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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關鍵字:社會住宅、弱勢家庭、去商品化效果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為了解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目前的居住狀況及其對於社會住宅需求的看法,內政部特別舉辦弱勢家庭對社會住宅需求的意向調查,以作為政府制定社會福利及住宅服務政策的參考依據,對此,相關的調查結果,還是有它進一步延伸探討的必要。
基本上,該項在以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五個直轄市為其調查區域的調查對象包括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家庭、中低收入老人家庭、單親家庭、家中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以上家庭以及年滿18歲-25歲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青少年等6大類,至於,倘若是依據財稅資料核對及調查推計結果得出五都6類經濟或社會家庭無自有住宅者合計為218,015戶(無自有住宅率41.7%),不過,如果是依據都市化程度分層推計全國後,則是得出6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無自有住宅者合計為394,715戶(無自有住宅率40.5%),准此,點明出來這些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之於社會住宅的認知看法,自當有其回應於表達性需求(expressive needs)的正當性。
對此,這些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對於社會住宅需求的調查結果顯示:首先,有近9成的弱勢家庭贊成政府規劃興建『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以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的民眾居住,不過,就各對象別來看,那麼,經濟弱勢家庭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者家庭表示贊成的比例都超過九成高於社會弱勢家庭,至於,就各直轄市來看,臺北市及新北市,表示贊成的比例都超過九成高於其他直轄市,這多少顯現出來社會住宅的思索關鍵還是在於房屋的價格問題,也就是說,對照於居高不下的房價,社會住宅需求的調查意見,已然是一項預期之中的結果,至於,在包括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公有出租住宅以及只租不售等四種的住宅服務措施,弱勢家庭的優先選擇依序為「租金補貼」、「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及「公有出租住宅」,而經濟弱勢家庭「社會住宅」的重要度比社會弱勢家庭高,臺北市又比其他直轄市高,以此觀之,偏好福利津貼式的「租金補貼」遠多於方案項目式的「社會住宅」,突顯出經濟條件的貲財能力,這才是問題之所在,也就是說,『住宅需求』先於『社會住宅需求』,而『好康獲得免費福利』又優於『貼近溫暖你我的心』的重要度。
再則,弱勢家庭對於要不要申請承租社會住宅的優先考量因素,調查結果顯示:弱勢家庭係以「租金多寡」的重要度達49.8最高,其次是「所在地點」者37.7,再其次是「交通便利性」31.5,至於,就各對象別來看,除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家庭以「所在地點」的重要度最高外,其餘弱勢家庭皆是以「租金多寡」的重要度最高,由此可見房屋的租金支出實乃是弱勢家庭重要的負擔,因此,對於租金多寡的特別重視,亦直指出來未來政府興建社會住宅時,要如何針對承租成本而來的內部化與外部化,像是租金價格、承租年數、福利資格等,以進行通盤的考量,否則,租不起、租不到、租不久的社會住宅,到頭來終究會是一項口實不惠的政策性福利;除此之外,經濟弱勢家庭認為興建「目前居住的區或鄰近的區」才會去申請社會住宅的有40.5%最高,這亦點明了關於社會住宅的習慣性與在地性,亦要有它可及性的基本提問,也就是說,蓋在外縣市的社會住宅,能否有效解決都會地區的住宅需求,這一點是有待商榷、議論的;連帶地,考量到家庭成員的多寡以及租金的負擔,這使得弱勢家庭對於社會住宅室內面積(含陽台但不含公共設施)的需求住宅還是以「24至未滿30坪」者最多,誠然,面對此一結構性限制,對於弱勢家庭居住權益與居住品質,是否要有某種特殊性的需求滿足或是社會性促進,這一點也是需要進一步思量的。
最後,從生活機能的便利性來看,弱勢家庭希望承租的社會住宅附近公共設施,又以「捷運站、公車站」及「超市、市場」最高,而「學校」的需求則是次之,對此,推動所謂的社會住宅,理應是要從服務使用者本身的生活世界切入,而非是突顯房價或租金便宜的相對性,畢竟,這些弱勢家庭還是有它扎根與深根的在地性意義,而此一地緣關係的連帶基礎,亦會是社會住宅措施良窳與否的影響因素;連帶地,突顯一般家庭與弱勢家庭之同住一社區的比例混合型態,亦點明社會住宅不應自外於主流社會的常態生活,甚或是變相成為某種的自我隔離,至於,無論是採行那種型態的社區融合,有8成的弱勢家庭認為社會住宅的社區內需要專設一個獨立空間,並且須引入社工人員以提供相關的福利服務,這多少指陳出來從居住安全、經濟安全到社會安全,宜有串聯性思考的必要。
總之,「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一詞有它的脈絡性意義,這其中狹義社會福利標地人口族群而來的「社會住宅」,其主要的施行對象為身障者、老人抑或是特境婦女;至於,廣義社會福利標地人口族群而來的則是「出租住宅」,它係以社會新鮮人為其服務對象,兩者之間的方案規劃和服務輸送是有所差異的,就此而言,對於精華地段抑或是一般土地,政策意義的準則為何,就有它嚴肅探的必要,這是因為:關乎到居住一事,不僅只是單純的屋舍問題,而是要思考要如何鑲嵌相關且必要的配套措施,藉此具實地滿足這些的社福弱勢人口族群;至於,倘若標舉的是成本效果(cost effectiveness)的福利經濟考量,那麼,針對涉世未深的社會新鮮人,「出租住宅」的設計和提供是有它用以達到知識經濟接軌的轉銜作用。
准此,無論是「社會住宅」抑或是「出租住宅」,其真義乃是在於都會地區高昂的房價地租,因此,基於價格取向而來的住屋管理和生活機能,自然是無法讓一般的普羅大眾享受到應該要有的住屋品質,就此而言,「社會住宅」與「出租住宅」的方案構思,的確是隱含避免過度商品化抑或是某種的去商品化效果;再則,究竟關於住的問題是要歸屬於社會福利範疇?都市發展範疇?其它範疇?抑或是要將合宜的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納為一項基本的公民權益?此一基本的提問乃是台灣社會在邁向進步發展目標前進時,所必須要深刻自省的文明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