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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2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新制、ICF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隨著今年(2012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的即將上路,但是,包括內政部與衛生署等相關的權責單位卻尚未公佈細部的實施內容,這使得關於身障鑑定新制的『可行性』與『不可行性』,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誠然,相應於社會變遷而來的文明化內涵,這使得攸關到身心障礙者諸多權益的具體保障,理應是要有整全多層的綜融視野,對此,所謂「國際健康功能分類系統」(簡稱為ICF),是有它回應於個別性(individualize)、統整性(integrate)以及國際接軌性(internationalize)的多重意義,以此觀之,從疾病名稱到功能分類以迄於從醫療鑑定、需求評估到依據法定福利而來的全人關懷和照顧管理,彰顯出來的是台灣作為先進國家的一員,自當有其挑戰自我限制的超越勇氣,只是,相與衍生的各項命題思索,卻也不能有所閃躲,這是因為:
首先,無論是慣稱的ICF抑或是統一說法的鑑定新制,其法源依據為何?畢竟,架接在依法行政以及依法辦理的施政作為上,鑑定工程一事,就不單單只是淪為工具性層次(instrumental level)上諸多的技術變革,而是要進一步擴及到包括意識形態、中心思想、核心價值以及指導原則等等規範性層次(normative level)上的整體考量,比如說:如果鑑定新制所要被標舉的是政府公權力扮演公共照顧的積極性作為,那麼,癥結點就不在於關乎到從醫療鑑定到需求評估的前端作業,事實上,除了少數特殊障別範疇的專業性診斷,身障族群之於一般人口的分殊差異,所謂專業評估而來的資格認定和身份取得,區辨的難度就不應該徒以更多擾民的不便作為。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究竟完成鑑定程序而來的後端作業,是否已經裝備完成,特別是要如何克服甚至於是超越現有身障福利諸多的運作限制,就此而言,啟動鑑定新制的用意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紓解到什麼程度?及其解決之後所可能衍生的預期與非預期性後果又為何?誠然,大費周章且勞民傷財的鑑定新制,雖然是可以突顯功能分類上的多面向、層次感以及深邃性,但是,所換來的不盡然是更為精緻性且個別性的福利措施,而是要面臨到取消或是剝奪福利的鑑定結果,如此一來,民怨的反彈與怨懟,自然是不在話下,或許,像是「單一決定改成多元考量」以及「被動決定改為主動表達」,會是鑑定新制所想突顯的運作特色,但是,鑑定工具本身的效度問題以及身障者自身的信度問題,點明了對於鑑定新制的上路,不應該投以過度樂觀的自我感覺良好,畢竟,程度別的相對性甚至於是從全有到一無所有的絕對性,彰顯的是身障族群早已陷落在福利依賴以及道德危險的誘因結構裡而無法不拔!
總之,不樂於見到為了新制而鑑定的粗暴做法,或許,包括身障者、身障家屬、社福團體、學者專家、政府公權力抑或是公民社會,是該對身障鑑定新制給於『可行性』與『不可行性』的多元化思考,畢竟:關乎到鑑定作業的建制化工程,我們是否準備好以迎接新制的到來?而通過新制鑑定的真義為何?是可以帶來更多的福祉?還是所謂特殊福利服務反而淪為一種專業診斷的工具價值?至於,擔心既有的福利逕至被取消,這又何嘗不是直指對於現存以及未來身障福利的不信任感,也就是說,此一信任危機的發微與爆發,將會是新制上路後首要面對的治理難題!最後,扣緊身障老年化的不可逆,那麼,從身障者、家障家屬的「需求端」到資源盤點與服務網絡的「供給端」以及彼此鑲嵌、貫通的「媒合端」和「輸送端」抑或是「資訊管理端」,點明了『I-C-F』是有淪為『I -Can’t-Fly!』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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