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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
關鍵字:社會安全制度、公民地位、請求權利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隨著社會的變遷,這使得在社會安全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的推動、運作上,台灣一地亦展現出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涵,特別是關乎到從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福利津貼(welfare allowance)到福利服務(welfare service)彼此之間的體系整合,而這也使得從公民地位到請求權利而來的延伸性討論,更有加以正視的迫切性。
誠然,環視社會安全的運作機制,不外乎是由「需求端」、「供給端」、「媒合端」、「輸送端」以及「資訊管理雲端」所串聯起來的一套結構體系,以此觀之,體系裡的各個環節,理應有其密不可分的鑲嵌意義,因此,倘若出現制度運作失靈的情形,那麼,牽一髮而動全身的衝擊影響,更可能會造成無法收拾的善後,畢竟,社會安全之於工具理性以及人性誘因之於道德危險,兩造之間的落差,點明出來標舉公民地位的同時,相關請求權利的概念內涵,亦有它致力於觀念充權與機會教育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從社會安全制度的觀察界面來看,因應社會福利資源分配而來的請求權利,至少,包括以下幾種:(一)「貢獻評估」之於社會保險範疇,亦即,投保者繳納保費之於出險之後的保險給付,當有其必要的對應關係,也就是說,面臨到風險事故的請領保險給付,係以貢獻(contributory)的繳費與否為其請求權利的消極資格之一;(二)「財力評估」之於社會救助範疇,亦即,藉由資產調查(means-test)而來的條件審查,以析辨要不要提供救助的客觀指標;(三)「身份評估」之於福利津貼範疇,舉凡從生育津貼、育兒津貼、老農津貼到政治受難者的賠償等,身份確認而來的資格取得,總是會受制於設籍年限、客觀事實或人身遭遇,藉以突顯社會促進或社會補償的消極目的;(四)「專業評估」之於福利服務範疇,對此,無論是兒少虐待的開結案指標、親權變更或移轉的司法判決、身心障礙者的醫療鑑定與需求評估、老人長期照護的失能評量工具,在在說明了所謂專業診斷裁量(professional discretion)的評估機制,不僅在評量工具的效度上,有待商榷,更因為限縮在切割、單一的評估模式上,以致於忽略了全人關懷與照顧管理的服務真義。
表:公民地位及其請求權利的評估類型一覽表
評估類型 |
施行範疇 |
標地對象 |
被註說明 |
貢獻評估 |
社會保險 |
納保人 |
繳費-給付 |
財力評估 |
社會救助 |
經濟弱勢者 |
身份符合-社會救助 |
身份評估 |
福利津貼 |
特定族群 |
資格-給與 |
專業評估 |
福利服務 |
特殊需求者 |
專業診斷-需求滿足 |
裁量評估 |
綜合性質 |
特殊境遇家庭 |
行政規則-社會福利 |
篩選評估 |
福利服務 |
特殊需求者 |
聯合評估-需求滿足 |
契約評估 |
綜合性質 |
特定族群 |
資格-給與 |
本研究整理。
其次,上述需求評估的相關判準,亦可就一般性與特定性以及全民性與選擇性,做更進一步的廓清,比如說:「裁量評估」之於具有強烈針對性的特殊境遇家庭,在其所設定的服務對象,像是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以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等,比較是偏向於行政規則的方便性或務實性,而非是整體、通盤的結構性解套。
再則,從特定性與選擇性的觀察界面來看,立基於購買契約為基礎的篩選評估,像是老人、身障、兒童與少年機構安置型態等,實際接受到服務的對象(serviced population),其相關權利的請求,主要還是從機構的行政管理出發,而非是為了回應服務使用者的客觀事實或主觀意願,也就是說,無論是需求迫切或是主觀意願,對於收案標準的考量因素,機構運作優先於案主權利;最後,附加在勞動關係上的給付(attachment to work force),主要還是扣緊工作契約而來的制度性保障,也就是說,該項與所得相關的給付(income-related benefit),無論是職業年金或企業福利,請求權利的行使,還是有它的侷限性與條件性。
總之,從公民地位、請求權利到各項的評估機制,點明出來社會安全制度的運作,要如何讓有迫切需要者又能夠得到即時且有效的協助,那麼,現行包括「貢獻評估」、「財力評估」、「身份評估」、「專業評估」、「裁量評估」、「篩選評估」以及「契約評估」等的篩選機制,是有它整體考量的必要,否則,得到幫助者,不盡然是有迫切的需要,至於,眾多需要者的優先順序,又可能限縮在行政裁量、專業診斷以及資產調查等等的遊戲規則下,而將人的問題以及問題的人一併解決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