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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若干商榷與疑義的論述思考

2012-04-16



關鍵字: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機構評鑑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因應今年(2012年)七月卅一日開始,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訂措施的正式上路,全國仍然還有近七成的老人機構不符合新的標準規定,而面臨到歇業之虞,對此,關於「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所存在的若干商榷與疑義,是有它進一步論述思考的必要。

 

表: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新標準

機構類型

寢室空間及其它規定

問題

長期照護型機構

每人七平方公尺以上,每寢最多六床,能調節高度,床尾與牆璧間距一公尺

 

空間不足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

每人七平方公尺以上,每寢最多六床

床位減少,不敷成本

小型養護型機構

每人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寢最多六床

多為20年老屋,難闢廁所

失智照護型機構

每人七平方公尺以上,每寢最多服務一人為原則

空間嚴重不足,得減少服務

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型機構

每人七平方公尺以上,每寢最多三床

標準較高

小型安養機構

每人五平方公尺以上,每寢最多三床

多為20年老屋,空間不足

資料來源:內政部老人讀利機構設置標準。

 

  綜觀這一次新修定的「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其衍生出來的衝擊影響,不外乎有在物理環境部份:屋齡廿年的老機構,改建的難度與成本過高抑或是大起居寢室及活動空間、增加無障礙設施與活動空間和減少床位;以及在人文環境部份護理人員與社工的照顧平均比例要降低等,換言之,營運成本的增加,自然會降低經營利潤而危及到市場的生存。准此,倘若這些的影響因素早已存在甚至於成為某些的結構性限制,那麼,業者坐以待斃的觀望心態以及公政府坐失良機的溝通管道,以致於,演變到最後的結果,不論是歇業關門、違法地下化抑或是提高收費等,都不是住民及其家屬所樂於看見的,乃甚至於變相成為某種機構棄養的社會難題,到時候,又淪為全民買單式的社會性轉嫁,因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要如何嚴肅檢視包括設置年代別、地理區域別、機構屬性別、經營體質別等等變異特質的老人福利機構樣態,藉以規劃出合情、適宜與可行的設立標準。

  事實上,即使是「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的訂定,有其依法行政的合法性,但是,該項侷限在專業診斷的規範性需求,這一點在設立標準本身的效度上,還是存在某些值得商榷之處,特別是規範標準一再地不斷更變,而讓業者無所適從,以致於心存僥倖地等待民粹式的集體壓力,冀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要去思辨:倘若「機構化」是一個勢所難免的發展趨勢,那麼,要如何建基在住民權利、業者利得以及社會利益的共存、共生與共好的前提底下,顯然,現行的對於約制養護機構的法令典章,是應該要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連帶地,「家庭化」、「社區化」以及「機構化」各自的規範標準,是否也要有比例原則的衡平考量,就此而言,在認知心態上,包括政府機關、老人福利機構以及中介團體,實則有必要進行產、官、學、研的多方會談,藉以思謀可行的解決對策,而非流為道高一尺與魔高一丈的對峙化!

  總之,關於731大限其所回應出來的不應該只是近七成的安老院要面臨到的合法危機,而是該項設立標準本身的適用和合宜性問題,誠然,文明化的進步內涵固然是要採取較高的標準規範,但是,新措施的上路如果會造成多方共輸的發展結局,那麼,回到「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的基本提問,那就是:新修正的設立標準,究竟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地步?以及又會衍生出那些運作難題?特別是擺盪在刁難、為難之間的設立標準,政府公共照顧之責不應該只是設立標準和監督評鑑,而是有它專業陪同的教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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