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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身心障礙者、特種考試、公職
一、前言
為了落實憲法(第152條的“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 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 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保障, 自1996年起考試院分別舉辦了10次的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以下簡稱為「身障特考」),僅以20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為例, 這項 考試總計報考 5881人(三等601人、四等1333人、五等3947人),全程到考 4226人(三等352人、四等887人、五等2987人),錄取290人(三等59人、四等107人、五等124人),錄取率6.86%,顯然對於身障 人士出任公職的就業機會,還是有它一定程度的保障效果,准此,對於一項已經實行超過10年的行政作為與考試業務,自然有它進一步檢討、探究的必要。
表1:20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資格比較一覽表
|
身心障礙者特考 |
原住民族特考 |
地方政府特考 |
報名方式 |
網路或紙本 |
網路或紙本 |
網路或紙本 |
類別 |
1.三、四、五等 |
1.三、四、五等
|
1.三、四、五等
|
應考資格 |
1.領有身障手冊 |
1.原住民身份 |
1.年滿18歲 |
考試科目 |
依各類科而有不同專業科目 |
依各類科而有不同專業科目 |
依各類科而有不同專業科目 |
錄取分發區 |
集中錄取、分發 |
分區錄取(分一般錄取、蘭嶼錄取分發區)、分區分發(自行擇一錄取分發區) |
分區錄取(共9個錄取分發區)、分區分發(自行擇一錄取分發區) |
成績計算 |
1.三等: |
1.三等: |
1.三等: |
考試地點 |
北、中、南 |
北、中、南、東部花蓮、東部台東 |
台北市、高雄市、台灣北區、台灣中區、台灣南區、台灣東區、澎湖、金門、連江 |
報名廢 |
三等:550元 |
三等:550元 |
三等:1100元 |
證明文件 |
1.學歷證明文件 |
1.學歷證明文件 |
1.學歷證明文件 |
特別考場(視障) |
1.每節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
1.每節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
1.每節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
特別考場(上肢障礙) |
1.每節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
1.每節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
1.每節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
特別考場(腦性麻痺、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障礙肌肉萎縮者) |
1.提供電腦與磁片協助應考人作答 |
1.提供電腦與磁片協助應考人作答 |
1.提供電腦與磁片協助應考人作答 |
特別考場(聽障) |
1.安排手語或口語溝通人員及試務人員 |
無特別註明 |
無特別註明 |
特別考場(下肢肢體障礙、行動不見) |
1.安排適用之特殊桌椅 |
申請安排特別試場 |
申請安排特別試場 |
特別試場(多重障礙) |
依各障礙類別申請協助 |
無特別註明 |
無特別註明 |
特別試場(其它) |
提供特殊作答桌椅及未劃線之試卷(增加頁數) |
無特別註明 |
無特別註明 |
本研究整理。
二、關於身障特考的規範層次思辨
還原回到身障特考的根本思考乃是:此一國家考試的性質定位為何?究竟是一項社福政策、勞動政策、教育政策抑或是人權政策?至於,回應於相關規定而來的身障 特考,也有它議論之處,比如說對於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固然應該要給予適當的工作機會,但是,關乎於「公職」此一職種究竟是競爭性質、支持性質抑或是庇護 性質的概念內涵,這一點是值得深究的?連帶地,扣緊「教─考─訓─用」而來的論述邏輯,又隱含那些內在貫通或是可能存在的結構性落差?也就是說,身障特考 是否辦理及其檢視成效的癥結所在,還是在於長久以來對於身障族群人力資本的教育投資,一直都是匱乏與不足的,以致於需要另闢身障特考的蹊徑巧門。
表2: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按性別分
年底別 |
身障人口 |
占總人口 |
性別分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身障人口比 |
女性身障人口比 |
|||
2001年 |
754,084 |
3.37% |
448,724 |
350,360 |
3.92% |
2.79% |
2002年 |
831,266 |
3.69% |
492,261 |
339,005 |
4.29% |
3.07% |
2003年 |
861,030 |
3.81% |
506,055 |
354,975 |
4.39% |
3.20% |
2004年 |
908,719 |
4.01% |
531,457 |
377,262 |
4.60% |
3.38% |
2005年 |
937,944 |
4.12% |
546,068 |
391,876 |
4.72% |
3.50% |
2006年 |
981,015 |
4.29% |
569,234 |
411,781 |
4.91% |
3.65% |
2007年 |
1,020,760 |
4.47% |
590,306 |
430,454 |
5.09% |
3.79% |
2008年 |
1,040,585 |
4.52% |
599,664 |
440,921 |
5.16% |
3.86% |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9.07.05)。
再則,即使誠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所規範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 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但是,身障特考是否也是需要與定額僱用的規定切割處理,藉以才能提供身障族群更多的工作機 會,而非是透過身障特考以使得政府機關得以達到法定聘僱的消極作用。
其次,進一步回應身心障礙者此一人口族群而來的背景屬性,那麼,身障特考之於「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契合程度,有無具實的檢討空間,畢竟,身障族群實乃糾結障別、等級、性別、年齡、老化程度、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家庭結構、社經水準以 及人文區位等等深邃複雜的分殊差異,因此,僅以等別和類科作為「身障特考」的類別標準,恐將更進一步地深化原有的階層化效應,換言之,身障特考的舉辦,究 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以及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連帶地,考上與否各自又會衍生出來那些的衝擊影響?特別是對於那一群工作能力、工作機會與工作收入不 盡然對等之弱勢中的弱勢身障族群,又有無其它的補救措施?
至於,相與關聯的規範性思辨還包括有:9次下來的身障特考,有無所應該要進行之需求評估、過程評估、效益評估與結果評估的績效管理 (performance management)?特別是針對已考上公職的身障公務人員,進行表達性需求(expressive need)的結構性探究,就此而言,關於身障特考的政策意圖和執行效益,相當程度上,不能只是停留在各自表述的道德性訴求,以致於缺乏了包括殘障類別、障 礙等級、教育程度、工作適應與勞動條件等等的資料庫建置和結構性分析;連帶地,回應於殘障老年化的變遷趨勢,那麼,關於身障族群就業權益的保障課題,就不 全然僅止於身障特考的有無舉辦,而是指涉出一套不同分發制度、薪資水準、福利待遇、職業重建、職務設計與退休辦法等等的制度性保障機制,是否建制完成並且 能夠穩健運作?
表3: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按障別分
障別分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身障人口數 |
908,719 |
937,944 |
981,015 |
1,020,760 |
1,040,585 |
視覺障礙者 |
47,524 |
49,677 |
51,759 |
54,319 |
55,569 |
聽覺障礙者 |
96,792 |
99,535 |
103,946 |
108,856 |
111,623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11,315 |
11,633 |
12,251 |
12,892 |
13,154 |
肢體障礙者 |
380,762 |
388,577 |
400,254 |
402,983 |
397,920 |
智能障礙者 |
81,593 |
84,294 |
87,160 |
91,004 |
93,346 |
多重障礙者 |
86,193 |
88,638 |
93,816 |
98,999 |
101,82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85,400 |
89,862 |
96,623 |
104,282 |
109,835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83,175 |
87,039 |
91,160 |
97,127 |
101,846 |
失智症者 |
17,186 |
18,228 |
20,896 |
24,127 |
27,018 |
其它 |
18,779 |
20,461 |
23,150 |
26,171 |
28,447 |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9.07.05)。
准此,來自於規範性層次(normative level)的各項命題思考,突顯了關於「身障特考」從正式的開辦、舉行到後續的常規性辦理,實乃是一項壓力團體政治性動員的產物,特別是來自於身障族群 裡那一群教育程度較高且人數較多的特定標地障礙者,僅以2007年的身障特考為例,報考人數為3,441人、平均年齡為32.98歲、專科以上的比率為 68.88%、以及在143名的錄取人數當中專科以上的比率占有84.62%和平均年齡為33.55歲(2007年考選統計,考選部網站),而這也說明了 何以參加身障特考的報名人數會隨著身障者的二度殘障老化,以致於呈現出逐年下降的發展趨勢;連帶地,過於將身障特考界定為「殘補性 質」(residual)的認知模式,除了讓身障特考僅成為一項例行性的考試業務外,更是無法觸碰到關乎於身障人口族群基本圖像的勾勒以及社會變遷而來的 人身需求,特別是關於殘障、家庭及其殘障家庭的整體照顧政策!
表4: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或及格人數按性別及平均年齡分
年度別 |
人數總計 |
男性 |
女性 |
平均年齡:歲 |
||
人數 |
百分比% |
人數 |
百分比% |
|||
1996年 |
474 |
275 |
58.02 |
199 |
41.98 |
30.39 |
1999年 |
128 |
70 |
54.69 |
58 |
45.31 |
32.72 |
2001年 |
106 |
56 |
52.83 |
50 |
47.17 |
32.79 |
2003年 |
219 |
131 |
59.82 |
88 |
40.18 |
34.03 |
2004年 |
100 |
64 |
64.00 |
36 |
36.00 |
33.04 |
2005年 |
91 |
55 |
60.44 |
36 |
39.56 |
32.49 |
2006年 |
119 |
70 |
58.82 |
49 |
41.18 |
32.45 |
2007年 |
143 |
86 |
60.14 |
57 |
39.86 |
33.55 |
資料來源:考選部網站,2007年考選統計。
三、關於身障特考的工具層次思索
關於身障特考之工具層次(instrumental level)而來相關思索包括有:以教育程度作為應考等別的區隔標準(這其中三等考試的應考資格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四等考試的應考資格 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而五等考試則是不限報考的學歷),自然還是要面對考上分發以後的各種職場適應問題,換言之,在這裡可能的迷思和弔 詭,還是又得回到身心障礙此一生理條件的結構性限制上,就此而言,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以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等等 相與關聯的「職業重建服務」,是否已然完成標準化作業流程的建置設計,而非只是政府用人機關標舉出工作性質、內容、地點、環境及其消極要件等等的單向告 知;連帶地,各項相與關聯的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更是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比如說:何以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的初任考試,未將英文列入?何以係以筆試作為「唯一」而非「之一」的通過 標準?何以不去深究身障族群的個別性差異,不分障別、等級與障礙程度以逕自給予每節作答時間一律延長20分鐘的齊頭式優惠?何以固定性的身障國家考場未能 積極地補強建置完善?以及何以精神病患出任公務人員的權益,是否要有它更為廣寬的配套作為?
准此,回應於身障特考之工具性層次的論述思索,主要還是涉及到身障特考作為一項服務項目輸送時,本身所可能隱含之可及性(身障特考這項 服務是存在的,是可以馬上滿足身障者的就業需求)、可近性(想要投身公職的身障者認識與了解身障特考此一措施的認知程度)、權責性(身障特考的舉辦、分發 所可能涉及到的相關權責單位)、整合性(與身障特考事務相關單位的業務協調和服務整合)、方便性(身障特考實際應考時的權宜便利考量)與可接受性(身障特 考從應考、受訓到分發可能遭遇到的阻礙程度)等等的觀測面向,畢竟,任何良法美意的行政措施,還是要進一步搭配整體性(從升學教育、身障特考、休閒娛樂到 其它)、連續性(從國家考試、民間招募到其它)、適當性(身障特考此一措施用以解決身障者就業權益的保障程度)與回應性(身障特考的實施能否吻合身障族群 真實的人身需求)的外部環境條件,藉此讓身障特考的舉辦是有效且可行的!
四、代結論--從公職、就業到全人關懷
誠然,身障特考的舉辦,的確是存在著某種的社會正當性,但是,它也不是一項全然只是用來標舉社會性補償的人道作為,就此而言,在身障特考還無法回歸到常態 性的公務考試體系裡,那麼,來自於「分配正義」的比例原則,自然是需要做進一步的探究、檢驗,比如:所有身心障礙者的人口族群,在涉及到包括應考公職在內 的資源使用上,有無相對公平的運作機制?畢竟,以教育程度的學歷高低作為應考的資格門檻,早已經是將很大部份的身障者排除在外,擴大來看,制度性排除所加 諸在這群羸弱人口身上,是否吻合公平正義?而即使是以智能程度來作為應考等別的區隔標準,有無詳實地考量到不同障別人數加權比重上的懸殊差異和資源配置落 差。
表5: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或及格人數 |
到考率 |
錄取或及格率 |
1996年 |
7,398 |
5,897 |
474 |
79.71 |
8.04 |
1999年 |
3,535 |
2,750 |
128 |
77.79 |
4.65 |
2001年 |
4,412 |
3,273 |
106 |
74.18 |
3.24 |
2003年 |
4,026 |
3,012 |
219 |
74.81 |
7.27 |
2004年 |
2,848 |
2,101 |
100 |
73.77 |
4.76 |
2005年 |
3,248 |
2,610 |
91 |
80.36 |
3.49 |
2006年 |
3,626 |
2,534 |
119 |
69.88 |
4.70 |
2007年 |
3,441 |
2,551 |
143 |
74.14 |
5.61 |
資料來源:考選部網站,2007年考選統計。
總之,無論是人數、障別、等級、教育程度、家庭結構抑或是區域分佈,直指出來的是:業已朝向階層深化的身心障礙者人口族群,理應要有關於競 爭性、支持性以及庇護性之就業促進與謀生機會的分進做法;連帶地,如何將對於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的功能思辨,以進一步地延伸至醫療、教育、勞動、社福等 等範疇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此乃突顯出來從公職、就業到全人關懷這一路走來的發展軌跡,台灣社會對於身障族群相關權益的文明化做法,還是有它大幅進步的改 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