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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專業化」以及「專科社工師」的典範性移轉-- 關於增列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專業教育與勞動市場銜接的若干思考

2009-05-21



關鍵字:社會工作師法、專業教育、專科社會工作師

“引領期盼的「社會工作師法」雖然修正了包括嚴格考試資格取得、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審慎處理專業分工、簡化專業組織管理、保證社會工作權益、對等業 務過失罰則以及其它相關的配套措施等,但是,回應於『專業』與『專業化』的關懷旨趣,增列專科社工師的法制工程,亦衍生出來更多值得進一步深究的思索課 題,特別是緊扣著從社群典範、專業霸權到不斷被邊緣化的社會工作專業之愛憎兩難的真實困境,點明:現行社會工作教育體系及其勞動市場的鑲嵌銜接,還是要有 結構性的反思與檢討,對此,本文嘗試從社會工作師到專科社會工作師的建制化過程及其延伸性討論、人群服務從業人員的「專業」旨趣、人群服務從業人員的「專 業化」提問、專技從業人員的他律規範、專科醫師與專科社工師的對治式思辨以及社工師錄取人數大幅增加等等面向,以進行關於增列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專業教育與 勞動市場銜接的若干討論。”

一、前言:從錄取率大增的社會工作師考試談起……

  誠如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所標舉的:“自民國86年社會工作師法通過後,社工師專技高考因錄取率起伏不定而備受爭議,與其他專業之專技高考比較,報考 者之資格要件、錄取標準、及格率等都引發社工社群諸多爭議。有鑑於社會工作是一門以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及保障服務對象權益為目的之專業,爰此,社工專協一向 主張「應試資格從嚴、錄取標準從寬」,認為在提高社工師錄取率之同時,也須顧及專業服務品質之維護。社工專協欣見此呼籲獲得社群共識,在今年有了重大突破 -97年社工師專技高考錄取率高達25.42%(錄取人數為615人)!!”,就此而言,一方面錄取率大為提高之量的增加,是否隱含著專業素質的提昇;連 帶地,對應於增列專科社會工作師而來的法令變革,相與關聯的議題論述,就有它深究討論的必要。

二、關於增列專科社工師的若干商榷與議論

  關於增列專科社工師的若干商榷與議論,我們分成以下幾個面向來加以討論:從社會工作師到專科社會工作師的建制化過程及其延伸性討論、人群服務從業人員的 「專業」旨趣、人群服務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提問、專技從業人員的他律規範、專科醫師與專科社工師的對治式思辨以及社工師錄取人數大幅增加的結構性解讀。

(一)從社會工作師到專科社會工作師的法制化過程及其延伸性討論
  基本上,「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重點包括有:嚴格考試資格取得、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審慎處理專業分工、簡化專業組織管理、保證社會工作權益、對等業務過失 罰則以及其它相關配套措施等等,至於,緊扣著社會工作專業的法制化過程,據以區分出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以及專科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專科社工 師)兩種不同的層級,這其中的社工師須經過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而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至於,專科社工師則是社工師再經完成專科社會 工作師的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才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連帶地,相應於專科社工師證書取得而來的延伸性討論則是包括有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必要的話得委由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來辦理初審 工作,而所謂專科社工師的分科以及甄審辦法,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准此,從社工師晉升到專科社工師這一路下來的機制設計包括有「考試及格的社工師─ 接受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的社工師─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的社工師─取得合格證書的專科社工師」。

  誠然,新增專科社工師的相關規定,其原意旨在於用以提供專精深入的服務、法治化專業繼續教育、專業服務品質、保障案主權益以及維護社工 師的人身安全等(資料來源: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2008),但是,若干基本命題的提問還是需要被嚴肅看待的,這其中包括有:社工師的錄取標準是 「及格」抑或有其錄取名額的上限?考試及格與實際執業人數的落差意涵?證照考試作為一條切割線的意義何在?最後,120學分的科班社工以及20學分的學分 班社工,兩者之間的分殊真義與階級落差又為何?

表1:社會工作系的課程設計及其專科社工師分科理由對照表


考察項目

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專科社工師分科理由

課程內容

一、博士班:社會福利理論、社會福利政策分析、社會工作介入方法 論、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社會調查、評估研究、高等社會統計、兒童與家庭專題討論、臨床社會工作實務專題討論、家庭社會工作專題討論、長期照顧專題討論、進 階團體工作實務、兒童保護專題討論、弱勢群體與社工倫理、學校社會工作專題討論、兒童福利專題討論、臨床社會工作、團體治療、家庭中心社工實務、老人社會 工作專題討論、少年福利服務專題討論、老人福利服務專題討論、社會福利政治專題討論社會工作管理專題討論、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人群服務組織專題討論、性別 與社會政策專題討論、福利經濟理論與政策、全球化與 福利國家、家庭政策貧窮與社會救助、人群服務組織與社工、非營利組織發展專題討論、婦女與社會政策、婦女問題專題討論、社會工作督導、社區團體動力專題討 論、社會服務民營化專題討論、身心障礙福利專題討論、社會政策分析專題討論、社會福利專題討論、醫療照護政策、博士論文。
二、碩士班:進階團體工作實務、災難救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專題討論、性別與暴力專題討論、臨床社會工作、團體治療、團體心理治療、家庭中心社工實 務、青少年福利服務專題討論、老人社會工作專題討論、家族治療、性侵害之治療議題、兒童遊戲治療、比較福利國家、家庭政策、貧窮與社會救助、人群服務組織 與社工、弱勢群體與社工倫理、非營利組織管理與發展、性別與暴力專題討論、婦女問題專題討論、婦女與社會政策、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統計、老人學概論、 社區資源管理、社區團體動力專題討論、社會服務民營化專題討論、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社會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政策分析專題討論、社會福利專題討論、社 區照顧、碩士論文。
三、大學部:社會學、社會心理學、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統計、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福利導論、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法、社會工作實 習指引、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社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立法、少年問題與社工處遇、社會工作與行銷、社會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家庭暴力問題探討、老人社會 工作專題討論、醫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與志工管理、健康照顧政策、家庭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婦女與社會政策、性別與老人照顧、兒童臨床社會工作、團體 輔導與治療、社會工作個案管理、弱勢族群議題與社工倫理、社區團體動力學專題討論、性別暴力專題討論、女性主義社會工作、工業社會工作、兒童虐待問題研 究、多元化社會工作、婚姻與家庭、青少年行為與精神健康、社會工作實習。

明定專科社工師分為醫務社會工作;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社會工作;老人社會工作;身心障礙社會工作等五科,理由如下:
(一)醫務社會工作:
1.醫務社會工作主要服務對象為病人及其家屬,提供及時心理社會輔導和援助。其工作內容包含疾病心理、身心障礙、出院準備、精神醫療、器官捐贈、臨終關懷、早期療育、病友團體等。
2.醫務社會工作以其關注病人的社會心理層面,及以「家庭為中心」的核心價值與專業訓練,與醫護人員著重治療生理疾病角色互相搭配,確保病人可以獲得完整身心靈關懷的全人化醫療照護。
(二)心理衛生社會工作:
1.心理衛生社會工作以精神疾病患者為主,提供精神疾病患者個別心理及社會處遇、家族治療、團體治療等。近年來已積極發展次專科教育訓練,包括:老年精神醫療、兒童青少年精神醫療、司法精神醫療、社區精神醫療及酒藥癮精神醫療。
2.精神醫療強調生理、心理暨社會全方位治療,心理衛生社工人員為醫療團隊重要之一員,提供精神疾病患者之心理暨社會處遇,並改善其家庭及社會支持系統。
(三)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社會工作:
1.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社會工作,係以家庭為對象的社會工作,其工作方法皆「以家庭為中心」為工作原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都強調以家庭服務為基礎之兒童少年保護工作。另有關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等亦是以家庭為基礎之社會支 持與服務。
2.為促進社工專業發展、社工師未來轉換領域之便利性及組織人力輪調之需,爰將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等四領域合併成為一專科,未來將視實施情形及各領域專業人力數,再考量是否再予細分。
(四)老人社會工作:
1.老人社會工作協助老人及其家屬於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等各項服務措施中處理有關老人因身心功能退化所導致的失能、失智及伴隨而來的醫療、長期照顧、 居住、人身安全等需求; 因離開職場所引發的經濟安全、社會心理適應、教育休閒等需求;及其他有關老人保護、權益、再就業等服務,並為家庭照顧者提供各項支持措施及專業服務。
2.台灣的老人人口比率在民國一百一十五年時將高達百分之二十,又老人福利法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設置社會工作人員並提供相關專業工作內容。藉由 老人人口成長趨勢及法規規範老人社會工作者之任務內涵與角色功能,均可確立老人社會工作獨立為一專科之必要性。
(五)身心障礙社會工作:
1.身心障礙社會工作以身心障礙者及其所處環境為介入場域,協助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促進並涵括早期療育、保健醫療復健及健康促進、教育與潛能開發、工作與就業、障礙環境排除、經濟安全保障、人身保護、照顧與安養、心理重建與生活重建等範疇。
2.身障者每年均呈現成長趨勢,九十六年已達一百零二萬七百六十人,較九十五年度成長百分之三點九,身障者需求日益增加,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規定設置社會工作人員並提供相關專業工作內容。藉由身障者人口成長趨勢及法規規範身心障礙社會工作者之任務內涵與角色功能, 均可確立身心障礙者社會工作獨立為一專科之必要性。

資料來源:台灣大學網站、內政部社會司網站(搜尋日期,2009.01.26)

  准此,限縮社會工作師的應考資格,就不全然僅止於科班社工人力的不虞匱乏,進而將未受過正規社工教育者排除在外,而是如何在範圍經濟與規模 經濟的前提底下,進一步地扣緊「專業人員流失」而來之探索教育、專業養成、就業環境、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福利水準、進修教育、升遷管道、職涯轉換與生涯 規劃等等的制度性保障機制、「教─考─訓─用」的內在貫通以及專業團體的專業周密化工程,是否已然縝密以對?

(二)人群服務從業人員的「專業」旨趣
  基本上,緊扣「專業」(profession)的關懷旨趣,那麼,包括充分專業、準專業、半專業與非專業等等不同知能程度的人群服務工作者,之於案主個體 以及社會整體的利益維護上,理應是一種連續、累積與動態性質的呼應關係,而非是截然不同的對立關係,就此而言,「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自然就不是用來突 顯出社工師之專業性壟斷,進而漠視了體制外、做中學以及土法煉鋼式的其他奉獻者,更確切地說,關乎於新手社工、資深社工、科班社工、合格社工、證照社工、 無照社工、專科社工、正牌社工、一線社工、二線社工、漂白社工、漂流社工、約聘社工、公職社工、無私志工以及無酬義工這些擺盪在專業連續性關係(a continuum of profession)的人群服務者,個別之間的共生夥伴機制應該要如何被建構以及能否得以穩健運作?

  誠然,在這裡所碰觸到的根本提問乃是:究竟那些人抑或是那些條件設限是不能踩進人群服務這塊所謂的專業領域以及能否真正抵擋得住這些消極資格要件不符合者的入侵!准此,相應於其它的專業領域,社工師抑或專科社工師之專業的不可替代性為何?

 

(三)人群服務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提問
  扣緊歐、美、日、港等等先進國家社工專業制度的發展經驗,在其所出現包括均以邁向專業化為目標;社工專業教育已由短期訓練逐步轉型到體制內的學院教育;社 工專業教育有從專門技術職業訓練朝向學術研究發展;社工人力的學歷水準大多拉長受教年限以往上提升教育程度;社工專業組織大抵已由分到合並且成立全國性的 協會組織;社工教育訓練業已由國家或國家授權專業團體進行課程標準、教育目標、教育政策的制訂、審查、監督與評鑑;進行社工專門領域的認定;以及社工專業 地位仍有待提升等等的變遷趨勢當中(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網站,2008.01.28),點明出來台灣地區社會工作的專業化進程,確實也已經達到某種程 度的建制化目標,並且藉由考照制度以培養出一批及格的社工師。

  然而,回應於社工師及其與其他領域彼此之間的專業關係,那麼,「專業化」的關懷旨趣就有它嚴肅探究的必要,專業化 (professionalization)指涉的是一種職業成功地取得專業的地位,進而獲致相關報酬與特權的建制化過程(Wenocur & Reisch,1989),就此而言,「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確實已經達到某種專業化的建制目標,但是,作為一項專門職業的社會工作師,在朝向證照制度 合法化發展時所需要兼具的專業知能、專業方法、專業倫理、專業精神、專業守則、專業教育、專業訓練、專業背景、專業身份、專業資格、專業權威、專業組織、 專業社群、專業對話、專業體制、專業自我、專業認同、專業形象、專業服務、專業判斷、專業品質、專業承諾、專業認可、專業自主、專業權力、專業文化、專業 定位、專業攀親、專業地位以及專業生涯等等的運作特性,這一點還是有它怯弱、不足之處;連帶地,社工師相較於包括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職 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中醫師、助產師、心理師、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獸醫師、消防設備師在內等等『師之輩』的專門 職業與技術人員及其本質差異和他律規範,還是有它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表2: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錄取情形


類科別

錄取或及格人數

錄取或及格率

律師

494人

8.06%

不動產估價師

11人

1.86%

專利師

37人

4.95%

會計師

590人

20.44%

物理治療師

314人

29.14%

營養師

190人

11.41%

諮商心理師

107人

62.57%

臨床心理師

38人

74.51%

醫師

197人

33.91%

醫師(一)

1,143人

69.99%

醫師(二)

1,080人

97.83%

牙醫師

380人

85.59%

職能治療師

204人

41.05%

助產師

37人

54.41%

藥師

699人

34.67%

護理師

5,332人

36.08%

中醫師

239人

88.85%

社會工作師

615人

25.42%

資料來源:考選部網站(搜尋日期,2009.01.24)。


注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足額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若有小數,一律進 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注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八條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注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歷年來(2007年止)報考人數26,685人、到考人數18,352人,及格人數1,954人,整體及格率為10.65%。

 

(四)專技從業人員的他律規範
  落實在法令規章的他律層次,那麼,諸如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醫師與社會工作師在內的專技人員,均有其程度不一的他律規範,這其中包括有應 考資格、資格取得、資格檢覈、特種考試、主管機關、名稱專用、職責使命、開業要件、禁止要件、組織公會、加入公會、登記開業、業務範圍、法律責任、倫理規 範、保密義務、繼續教育、獎勵懲戒、不得充任、兼任限制、迴避原則、收費標準等等的規範內涵,列舉如下:

  1.應考資格: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心理師法第二條)

  2.職責使命: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法第一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律師法第二條)

 3.資格檢覈: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研究所及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修滿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六年。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修滿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且經分發任用,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在外國政府領有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建築師法第二條)

  4.開業要件: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五條)

  5.加入公會:
“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在兩個省(市)以上開業之建築師,應分別加入各該省(市)之建築師公會,始得執業。“(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

  6.執業登記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心理師法第七條)

  7.業務範圍:
“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心理師法第九條)

  8.保密義務: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八條)

  9.懲戒方式: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五條)

 10.持續專業進修: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 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法第三十條)

   “心理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心理師法第八條)

表3:國家考試報考類別之資格要件一覽表


報考類別

資格要件

備註(應考資格)

會計師

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 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 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 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 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二、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建築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第二款、第三款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 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 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 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 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不動產
估價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 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建築(改良)物估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不動產估價 實務、施工(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或土地(經營)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開發或 土地開發(與利用)或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都市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論)、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 劃、不動產投資(與管理)、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不動產市場或不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不動產金融或 土地金融、(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務管理、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農業經濟學、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會計 學、統計學、保險學、規畫法規或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估價法規或估價技術規則、不動產法規或土地法規、租稅法或稅務法規或 不動產稅(法)或土地稅(法)、建築法(規)或營建法(規)或建築技術規則、不動產交易法規、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或民法概要或民法總則或民法債編總論或 民法債編各論或民法物權或民法親屬或民法繼承、土地登記(實務)、建築(學)概論或結構學、建築構造(與施工)或建築設計或建築技術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 土(設計及施工)、土地測量或地籍測量或大地測量或工程測量或平面測量或測量學、地籍管理等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 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律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 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 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 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

心理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
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
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
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一
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相
關心理所、系、組碩士以上
學位。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諮商心理師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
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
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
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二年
,並具大學、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
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
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
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一年
,並具大學、獨立學院相關
心理、諮商、輔導所、系、
組碩士以上學位。
三、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政府 
立案有心理諮商或心理輔導
業務之機構,從事諮商心理
業務滿三年,並具大學、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護理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一、經普通考試護士、助產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醫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一、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二、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社會
工作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自民國101年起,應考資格如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者,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習工作至少2次400小時以上,及下列5領域各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15科45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包
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
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等2學
科。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
課程:包括社會個案工作、
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社會工
作或社區組織與社會發展等 
3學科。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
程:包括人類行為與社會環
境、社會學、心理學、社會
心理學等4學科。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
域課程:包括社會政策與社
會立法、社會福利行政、方
案設計與評估、社會工作管
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等4學
科。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
包括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
研究法、社會統計等2學科。
前項所稱社會工作或相當社會工作科、系、組、所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資料來源:考選部網站(搜尋日期,2009.01.25)

  准此,因應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社工師在朝向專門職業化的建制過程當中,諸如資格取得、執照核發、業務範圍、保密義務、倫理守則、繼續教育、收費標準、加 入公會以及懲戒處罰等等的法令規範,雖然業已有著周密性(elaboration)的樣貌輪廓,但是,標舉「應試資格從嚴、錄取標準從寬」的考照原則,對 於相當科、系、組、所畢業學生的人群服務從業人員或是其他的有志之士,採取合計15科45學分以上的超高標準,這一點恐有專業自我和門戶排他之虞;連帶 地,對於應試資格、從業門檻的從嚴把關,理應也要一併地擴及到證書取得與發照執業之臨床實務訓練、機構執業見習、分科甄審培訓以及繼續教育成長等等的建制 化管理,藉此避免淪為某種通過儀式行為的形式主義;至於,廢除檢覈考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限縮業務範圍(排除諮商及心理治療)、確認 開業資格(維持社工師申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置倫理審議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資格)以及刪減新法應考資格規定的落日條款,指陳出來:與時俱進的社會工 作師法還是有其所要面對之跨專業的生態環境。

表4: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社會工作師之定義)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第四條  (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第五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業務)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
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訂定)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
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加入公會)
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資料來源:社會工作師法。

 

(五)專科醫師與專科社工師的對治式思辨
  誠然,關於「專科社工師」新增條文的立法緣由,是有它參考於醫師法與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的進步意義,特別是具實地回應快速社會變遷而來的社會工作專科領域 化,但是,就專科社工師之於專科醫師的和合析辨,相當程度上,還是聚焦在通才之於專才、廣度之於深度、綜融之於專精、病症單一化之於問題複雜化、通則之於 個案、推論之於歸納、標準化訓練基準之於一般性訓練基準、大體解剖的物質觀照之於生態環境的全人關懷等等各自不同的哲理基礎上,就此而言,倘若只是將醫學 模式、醫療實務抑或是私人執業與消費市場的思維邏輯,直接地移植並且擴散在人群服務工作上,就顯得有些的錯置。

表5:社會工作師法「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立法理由


第五條 
條文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專科領域依各社會工作實施領域發展之必要性與階段性而分別訂  定,其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參考醫師法第七之一條、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條文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社會工作師分專門領域制,增加「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相關規
定」。理由如下:
(一)隨社會變遷與發展,社會工作專業所服務之對象日趨多元,綜融性的專業知能已難因應複雜社會需求,因此社會工作專業逐漸發展出專門領域,各領域之社工專業人員,依其專長針對特定服務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二)參考國外社會工作師相關制度,以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為例,規劃十種專業領域認證(Specialty Certifications),如:(1)老人臨床社工(2)進階老人社工(3)老人社工(4)進階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工(5)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 工(6)進階個案管理社工(7)個案管理社工(8)健康照護社工(9)藥物濫用、煙、酒癮臨床社工等(10)學校社工。各領域皆有不同之學歷、工作經驗、 專業督導、繼續教育、同儕與督導推薦評鑑和承諾遵守NASW規範等之規定。
(三)參考國內其他專技人員法規,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亦有專科之相關規定。
(四)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設計:社會工作師於其專精領域累積一定年資之實務經驗與特定積分之繼續教育訓練後,藉由甄審取得專科社會工作師資格;而後再藉 由累積繼續教育訓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此不但能使社會工作師提供更有品質之服務,保障案主權益;亦能提升社會工作能見度、增進社會大眾之認可;對專業 人員本身而言,此為對其專業之肯定,在職場上將更具競爭力與優勢。
(五)社會工作與鄰近專業進行跨專業合作時,社工師職能的進階有其必要性,如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師之於精神科醫師與臨床心理師、醫務社會工作師之於醫師與護 理師、學校社會工作師之於輔導教師與諮商心理師、家庭暴力防治社會工作師之於律師與法官等,相鄰專業取得資格之學經歷規定均已發展至進階的 (advanced)層級,倘若社會工作師仍以大學畢業層級,一次考試及格後無進階訓練與督導,其水準與渠等進行專業團隊合作,必然被摒除在專業平等對話 機制之外,將使社會工作理論與觀點無用武之地,而導致受服務對象的權益受損。
(六)為解決社會工作師一試定終身,以及考試及格率偏低的困境,同時又可提升專精領域的服務水準,在社會工作師之外加入專科社會工作師頭銜,據此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實施,將可吸納更多有志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志業者加入社會工作行列。
(七)各專科未來形成各自專屬組織(如醫師的各專科醫學會),藉此可提升各次專科之自主性,發展其特殊專精知識與技能;亦可加強該專科之專業自律與專業人員之規範,對案主權益更有保障。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搜尋日期,2009.01.25)。

  再則,僅就醫師(專科醫師)以及社工師(專科社工師)之專業領域認證的探究思辨,那麼,從基礎性質而來的養成教育過程到執業性質的專門職業 技術,諸如「見習醫學生─執照醫師─住院醫師─專科醫師─次專科醫師」之於「實習社工生─社工師─專科社工師」以及「醫師公會─專科學會─次專科學會」之 於「社工師公會-專科社工師學會」,點明:社工師、專科社工師以及人群服務社群,包括專業知能、專業教育、專業訓練、專業權責、專業自主、專業認同、專業 服務、專業品質、專業認證、專業定位、專業地位以及專業社群在內的專業性內涵,還是有待進一步地增權、補強。

表6:社會工作師與醫師之養成教育對照一覽表


對照界面

社會工作學生、社工師

醫學生、醫師

專業基礎養成

4年

7年

臨床實務訓練

規劃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能力之組織為之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專科醫師訓練能力之醫院為之

繼續教育培訓

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需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
一、參加衛生主管機關、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於醫學雜誌發表醫學論著。

國家檢定考試

大學畢業前並無國家檢定考試

四年級第一階段國家檢定考試
七年級第二階段國家檢定考試

專門技術進程

實習社工生─社工師─專科社工師

見習醫學生─執照醫師─住院醫師─專科醫師─次專科醫師

執業自主能力

執業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5年以上,得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至少要12到15年

組織運作型態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工作師公會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師公會─專科學會─次專科學會

次專科委員會

以臺灣兒科醫學會為例,包括有以下次專科委員會:
兒科過敏免疫風濕病學次專科委員會、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兒科感染學次專科委員會、兒科腎臟學次專科委員會、兒 童 重 症 醫 學 次 專 科 委 員 會、兒童心臟學次專科委員會、一般兒科學次專科委員會、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委員會、兒科神經暨兒童發展醫學委員會、兒童胸腔次專科委員會、內分泌學次專科委員會、血液腫瘤學次專科委員會、新生兒學次專科委員會、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

專業組織團體

臺灣社會政策學會、臺灣社會福利學會、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台灣社會工作管理學會、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會、中華民國老人福祉協會等

台灣醫學會等

專業學術刊物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台大社會工作學刊、台灣社會福利學刊、東吳社會工作學報、社會工作管理學刊、社區發展季刊等

台灣醫誌、台灣醫學等

大學指定考試錄取人數

每年錄取約2600人

每年錄取約1200人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錄取

25.42%

69.99%(醫師一)
97.83%(醫師二)

專技人員

截至九十七年六月底社工師執業人數1,326人

九十六年當年核證專科醫師人數1,235人

本研究整理。

 

(六)社工師錄取人數大幅增加的結構性解讀
底下,我們僅就97年社會工作師之報考、到考與錄取情形這三筆對照資料,以提出初步的解讀:

  首先,就性別變項而言,無論是報考、到考抑或是錄取情形,女性均多於男性,主要的原因還是來自於長期以來社會工作本身之養成教育與市場就業趨向於女性化使然。

  再則,就年齡層的分佈狀況來看,21-25歲以及26-30歲這兩個年齡組的人數加總,均超過報考、到考以及錄取人數的六成五以上,這除了 突顯出來社會工作師應考年紀的年輕化外,該項以筆試為主的專業身份認定方式,還是有待進一步的商榷,至於,年齡變項背後亦可能涉及到所謂的使命,因為有理 想才會想要去解救眾生。

  最後,扣緊學歷文憑的考察指標,雖然是以博士、碩士學位之報考、到考及其錄取的比例較高,但是,當前的社工教育主要還是以大學畢業層級作為 新力軍的培養搖籃(學士層級分占報考人數、到考人數與錄取人數的88.21%、89.46%以及83.74%),因此,知能程度不一的錄取情形,這一點是 可以再行深究討論的,畢竟,學歷文憑和經歷一樣,所突顯的皆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因此,倘若成績只是「及格」而已,又怎麼證明這一群博、碩士的能耐遠 遠高過於他們所教的學生或是自個的學弟妹?

表7:97年社會工作師報考、到考與錄取情形對照一覽表


屬性特徵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報考/錄取

到考/錄取

男性
女性

515人
2,792人

352人
2,067人

   81人
534人

15.73%
19.13%

23.01%
25.83%

18-20歲
21-25歲
26-30歲
31-35歲
36-40歲
41-45歲
46-50歲
50歲以上
平均年齡

1人
1,123人
1,081人
547人
319人
112人
81人
43人
29.48歲

0人
934人
799人
346人
194人
67人
52人
27人
28.77歲

0人
189人
213人
124人
63人
16人
6人
4人
29.42歲

0.00%
16.83%
19.70%
22.67%
19.75%
14.29%
7.41%
9.30%
-0.06歲

0.00%
20.23%
26.66%
35.84%
32.47%
23.88%
11.54%
14.81%
-1.02歲

博士
碩士
學士
專科
高中職以下

6人
268人
2,917人
105人
11人

5人
177人
2,164人
65人
8人

4人
88人
515人
7人
1人

66.67%
32.84%
17.66%
6.67%
9.09%

80.00%
49.72%
23.80%
10.77%
12.50%

總人數

3,307人

2,419人

615人

19.00%

25.42%

資料來源:考選部網站(搜尋日期,2009.01.24)

三、代結論--

  從社群典範、專業霸權到不斷被邊緣化的社會工作專業

“典範(paradigm)是一個連貫的統一觀點,一個覆著一切的單一世界觀,一門科學的時代精神,它決定怎麼樣觀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決定什麼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Kuhn

“如果說只有拿到證照的社工師才可以做那些法條規定的業務的話,那代誌就大條了,因為法條所提及的那些業務,目前在線上的助人工作者非科班 出身、沒考上證照、甚至不符合應試規定的人一大堆。雖然台灣法令的規定到真正完全落實還有一段距離,看起來大家還是可以偷偷摸摸地做,但是就是要小心~如 果你的流年剛好犯小人,你就要小心被人家檢舉、被告,你的案子可能也別想拿政府的案子,因為可能人事費要以有證照的人才能核銷,或者你就得找社工師人頭來 核銷。”
~<拿不到證照的風險>,摘自社會工作師法受害聯盟網站

  基本上,相應於台灣地區社會工作專業化的各項發展危機,像是社會問題本身的深邃複雜性;社工相關系所的大幅擴充;多軌式的社工教育養成管 道;社會工作學術典範與研究社群未臻成熟;社會工作因為專業攀親而來的專業定位問題;社會工作教育全球化、本土化與在地化的採借和自主;社工學術界與實務 界彼此夥伴關係的結構性落差;社會工作師證照考試的鑑別檢測力;社會工作專業組織開放性不強;社政業務與社工實務量大繁雜;民間漂流社工的制度性保障不 足;社會工作的責信與績效偏向於數字上的可管理性以及人群服務背後所實有不對等的權力結構及其缺乏相與關聯的制衡機制,這使得「社會工作師法」的再次修 法,所糾結的還是弱勢族群的案主利益、社工從業人員與社福機構自身的既得利益抑或是引領良善變遷之社會利益等等多重性的迷思和弔詭,以此觀之,修法公布的 「社會工作師法」下一階段專業化發展的難題與挑戰,才要真正開始?

  對此,社會工作界理應是要建基在開放、包容與謙卑的視野胸襟,藉此思索科班社工學生的專業流失、專業倦怠、專業戕害與專業限制;以及探究何 以這些合格的社工班學生或是自願性質的各類志工願意無怨無悔地投入慈善助人的服務行列之中,因此,標舉出「專業」、「專業化」以及「專科社工師」的法制 化,其真義不在於彰顯出來所謂的典範性移轉(paradigm shift),而是:

  1.應考資格以及錄取標準的從嚴或放寬,到底是“有利於誰?vs.有害於誰?”,特別是回歸到案主的最佳利益以及引領社會良性變遷的關懷旨 趣上?至於,有了證照抑或成為「師」,就能改變社會工作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與社會觀感嗎?而增加社工師的錄取名額以及變得更為“專業”,社會是否也就變得 更好?再則,分列出專科社工師究竟是否可以達到增進社會認同以及提升專業水準的修法用意?

  2.專科社工領域裡的『醫務社會工作』、『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社會工作』、『老人社會工作』、『身心障礙社會工 作』之於專科醫師分科裡的『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骨科』、『神經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 『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復健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急診科』、『職業醫學科』、『整形外科』、 『口腔顎面外科』,社會工作社群又該如何就專業權威、專業教育、專業體制以及專業認定,以設計出一套周密、建制性的標準作業流程?誠然,建基在解剖學、生 理學、病理學等等物質層面的基本預設,是否可以全盤適用在生活世界裡諸多的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特別是將「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直接套用在專科社會工 作師的建制上?

  總之,從社群典範、專業霸權到不斷被邊緣化的社會工作專業,點明出來愛憎兩難的真實困境,其所急需的是大破大立的改造工程,就此而言,關於社工師以及增列專科社會工作師之於專業教育與勞動市場銜接的延伸性思考,包括有:

  1.正視社工師抑或專科社工師背後所奠基的學識知能是否已然成為一項常態科學(normal science)或是學術社群(academic community)?連帶地,一方面嚴肅思索以四年制大學部為主體的課程設計要如何支撐起社工師作為一門專門職業及其配套性課程規劃的專業提問?另一方 面,突顯專科社工師訓練重點,乃是在於實務能力訓練而非學校體制內的教育養成,但有無具實考量到社工人員職場上的負荷情形?

  2.探究在朝向法制化的建構過程當中,詳實檢視人群服務本身所內蘊包括學歷、資歷、經驗;養成教育、實務經驗和繼續教育(專業課程、專業相 關法規、專業倫理與專業品質)以及學校教育、考試及格、充任社工師、繼續教育、完成專科社工師訓練、專科社工師甄審合格、繼續教育等等貫通與落差的結構性 限制?

  3.回應於社會工作師法所規定“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直指出來如何正視現行社會工作的專科領域或次專科領域是否健全,又如何使其得以成熟?

  4.落實在分科甄審以及繼續教育的工具性層次上,點明出來諸如專科社工師之甄審辦法、甄審委員會組織資格、甄審委員產生、甄審資格與程序、訓練計畫與訓練機構、甄審實施方式、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比例等等的基準常模,要如何在短期之內建制完成以及穩健運作?

  5.最後,作為一門助人的專業技術,如何正視人群服務背後所糾結之專業知能、信念態度、人格特質、自我概念、人生磨練以及生命歷程所構築 而成的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特別是直指出來涵蓋探索教育、專業養成、就業環境、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福利水準、進修教育、升遷管道、職涯轉換以及生涯規劃等等 的制度性保障機制是否已然到位的根本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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