麼,政府的職責應該只是消極不作為地扮演遊戲規則的制定者或仲裁者;至於,如果是被界範為福利性質的話,那麼,對於托育費用的補助, 就有它回應於社會性促進以及社會性補償的爭議討論;最後,在期以托育服務同時兼具營利與福利的雙重屬性,那麼,相關費用的補助更應該回到比例原則的公正衡 平(equity)準則上;最後,補助金額的多寡又要如何與促進家長(特別是婦女)的勞動參與鑲嵌在一起,就這一點來說,相關誘因結構的論述思考,就不單 單只是金額費用的補助;連帶地,金額補助的數目額度所應該要有的精算評估機制又是否已然建制完成,同時亦是否考量托育服務作為一種『愛的勞務』的深邃、複 雜性。
二、在「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妥善照顧國家未來幼苗」部份:彰顯兒童作為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固然有其標舉文明化的進步內涵,但是,兒童之人身權益 的最佳保障,卻有必要還原回到父母家庭、勞動職場以及社會福利之生態系統的綜融考慮,就此而言,關於補助托育費用的延伸性思考,自然還是要回到勞動不安 全、就業不安全以及經濟不安全的巨視層次上,藉此設計出照顧管理的安全網絡。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指陳出來:如何將鎖定以嬰幼兒為其標定人口族群 (target population)的托育費用補助,從嬰幼兒本身的『點』以擴及到父母家庭的『線』到整體層次的『面』,從而串聯起縝密的支持體系。
三、在「以建構保母托育管理制度,落實保母證照制度」部份:在這裡要被議論的還是關乎托育管理之於保母證照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誠然,諸如口碑取向、價格取 向、便利取向、證照取向與管理取向,皆是托嬰父母可能的考量因素,就此而言,忽略托嬰照料事務本身的特殊性,而施以證照制度的規範性要求,自然無法回應優 質托育的建制性目標,就此而言,一方面多軌的托嬰輔導模式,理應是較為務實的權宜做法,至於,落實在證照制度的工具性層次,那麼,現行「胡蘿蔔vs.棍 棒」的兩手策略,就有它確切檢討的必要,畢竟,要求考取證照並且加入保母社區系統,藉此彰顯優質托育的理想性,在除了對於系統保母相關規範的要求外,理應 也要有比例原則的獎勵回饋辦法,否則,即使不是出現劣幣逐良幣的反淘汰現象,現有不具備誘因條件的社區保母系統,已然是存在著某種制度失靈的弔詭情形。
四、在「針對非就業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部份:誠然,臨時托育被界定為用以紓緩照顧壓力的喘息服務(respite service),自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如何讓臨托背後所欲突顯之專業友善托育體系的照顧目標,得以一體適用在有臨托需求的服務使用者,那麼,需 求資格的確認理當是要優先於排富條款的優先順序,事實上,在這裡所涉及的衍生性議題還是在於如何建構出來包括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與替代性之不同概念內 含的兒童福利服務網絡。
五、在「提供非低薪、權益受保障之大量照顧福利服務工作機會」部份:這裡要提出來討論的是社區保母的托育工作,不應該被過於突顯乃是為了特殊境遇婦女以提 供二度就業的工作機會,亦即,推動所謂的優質托育,自當是要回到這些保母家庭背後所身處之生態環境、問題界定、需求評估、資源整合與保母托育的思考命題 上,否則,在化解弱勢婦女之就業困境的同時,亦可能衍生出來更多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
表:社區保母系統應遵守事項
一、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社區保母系統之權利義務。
二、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
三、應提供受託兒童之照顧內容:
四、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
五、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系統: |
資料來源:兒童局。
總之,樂於看見公權力之於嬰幼兒人身安全的公共照顧和積極性作為,但是,規範層次的理念政策,要如何轉化並且落實成為具體可行的服務輸送項目,那麼,「保 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的制定和推動,自當是需要水平分工與垂直整合的有效建制,就這一點來說,所謂優質托育服務的理想境界,就不只是一步距 離的馬上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