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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的初步考察

2012-03-31



關鍵字:護理之家、評鑑、評等原則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基本上,根據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第1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護理機構評鑑」,因此,對於護理機構所進行相關的評鑑作業,實則有其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必要,特別是標舉諸如用以促進護理之家的安全、專業與舒適品質;藉此提供民眾選擇護理機構的參考;以及作為政府優先獎補助之參考等等的評鑑目的。准此,關於民國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的評鑑作業,是有其進行初步考察的正當性。

  僅就民國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的評鑑作業為例,在受評的護理機構對象包括有以下三大類別:(一)至民國101年6月1日,開業滿1年的一般護理之家,及其評鑑合格效期已於最後一年之機構,應參加本次評鑑,而新立案開業未滿1年之機構則非是本次評鑑的對象;(二)在評鑑合格效期內之機構,如有遷移地址重新開業、擴充設立(涉及建築物設計變更或使用執照類別變更)或於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之督導考核,發現有其他重大變更情事之機構,應參加本次評鑑;以及(三)私立機構因故歇業由他人於原址重新開業者,亦即,所謂的變更負責人,均應參加本次評鑑,以此觀之,就這一次受評機構的類別屬性來看,從原機構的重新開業或擴大床位到新設機構的經營服務,其癥結所在還是在於扣緊不同的機構歷史、組織規模以及發展條件,因此,相與關聯的評鑑作業,是否也要有其層級不一和內涵不同的評鑑機制設計。

 

表1: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成績及評等原則

名稱

一級必要項目

二級加強項目

定義

1.攸關機構及住民生命安全。

2.有關設立標準、相關法規及照顧品質,含設施設備及人力(資格、人數)。

1.潛在嚴重不利於住民健康安全的狀況。

2.新近修法通過對機構之要求事項,而尚在改善期或宣導期間,為提醒機構注意而訂之指標。

3.過去評鑑經驗機構較易忽略,普遍得分較低,但對維繫機構服務品質有其重要性者,為加強機構重視而提出者。

指標

項目

A2.1、A2.2、A2.3、A2.5、C1.1、C1.17、C2.1、C2.2、C2.3、C2.4、 C3.4

B1.1、B1.3、C1.12、C1.13、C1.14、C1.15、C1.18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對此,跳脫實做範疇的評鑑作業,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成績及評等原則,在評鑑基準部份共計分成5大面向、97項,相關的評鑑項目內容包括有(一)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包括行政制度、人員配置、工作人員權益、教育訓練、績效管理、資訊管理等,占20%);(二)專業服務與生活照顧(包括專業服務、生活照顧、膳食服務等,占40%);(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包括環境安全、安全維護、衛生防護等,占25%);(四)權益保障(占13%)以及(五)改進或創新(占2%);此外,在評鑑的等第標準部份,則是依據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並且按整體總評結果以分成包括優等(分數90分以上者)、甲等(分數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乙等(分數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丙等(分數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以及丁等(未達分數60分)在內的五種不同評鑑等第,同時就評鑑結果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置,這其中評鑑合格效期為3年,期滿後再重新接受評鑑即可,至於,那些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者,以後年度則須再接受評鑑,並且通過者也僅得評定公告為合格(乙等),而凡於當年評鑑不合格,於次一年度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期則為兩年,至於,連續二年以上不合格後,始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期則為一年。

 

表2: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一級必要項目及二級加強項目的基準說明

級別

代碼

共識基準

基準說明

<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一級必要項目

A2.1

業務負責人設置情形

 

1.資格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規定。

2.專任且於機構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

3.實際參與行政與照護品質管理。

一級必要項目

A2.2

社會工作人員設置情形

1.聘任人數及人員資格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規定。

2.兼任人員之資格及服務人數符合規定。

一級必要項目

A2.3

護理人員設置情形

 

1.聘任人數符合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2.護理人員完成執業登錄。

3.全日均應有護理人員上班。

4.最近3年內護理人員之聘用無違規紀錄(違規紀錄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一級必要項目

A2.5

照顧服務員設置情形

 

1.所聘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人數及人員資格符合法規規定。若聘有外籍看護工,其人數不超過全數照顧服務員1/2。

2. 每位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確實執行照顧服務工作,並熟悉照顧之實務操作。

<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一級必要項目

C1.1

機構房舍總樓地板面積及使用現況符合法規情形

1.建物現況與使用執照登載用途相符。

2.機構房舍總樓地板面積符合規定。

3.住民日常活動場所面積符合規定。

一級必要項目

C1.17

寢室及浴廁緊急呼叫系統設置情形

1.浴室、廁所及寢室應設有緊急呼叫設備。

2.緊急呼叫設備功能正常。

3.緊急呼叫設備,設置位置適當。

4.有人按鈴,服務人員能立即反應處理。

一級必要項目

C2.1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檢修申報情形

1.消防設備附有最近一年內之檢查合格證明。

2.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且有完整紀錄。

3.操作消防設備無故障或無失效情形。

4.機構使用之材料,如:窗簾、地毯及隔簾等均屬防焰物品。

一級必要項目

C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

1.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

2.現場置有檢查報告書及地方政府核發之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一級必要項目

C2.3

避難逃生系統設置情形

1.符合無障礙之逃生路徑,路徑為防火材料及防火門。

2.設有等待救援空間。

3.等待救援空間有設置避難器具。

4.逃生路徑為雙向(有兩個以上逃生出口),並有視、聽之警示設備。

5.樓梯間、走道及緊急出入口、防火門等周圍1.5公尺內保持暢通阻礙物。

一級必要項目

C2.4

災害(風災、水災及地震等)緊急應變措施及處理情形

 

1.訂有相關緊急應變辦法、作業編組及流程。

2.災害警報時成立應變小組,並備妥緊急聯絡名冊。

3.每半年至少一次複合式災害演練並留有紀錄(照片)。

4.有針對機構可能面對的天然災害進行評估及有年度檢討改善方案。

一級必要項目

C3.4

護理站設施設備設置情形

1.護理站應有基本急救設備、準備室、護理紀錄櫃、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工作台、治療車及洗手設備。

2.各項設備定期維護且功能正常,藥品須在效期內。

3.每層樓設護理站或簡易護理工作站(機構內至少設有一處護理站)。

※基本急救設備之項目包含:

(1)氧氣;(2)鼻管;(3)人工氣道;(4)氧氣面罩;(5)抽吸設備;(6)喉頭鏡;(7)氣管內管;(8)甦醒袋;(9)常備急救藥品。

※常備急救藥品:

Albuterol(Aminophylline等支氣管擴張劑)1瓶、Atropine5支、Epinephrine(或Bosmin等升壓劑)10支、Sodium bicarbonate5支、Vena 5支、Solu-cortef 5支、50%G/W  3支、NTG. Tab數顆。

<專業服務與生活照顧>

二級加強項目

B1.1

個案服務計畫與評值及管理情形

 

1.新進服務對象應於入住72小時內完成個別化服務,包括身體、心理及社會需求評估等。

2.至少每3個月或依服務對象需要評估服務對象身體、心理、社會、認知及活動功能。

3.執行服務措施與照顧計畫一致。

4.每半年至少1次依評估結果與服務對象或家屬共同討論修正照顧計畫。

5.建立每位服務對象的資料檔(應包含基本資料、個案照顧服務計畫及個案紀錄),並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

6.依相關法令及規定制定個案資料調閱辦法,並有相關調閱紀錄。

二級加強項目

B1.3

防疫機制建置情形

1.服務對象體溫每日至少測量1次,工作人員體溫每週至少測量1次,且有完整紀錄,並依「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防治及監視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按時上網登載。

2.呼吸道傳染病、腸道傳染病、不明原因發燒及群聚感染事件應訂有作業流程及通 報辦法且依規定按時通報。

3.配置洗手設施及實施手部衛生作業。

4.制定感染管制手冊確實執行並定期更新。

<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二級加強項目

C1.12

室外通路設置情形

以下各項室外通路相關設置應符合建築法規:

1.室外通路之高差。

2.室外通路與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有引導標誌。

3.地面應平坦堅固且防滑。

4.通路上之突出物。

二級加強項目

C1.13

室內通路設置情形

以下各項室內通路走廊相關設置應符合建築法規:

1.通路走廊之高差。

2.通路走廊上各出入口之寬度。

3.通路走廊之輪椅迴轉空間。

4.通路走廊上之突出物。

二級加強項目

C1.14

樓梯設置情形

以下各項樓梯相關設置應符合建築法規:

1.梯級踏面前端防滑及側面防護緣。

2.梯級起點與終點之警示設施。

3.扶手及樓梯底板下方防護設施。

二級加強項目

C1.15

昇降設備(電梯)設置情形

機構內每幢2層樓以上建築物應至少設置1座無障礙昇降機,且該昇降機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之規定:

1.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2.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 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3.昇降機前方之輪椅迴轉空間,有直徑150公分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

4.點字設施、標誌及輪椅乘坐者之操作盤。

5.至少一側設置扶手。

二級加強項目

C1.18

 

廚房清潔衛生情形

A.自設廚房

1.訂有廚房作業標準(至少應包含設施設備之清潔、檢查、垃圾及廚餘之處理方式)及食材儲存之作業標準,且落實每日環境管理並有紀錄。

2.具乾貨、冷凍(-18℃以下)及冷藏(7℃以下)食材之設備,且生、熟食材分開儲存管理,並有進貨及定期檢查之紀錄。

3.食物檢體留存(整份或每樣食物100公克) 分開裝盛,標示日期及餐次,冷藏存放48小時。

4.洗碗及洗菜應分槽處理。

B.供膳外包

1.與供應商訂有合約,且在有效期限內。

2.供應商有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或HACCP(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證明。

3.供應商之廚師應有每年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康檢查,並有紀錄。

4.對供應商之廚房與餐食運送定期檢查,並有追蹤改善措施與紀錄。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值得注意的在評等原則方面特別強調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者,除分數須達標準外,亦須同時符合一級及二級指標必需達A等級項數之要求的基本要件,對此,一級必要項目的操作性定義為攸關機構及住民生命安全;以及有關設立標準、相關法規及照顧品質,含設施設備及人力(資格、人數);而二級加強項目的操作性定義則為潛在嚴重不利於住民健康安全的狀況;新近修法通過對機構之要求事項,而尚在改善期或宣導期間,為提醒機構注意而訂之指標;以及過去評鑑經驗機構較易忽略,普遍得分較低,但對維繫機構服務品質有其重要性者,為加強機構重視而提出者。

  准此,從評等原則所羅列的必要項目和加強項目,已然是區分出不可退讓的紅燈區以及期待改善的黃燈區,至於,此一正面表列的評等原則,多少還是會受限於護理機構本身的差異情形而產生較多的變異性,不過,這一次評鑑突顯出以公共安全指標(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檢修申報情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避難逃生系統設置情形)為其核心概念的評鑑立場,倒是毫無殆義,只是,上述三項一級必要項目的公共安全指標,如果是對照於社會變遷所應該要有之文明化的進步內涵,那麼,聚焦在公共安全面向,是否也說明了業者見招拆招的虛委心態和良莠不齊的市場態樣;連帶地,過於強調硬體範疇的物理環境,似乎也忽略了以住民為本、為先和為要的護理機構,端於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與照顧服務員等等的企業經營管理與建置化措施,這才是護理機構運作良窳的關鍵所在,或者,這更是評鑑所要被賦與的引導作用和誘因條件所在!

 

表3: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優等及甲等的評等原則

 

優等

甲等

評等原則

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分數90分以上者。

2.一級必要項目

(1)C2.1、C2.2及C2.3(以上3項為公共安全指標)均需達A級。

(2)除公共安全指標外,需有7以上達A級。

3.二級加強項目需有4以上達A級。

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分數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2.一級必要項目

(1)C2.1、C2.2及C2.3(以上3項為公共安全指標)均需達A級。

(2)除公共安全指標外,需有4以上達A級。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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