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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解構與新構

2012-05-07



關鍵字: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福

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回顧中華民國在臺灣的福利發展過程,曾經歷三個社會福利的「黃金十年」。 請說明這三個「黃金十年」出現在民國那些年代?又各自有何重要福利建樹與意義?(民國101年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立法試題)

壹、前言

  隨著文明變遷過程而來的各項社會福利建制,這使得定期性的回顧、檢視與展望,的確是有它回到『政策』界面所必需要的深究探討,對此,本文旨在於針對2004年修正核定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以下簡稱為2004年版)以及2012年所修正核定的「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以下簡稱為2012年版),進行初步考察的比較性論述。

 

貳、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背景引述」的比較性論述

  基本上,2004年版以及2012年版,各自的論述手法,還是頗為相似的,主要是還原回不同時空環境的歷史脈絡裡,藉以檢視所謂的「黃金十年」,不過,2012年版更是進一步拉長和放大歷史的時空場景,從而歸納出包括民國四十年代、六十年代以及八十年代在內的三個「黃金十年」,只是,2004年版單獨標舉的一個「黃金十年」以及2012年所列舉的三個「黃金十年」,就其各自的操作性定義抑或是歷史背景的脈絡舖陳來看,還是稍嫌薄弱,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要回歸到『理念─政策─立法─行政─福利服務』此一論述架構的觀照視野上,才能較為精確地梳理出來意識型態之於『理念』、指導原則之於『政策』、依法辦理之於『立法』、業務協調之於『行政』以及有效輸送之於『福利服務』,彼此之間的貫通與鑲嵌意義;連帶地,對於「黃金十年」作為某種通過性儀式的重要轉折里程碑,就有它嚴肅以對的歷史性、脈絡性、貫通性、結構性與邏輯性。

 

表1: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2004年版與2012年版的「黃金十年」比較

黃金

十年

2004年版

2012年版

第一個

民國八十年代,我國的社會福利發展在政治民主化、民間社會的倡導、新知識的引進,以及國民社會權利意識覺醒等因素的影響下,迎頭趕上,包括新的社會立法的修正與通過,社會福利預算的成長,以及社會福利方案的推陳出新,而有社會福利「黃金十年」之稱。

民國四十年代確立勞保、公保與軍保三大社會保險體系,實現政府遷臺前未竟的理想,也奠下臺灣現代福利體系的根基。

第二個

民國六十年代「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的制訂代表政府有了具體的福利施政方針,這段期間產生諸多後續影響深遠的福利發展:第一個具中央政策意涵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奠立專業化的社會工作員制度、初具現代化意義的社會救助措施、社區發展成為促進福利的方法之一,以及針對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的福利立法,這些都意味著中華民國的社會福利已經逐漸成為重要的施政項目。

第三個

民國八十年代完成諸多具現代化與社會正義意義的福利法案,包括八十三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八十四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八十四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八十六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八十六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八十六年「社會工作師法」及八十七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在這段期間也開始召開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將民間與學者的意見納入到政府的福利決策之中,讓社會福利政策更貼近民眾的需求,充分展現民主化對社會福利的重大影響。

本研究整理。

 

  事實上,2004年版與2012年版在「背景引述」上的最大差異,乃是在於綱領原則的確立,對此,標示包括人民福祉優先、包容弱勢國民、支持多元家庭、建構健全制度、投資積極福利、中央地方分工、公私夥伴關係、落實在地服務與整合服務資源在內的2004年版,顯然是比標示『公平』新社會(類似2004年版的包容弱勢國民、支持多元家庭、落實在地服務、中央地方分工、公私夥伴關係等原則)、『包容』新社會(類似2004年版的包容弱勢國民、支持多元家庭、整合服務資源等原則)以及『正義』新社會(類似2004年版的建構健全制度、投資積極福利等原則)的2012年版本,來得清晰、明確,相形之下的2012年版,即使是採綜合整理的整體性論述方式,但是,所陳述的內涵與內容,還是不超脫2004年版本,特別是對於『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概念定義,更是有待廓清、商榷。最後,總結在「背景引述」部份的初步考察,針對2012年版本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我們得出以下的暫時性結論:

  1.『政策』的真義為何?特別是回應綱舉目張而來的指導原則,這使得對於三個「黃金十年」的界定,是有跳躍、空洞之虞,畢竟,偏屬於規範層次(normative level)的『政策』,一旦是落實在工具層次(instrumental level)上,那麼,創制立法與修法沿革,這當只是其中一項的觀測指標;連帶地,對於『社會福利』的定義、範疇和實施領域,亦有必要針對從健康安全、教育安全、就業安全、經濟安全到社會安全,以進行必要的釐清,也就是說,無論是將健康與醫療照護以及就業安全,列入為社會福利政策的綱領內涵,抑或是突顯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勞動三法的修正實施,這些基礎工程的廓清,2004年版與2012年版,都是略顯不足的。

  2.作為抽象範疇的政策綱領,倘若落實在綱領原則的實做方針裡,理應有其一定程度的透明性,以此觀之,2012年版在其政策綱領的原則部份還是過於模糊不清,對此,扣緊『公平、包容與正義之新社會』的藍圖願景,相關的立場定調還是需要面對的,這其中包括:自由放任與積極作為的社會哲學;平等與公正的公平理念;中央與地方的權責關係;政府與民間的互動內涵;家庭化、社區化與機構化的負荷比重;個體單位、集體單位與整體單位的運作機制;從唯一到之一的多元化家庭政策;含蓋內政、衛生、勞動、教育、司法等部門的照顧管理;糾結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津貼與福利服務的角色扮演;止貧、抗貧與防貧的所得維持和經濟安全;公民地位與福利資格的權利內涵;以及從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到替代性的分級風險等。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在於:究竟我們可以從政策綱領的宣示原則中,窺見到那些是國家機器之於推動社會福利的立場和方向,特別是相與關聯的誘因結構設計(incentive structure),藉以思謀社會福利建置工程的長治久安。

  3.最後,2012年版的綱領原則,刪除「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弱勢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為原則」、「提升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位階,合併衛生與社會福利主管部門」,不過,亦加入「致力於創造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業發展的環境」、「即時資訊系統的整合、社工與衛生人力的充實、教育訓練的精進、研究發展的創新,以及科學指標的建構等,以期社會福利的永續發展」等等的綱領原則,這多少對照出2004年版以及2012年版之同中存異的變遷意涵,但是,關於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位階層級、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福利與營利的策略聯盟、社會福利變遷資料庫的建構以及社會福利工作專業化的建制工程等,還是缺乏明確的立場宣示。

 

表2:2012年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願景藍圖

  公平的新社會首在保障弱勢國民,減少社會不公情形。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品質,落實在地服務,讓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與社區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並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提供補充性措施,以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與人性化的要求。為此,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本於一體關係推動社會福利,全國一致的方案應由中央規劃推動,因地制宜之方案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執行,而中央政府應積極協助縮小城鄉差距。政府應聚焦於國民基本生活、健康、尊嚴之保障,而民間能夠提供之服務,政府應發揚公私夥伴關係,鼓勵民間協力合作,並致力於創造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業發展的環境,以提供國民完善的服務。

 

  包容的新社會在於消除一切制度性的障礙,保障所有國民參與社會的權利。政府應積極介入,預防與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狀況、婚姻、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可能遭遇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與不義,以避免社會排除。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為不同性傾向、族群、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為達上述目標,政府應結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民政、戶政、勞動、教育、農業、司法、營建、原住民等部門,加強跨部會整合與績效管理,俾利提供全人、全程、全方位的服務,以增進資源使用的效率。

 

  正義的新社會在於提供所有國民平等的發展機會,以國民福祉為優先,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快速變遷下的國民需求,主動提出因應對策。尤其著重積極福利,藉由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來促進經濟與所得的穩定成長,進而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維繫社會團結與凝聚。為此,各種社會福利措施應該善盡其各自的功能,因應生活風險建構健全的預防制度,以社會救助與津貼維護國民生活尊嚴,以社會保險維持國民基本經濟安全,以福利服務提升家庭生活品質,以健康照護維持國民健康與人力品質,以就業穩定國民之所得安全與社會參與,以居住協助與社區營造協助國民在地安居樂業。更須致力於社會福利財務負擔的衡平、即時資訊系統的整合、社工與衛生人力的充實、教育訓練的精進、研究發展的創新,以及科學指標的建構等,以期社會福利的永續發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參、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內涵項目」的比較性論述

  基本上,2004年版(社會保險與津貼、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健康與醫療照護)與2012年版(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於「內涵項目」的比較性論述,顯現在六大面向的標舉上,這兩個版本彼此之間的差別並不大,僅是回應社會變遷而來的微調工程而已,但是,具體而微的論述考察,還是可以窺探出2012年版不同於2004年版的若干端倪所在。

  首先,2012年版並沒有詳細說明何以將「津貼」從2004年版的「社會保險」面向以調整到2012年版的「社會救助」面向;再則,突顯出「社會救助與津貼」為其第一順位的綱領內涵,這對於社會安全體系的建置、推動,還是有些存疑的,特別是現行各種的社會津貼措施,即使是因應國民特殊需求而來的身份評估,不過,是否係針對社會保險制度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這一點還是需要深究的;連帶而來的提問包括有:社會保險(先盡義務才享有權利的『貢獻評估』)、社會津貼(好康獲得免費福利的『身份評估』)與社會救助(以工代賑換取救助的『財力評估』),這三者之間的功能區分和制度整合,並沒有在新版的政策綱領做進一步的宣示;至於,落實在社會救助範疇裡,濟貧的政策定調為何?從止貧、抗貧到安貧的對應策略為何?從一代的以工代賑到二代資產累積的濟貧對策為何?從個人、親代到整個家庭的脫貧計劃為何?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到近貧戶的類別式濟助為何?以及從制度性障礙到社會性包容等,均未能顯現社會救助之於社會變遷趨勢而來的新思維和新作為!

  其次,在2012年版的社會保險綱領內涵裡,所欲突顯的長期照護保險內涵為何?個人移轉、世代移轉與社會移轉,各自的重分配效果,要如何有其比例原則的衡平考量?依據繳費能力而來的保險給付,又要如何有其回應於經濟不安全而來的補充原則和財務分擔?至於,要如何避免民粹主義而來的政治性干預,這對於現行社會保險制度運作失靈的結構性解套,依舊未能顯現在2012年版的社會保險綱領內涵裡?再則,落實在福利服務的綱領內涵,關乎到專業評估的評量診斷,並未顯現在諸如特殊需求、社會促進、資產調查、公民權益等等基本內涵的定調上,如此一來,與福利服務綱領內涵的相關論述,已然淪為一般性的泛論,而無法有其多樣化的家庭照顧政策(diverse family care police)?而整體性、連續性、有效性與實際性之巨視層次以及可及性、可近性、權責性、整合性、便利性、可負擔性與願意接受性之微視層次的各種服務輸送指標為何?支持、補充、保護與替代的分級風險機制?以及含蓋衛生、內政、教育、勞動、司法等的照顧管理模式,2012年版的內涵項目尚未提出所應該要有的規範性思考?

  再則,關於健康與醫療照護以及就業安全的綱領內涵,宜進一步確認從社會安全、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到人群服務而來的界域(boundary)問題,事實上,無論是當前社福行政的運作現況抑或是未來中央政府組織再造的部會整倂,環視內政、衛生與福利以及勞動與人力,這三位一體的拉扯關係,2012年的「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不僅不應該有所閃躲,反而是要藉由綱領的確立,以正名社會福利的專業屬性,特別是究竟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背後要彰顯出什麼樣的核心價值?

  最後,2012年版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內涵項目」部份,所增加的條文內容,羅列如下:

(一)社會保險與津貼方面:

A.社會保險制度體系裡應涵蓋長期照護保險。

B.社會保險應針對所得替代率進行詳實評估。

C.社會保險保險費率應依精算結果收支連動,避免因政治及經濟等環境因素干擾,影響保險費率之調整,以健全各類社會保險的財務穩定性。

  對此,2012年版是有回應變遷社會而來的福利需求及其策進作為,據以提出包括長照保險和社會保險運作失靈的規範性需求。

(二)社會救助與津貼方面:

A.政府並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這三者的功能區分與整合。

B.社會津貼應因應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逐步整合成國民基本所得保障。

C.政府應積極協助低所得家庭累積資產與開創人力資本。

D.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依低所得家庭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增進其工作能力,協助其重返職場,以紓緩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E.政府應讓無法納入救助體系的弱勢者得到適時協助。

F.政府對於國民罹患嚴重傷病無力負擔所需醫療費用,應予以補助。

G.政府應結合金融機構推展微型貸款、微型保險、發展帳戶、逆向房貸、財產信託等方案,增進弱勢民眾資產累積或抵禦風險的能力。

  對此,2012年版針對致貧、濟貧、扶貧、脫貧等等的連續性關係,以思索從社政擴及到勞動、經發、金融的照顧管理機制,並且回應包括急難救助、災害救助、醫療補助與生活扶助以及常態性和非常態性貧窮的真實現況,思謀分軌與分級的內涵項目。

 

 (三)福利服務方面:

A.政府針對婚姻移民家庭、單親家庭等應有適切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B.政府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應以可近性為其規劃原則之一。

C.兒童與少年其家庭或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衛生醫療、及其他有關家庭功能發揮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

D.政府應建構完整之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體系,落實整合托兒、學前教育及學齡兒童課後服務,並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保障其接受平等普及且高品質之照顧支持的機會。

E.政府應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在人性化與有尊嚴的環境中發展,有充分的社會參與及發揮其潛能的機會;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居住等權益,並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其支持服務、經濟安全、身體及財產保護。

F.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及相關資源,營造高齡友善環境。

G.政府應結合民間倡導活躍老化,鼓勵老人社會參與,提供教育學習機會,提升生活調適能力,豐富高齡生活內涵。並強化代間交流,倡導家庭價值,鼓勵世代傳承,營造悅齡親老與世代融合社會。

H.政府應提升家庭照顧能量及親職教育功能、減少家庭照顧及教養壓力,預防並解決家庭問題;政府推動各項福利服務措施應有性別意識,政策擬訂前應執行性別影響評估,以保障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I.政府應強化司法、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勞政、戶政等系統之整合與協調合作,建構反性別暴力之安全網,完備保障民眾人身安全之法令,加強對加害人之約制、落實對被害人之保護。

J.政府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地理環境、文化語言之特殊性,積極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等部門,建立因地制宜之福利服務措施,提昇福利服務輸送效能縮減城鄉福利資源的分配差異,營造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確保原住民族生活福祉之公平正義的社會。

K.政府應尊重軍人對國家、社會之貢獻,對清寒之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遺族,應予輔(濟)助,改善其生活品質。

L.政府與民間應充實社工人力,予以妥善配置運用,並建立社工人力資源培訓、分科分級薪資標準及保護性社工保障措施之機制,並強化國際社會工作人才之養成,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並完備社會工作專業體制。

  對此,在服務對象方面,2012年版有擴及到婚姻移民家庭、單親家庭等非主流家庭型態的福利需求,並且針對兒少、老殘、婦女、原住民與軍人等標地人口族群,宣示不同內涵的服務項目;連帶地,無論是服務輸送的測量指標或是福利服務工作的專業化建制,2012年版亦有相與對應的規範性思考。

 

(四)就業安全方面:

A.政府應強化勞動者之社會保障,使其能充分就業、公平參與經濟與社會活動,工作權利不受歧視,提升工作福祉。

B.政府應結合民間加強社政、勞政、教育、法務、原住民與經濟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就業安全體系,強化教育、職業訓練、產業發展與人才需求間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

C.政府應積極創造多元就業機會以促進國民就業。

D.政府應促進充分就業及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E.政府應推動事業單位辦理符合營運發展所需之職能訓練,提供在職者進修、訓練機會,以提升在職勞工之職場競爭力,達到強化預防性失業之效果。

F.政府應積極協助勞工運用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補助措施等資源,提升其職業能力及工作所得,以協助勞工脫離工作貧窮之困境。

G.政府應有效結合社會資源,積極投入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為勞工營造一個免於職業危害之工作環境;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之必要協助。

H.政府應積極開發、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強化弱勢就業族群及長期失業者等之就業能力,協助其就業,保障其經濟生活安全,降低就業轉銜之風險。

I.政府應結合社會資源及產業脈動,加強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對其退除役後之專業技能訓練給予適當協助,並建立推介媒合機制,以提升職場能力及拓展多元就業管道。

 

  對此,2012年版在就業安全方面的內涵項目,已經是從傳統就業不歧視的消極層面,延伸到諸如職業重建、職能訓練、勞動安全、就業轉銜等等差別性待遇的積極層面。

 

(五)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方面:

A.政府應提供適宜之協助,其方式包含提供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

B.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例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

  C.政府應保存農村文化,改善農村生活、生產及生態環境。

 

  對此,2012年版侧重在居住正義而來的戰略性思考,特別是將社會住宅與青年住宅的理想類型,落實成為可行簡易的行動綱領。

 

(六)健康與醫療照護方面:

A.政府應致力促進及保護全民健康,積極推動弱勢國民健康照護與健康維護方案,以縮短國民間的健康差距,建立支持性的高齡友善環境。

B.政府應加強衛政、社政、勞政、環保、教育、交通等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創造支持性社會環境,營造樂活社區、健康城市、健康學校,及健康職場,培養國人健康生活型態,加強國人健康狀況及影響因素之監測,並強化疾病的預防保健。

C.政府應強化國家防疫安全,儲備防疫物資,提升疫病流行應變能力,並持續推動傳染病防治各項措施,免除全民疫病威脅。

D.政府應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配,建構整合性、連續性照護模式,營造以病人中心就醫安全環境,並結合資訊科技,推動智慧醫療,確保國民醫療服務品質與效率。

E.政府應建構食品藥物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源頭管理、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並接軌國際食品藥物安全訊息及審查機制。

F.政府應持續推動全民健保改革,確保健保永續經營、排除弱勢族群就醫障礙、導入促進國民健康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的措施,強化醫療資訊透明。

G.政府應健全長期照護體制,充實長照服務人力與資源,強化服務輸送體系,增進服務品質,縮減城鄉差距,並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

H.政府應持續發展醫藥衛生科技研究,促進國際科技交流合作,以精進生醫科技水準,並發展生醫科技產業。

I.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衛生福利組織各項活動及會議,並積極進行國際雙邊及多邊之衛生福利合作、援助及交流。

J.政府應厚植衛生人力,並辦理教育訓練及進修,以提升衛生人力質量,並強化國際醫療衛生人才之培訓。

K.政府應持續強化醫療衛生防救災應變效能,賡續辦理緊急醫療、心理衛生與防疫監控等災害應變各階段整備與處置事宜。

L.政府應維護國民心理健康,積極推動國民心理健康促進服務,落實自殺防治策略及行動,建構並強化精神衛生與醫療服務、社區心理衛生與精神照護等網絡,建立成癮物質濫用之防治體系,強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之醫療處遇效能。

 

  對此,在健康與醫療照護方面,2012年版的內涵項目增益許多當代社會變遷的新興課題,從國家防疫安全、食品藥物安全管理、醫藥衛生科技、長期照護體制到國民心理健康等,均有其回應於社福本位的發想思考,只是,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於健康與醫療照護,還是不能迴避究竟是國家政策?社會政策?還是社會福利政策?之內在貫通的基本提問!

 

 

表3: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2004年版與2012年版的「內涵項目」比較

內涵項目

2004年版

2012年版

社會保險與津貼 (一)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 (一)社會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其體系應涵蓋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長期照護保險等。
(二) 社會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其體系應涵蓋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等。 (二)社會保險應兼顧個人與家庭的所得安全,以及各人口群、職業別的所得重分配效果。
(三) 社會保險應兼顧個人與家庭的所得安全,以及社會中各人口群、職業別,及家戶所得組間的所得重分配效果,以減緩所得分配不均的現象。 (三)社會保險應依公平正義原則對經濟弱勢者提供保險費之補助,且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以維持被保險人的經濟安全。
(四) 社會保險之保險費除職業災害保險應由雇主全額負擔外,其餘各種保險之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與其雇主依比例分攤,其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分攤比例不得高於雇主之分攤比例;若無雇主者,其保費應由本人自行負擔;政府再依公平正義原則對無所得者與低所得者提供保險費之補助。 (四)與所得相關之保險給付,若因不同職業別與所得等級造成給付水準、所得替代率與給付條件等之差距,政府應積極予以縮小。
(五) 社會保險的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不宜偏低,以免無法維持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安全;給付亦不宜過高,以免保險費負擔過重。 (五)社會保險之退休給付與老年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個人移轉的原則來優先設計。
(六) 全民普及之社會保險給付水準,不宜因職業、性別、所得因素而有所差異;與所得相關之保險給付,倘若因不同職業別、所得等級間所造成的給付水準、所得替代率、給付條件之差距,政府應積極介入使其差距儘可能縮小。 (六)社會保險體系之財務設計必須考量人口結構變遷所可能產生之財務危機,保險費率、給付水準、支付制度、所得替代率、行政費用等均應詳實評估,以符合財務健全與世代間公平正義。
(七) 參與勞動市場就業之國民的退休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當事人移轉的社會保險原則為優先來設計。 (七)社會保險保險費率應依精算結果收支連動,避免因政治及經濟等環境因素干擾,影響保險費率之調整,以健全各類社會保險的財務穩定性
(八) 為健全社會保險體系之財務,保險費率、給付水準、支付制度、行政費用等均應翔實評估,並避免浪費。  
(九) 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應足以保障國民因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發生後之基本經濟安全,以及達到國民互助、社會連帶、世代間公平合理的所得重分配為原則。  
(十) 社會津貼應針對社會保險未涵蓋之給付項目,因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非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與否的根據。  
(十一) 政府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之功能區分,避免發生保障重複、過當、片斷、不公等情事。  

社會救助與津貼

(一)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區可接受的生計水準為目的。 (一)政府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並應明定三者之功能區分與整合
(二)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有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的救助。 (二)政府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水準。
(三)國家應積極協助低收入家庭累積人力資本與資產形成,以利其家庭及早脫貧。 (三)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國民得到適切的救助。
(四)國家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豐富其社會資源。 (四)社會津貼應因應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逐步整合成國民基本所得保障
(五)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以紓緩失業者及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五)政府應積極協助低所得家庭累積資產與開創人力資本,鼓勵其家庭及早脫貧。
(六)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結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低所得家庭的多元需求。 (六)政府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擴增其社會資源,避免社會排除。
(七)政府對於人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人民儘速生活重建。 (七)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依低所得家庭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增進其工作能力,協助其重返職場,以紓緩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八)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補充性之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讓無法納入救助體系的弱勢者得到適時協助。
  (九)政府對於國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國民儘速生活重建。
  (十)政府對於國民罹患嚴重傷病無力負擔所需醫療費用,應予以補助
  (十一)政府對於國民因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陷困,應予以急難救助,提供及時紓困。
  (十二)政府應結合金融機構推展微型貸款、微型保險、發展帳戶、逆向房貸、財產信託等方案,增進弱勢民眾資產累積或抵禦風險的能力
福利服務 (一)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政府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一)政府對於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國家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二)政府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三)國家對於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 (三)政府對於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
(四)國家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外籍或大陸配偶等民眾的社會服務應有專案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四)政府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婚姻移民家庭單親家庭等應有適切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五)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容易接近、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滿足全人需求為原則規劃之。 (五)政府對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可近性、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滿足全人需求為原則進行規劃。
(六)政府與社會應協 力營造有利於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環境。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政府應保護之,並協助其安置於其他適 當之住所,以利其健康成長;不論兒童及少年在自家或家外被養育,其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 (六)政府與民間應協力營造有利於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環境。兒童與少年其家庭或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衛生醫療、及其他有關家庭功能發揮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政府應保護之,並提供適當之照顧或安置資源,以利其健康成長。
(七)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七)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八)政府應保障兒童及少年獲得整合之教育與照顧機會,並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提供額外之協助。 (八)政府應建構完整之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體系,落實整合托兒、學前教育及學齡兒童課後服務,並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保障其接受平等普及且高品質之照顧支持的機會
(九)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協助少年擁有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及發展潛能等之機會與環境。 (九)政府應結合民間協助兒童與少年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參與公共事務及發展潛能。
(十)政府應積極推動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 (十)政府應積極推動無歧視與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在人性化與有尊嚴的環境中發展,有充分的社會參與及發揮其潛能的機會
(十一)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接近教育、就業、醫療與福利等服務機會,並使其轉銜無礙。 (十一)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就業、居住及醫療等權益,使其轉銜無礙,並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其支持服務、經濟安全、身體及財產保護
(十二)政府與民間應積極維護老人尊嚴與自主,形塑友善老人的生活環境。 (十二)政府與民間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及相關資源,營造高齡友善環境,保障老人尊嚴自主與健康安全。
(十三)以居家式服務和社區式服務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方式,再輔以機構式服務;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家內時,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支持其家庭照顧者,以維護其生活品質。 (十三)政府應結合民間倡導活躍老化,鼓勵老人社會參與,提供教育學習機會,提升生活調適能力,豐富高齡生活內涵。並強化代間交流,倡導家庭價值,鼓勵世代傳承,營造悅齡親老與世代融合社會
(十四)爲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國家應積極推動防止性別歧視、性騷擾,以及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 (十四)政府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應以居家式和社區式服務為主,機構式服務為輔。
(十五)政府應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提升婦女社會、經濟、政治地位。 (十五)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服務措施,提升家庭照顧能量及親職教育功能、減少家庭照顧及教養壓力,預防並解決家庭問題
(十六)政府應完備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法令,且建構反性別暴力之安全網,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尊嚴與權益。 (十六)政府推動各項福利服務措施應有性別意識,政策擬訂前應執行性別影響評估,以保障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十七)配合社會變遷與政府改造,檢討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行政之分工,以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力之配置。 (十七)政府應強化司法、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勞政、戶政等系統之整合與協調合作,建構反性別暴力之安全網,完備保障民眾人身安全之法令,加強對加害人之約制、落實對被害人之保護,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尊嚴與權益。
  (十八)政府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地理環境、文化語言之特殊性,積極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等部門,建立因地制宜之福利服務措施,提昇福利服務輸送效能縮減城鄉福利資源的分配差異,營造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確保原住民族生活福祉之公平正義的社會
  (十九)政府應尊重軍人對國家、社會之貢獻,對清寒之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遺族,應予輔(濟)助,改善其生活品質
  (二十)政府與民間應充實社工人力,予以妥善配置運用,並建立社工人力資源培訓、分科分級薪資標準及保護性社工保障措施之機制,並強化國際社會工作人才之養成,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並完備社會工作專業體制
就業安全 (一)政府應加強社政、勞政、教育、原住民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在地化的就業服務體系,強化教育與職業訓練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 (一)政府應強化勞動者之社會保障,使其能充分就業、公平參與經濟與社會活動,工作權利不受歧視,提升工作福祉
(二) 政府應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與轉業輔導,流通就業資訊管道,促進就業媒合,以利人民參與勞動市場。 (二)政府應結合民間加強社政、勞政、教育、法務、原住民與經濟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就業安全體系,強化教育、職業訓練、產業發展與人才需求間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
(三)因應勞動市場彈性化的趨勢,政府應保障各類勞工之勞動基準。 (三)政府應積極鼓勵雇主僱用本國勞工,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除為補充本國勞動力之不足,不得引進外籍勞工,並應積極創造多元就業機會以促進國民就業
(四)政府應保障勞工不因種族、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性傾向、身心狀況、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就業歧視。 (四)政府應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與轉業輔導,流通就業資訊管道,促進就業媒合,以利國民參與勞動市場。
(五)政府應結合雇主與勞工積極投入職業災害之預防,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復健與職業重建的協助。 (五)政府應保障勞工之勞動基準,確保就業安全,同時亦應因應勞動市場彈性化的趨勢,促進充分就業及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六)政府應保障就業弱勢者如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者、負擔家計婦女及更生保護人等之就業機會與工作穩定。 (六)政府應推動事業單位辦理符合營運發展所需之職能訓練,提供在職者進修、訓練機會,以提升在職勞工之職場競爭力,達到強化預防性失業之效果
(七)針對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特色,政府應推動符合族群特性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與創業機會的開發。 (七)政府應積極協助勞工運用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補助措施等資源,提升其職業能力及工作所得,以協助勞工脫離工作貧窮之困境
(八)為促進國民就業,政府積極鼓勵雇主僱用本國勞工,除非為補充本國勞動力之不足,不得引進外籍勞工。 (八)政府應有效結合社會資源,積極投入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為勞工營造一個免於職業危害之工作環境;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之必要協助
  (九)政府應積極開發、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強化弱勢就業族群及長期失業者等之就業能力,協助其就業,保障其經濟生活安全,降低就業轉銜之風險
  (十)政府應針對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特色,推動符合族群特性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與創業機會。
  (十一)政府應結合社會資源及產業脈動,加強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對其退除役後之專業技能訓練給予適當協助,並建立推介媒合機制,以提升職場能力及拓展多元就業管道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

(一) 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 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 予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一)政府為保障國民有適居之住宅,對於有居住需求之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宜之協助,其方式包含提供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
(二) 政府應結合民間力量,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各類型之社會住宅,作為非營利用途。 (二)政府應結合民間,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辦專供出租之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例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
(三)政府應於都市計劃中配合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坪數作為社會福利或社區活動之用。 (三)政府應確保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四)政府應補助低所得家庭維修住宅,以維持其所居住社區可接受之居住品質。 (四)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福利服務或社區活動之用。
(五)政府應保證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五)政府對於因重大災難造成之房屋損害,應有妥善之社區與住宅重建計畫。
(六)政府對於因重大災難造成之房屋損害,應有妥善之社區與住宅重建計畫。 (六)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永續的公民社會。
(七)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的公民社會。 (七)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文化資產、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
(八)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古蹟維護、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 (八)政府應保存農村文化,改善農村生活、生產及生態環境
(九)政府應結合原住民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 (九)政府應結合原住民族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

健康與醫療照護

(一)政府應以建設健康城鄉為己任,營造有利國民身心健康之生活環境。 (一)政府應致力促進及保護全民健康,積極推動弱勢國民健康照護與健康維護方案,以縮短國民間的健康差距,建立支持性的高齡友善環境
(二)政府應積極推動國民保健工作,落實民眾健康行為與健康生活型態管理,預防疾病,促進國民健康。 (二)政府應加強衛政、社政、勞政、環保、教育、交通等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創造支持性社會環境,營造樂活社區、健康城市、健康學校,及健康職場,培養國人健康生活型態,加強國人健康狀況及影響因素之監測,並強化疾病的預防保健
(三)政府應依據社區之醫療保健需求,整合社區醫療保健資源,全面提升醫療品質,發展優質、安全、可近性之全人的醫療照護體系。 (三)政府應強化國家防疫安全,儲備防疫物資,提升疫病流行應變能力,並持續推動傳染病防治各項措施,免除全民疫病威脅
(四)政府應建置以社區防疫為基礎之傳染病防治體系,強化疫病通報與防治工作,並嚴密篩選疫病境外之傳入,以防範傳染疾病之擴散。 (四)政府應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配,建構整合性、連續性照護模式,營造以病人中心就醫安全環境,並結合資訊科技,推動智慧醫療,確保國民醫療服務品質與效率。
(五)政府應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心理衛生服務系統,推動分級預防工作。 (五)政府應建構食品藥物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源頭管理、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並接軌國際食品藥物安全訊息及審查機制
(六)政府應增進藥事服務資源的利用,建構一元化之藥物食品管理體系,保障民眾飲食衛生與用藥安全。

(六)政府應持續推動全民健保改革,確保健保永續經營、排除弱勢族群就醫障礙、導入促進國民健康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的措施,強化醫療資訊透明

(七)政府應建置完善之管制藥品管理,並防治物質濫用,以維護國民健康。 (七)政府應健全長期照護體制,充實長照服務人力與資源,強化服務輸送體系,增進服務品質,縮減城鄉差距,並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
(八)政府應鼓勵醫療產業參與生物科技產業之研發,建立生物醫療科技品質標準,並改善臨床試驗環境,以提升國民健康水準。 (八)政府應持續發展醫藥衛生科技研究,促進國際科技交流合作,以精進生醫科技水準,並發展生醫科技產業
(九)政府應結合民間共同促進國際醫療科技交流與合作,以提升本國醫療保健之水準。 (九)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衛生福利組織各項活動及會議,並積極進行國際雙邊及多邊之衛生福利合作、援助及交流
  (十)政府應厚植衛生人力,並辦理教育訓練及進修,以提升衛生人力質量,並強化國際醫療衛生人才之培訓
  (十一)政府應持續強化醫療衛生防救災應變效能,賡續辦理緊急醫療、心理衛生與防疫監控等災害應變各階段整備與處置事宜
  (十二)政府應維護國民心理健康,積極推動國民心理健康促進服務,落實自殺防治策略及行動,建構並強化精神衛生與醫療服務、社區心理衛生與精神照護等網絡,建立成癮物質濫用之防治體系,強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之醫療處遇效能

本研究整理。

 

肆、代結論

  樂於看到執政黨的勇於任事,藉此直指因應快速社會變遷而來的策進作為,這其中自然包括對於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修訂、塑立,就此而言,標舉『公平、包容與正義之新社會』的「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理應是要有令人耳目一新的驚喜期待,畢竟,從1994年的第一版、2004年的第二版到2012年的最新版,前後歷經了前國民黨政府時代、民進黨政府時代到後國民黨政府時代,但是,政黨輪替的民主政治真義,還是要架接在以民為先、為重和為要的基本精神底下,以此觀之,不到十年並且是提前啟動的最新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就不單單只是建國一百年的應景之作,而是要思索一套長治久安的社會安全藍圖,是否已然為下一個百年願景,奠下百年賡續的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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