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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服務概況的論述考察

2012-03-29



關鍵字: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企業經營者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根據內政統計通報指出2011年底為止,台閩地區對於65歲以上的老人所提供之長期照顧及其安養機構的服務概況,包括有:在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部份(不含榮民之家及護理之家)合計有1,064所,可供進住的人數5萬7,329人,而實際進住人數4萬3,266人,換算下來的使用率為75.5%,並且呈現持續增加的發展趨勢,這其中又以養護型機構(係指生活自理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使用率77.5%最高,長期照護型機構(係指以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護理服務之老人)74.7%次之,而安養機構(係指以需他人照顧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自理之老人)70.9%則是居第三。對此,關於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服務,亦有它進一步論述考察的必要。

 

表:近年來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概況

年度別

機構數:家

可供進住人數:人

實際進住人數:人

使用率:%

2007年底

1,016

51,765

37,128

71.72

2008年底

1,058

54,364

38,735

71.25

2009年底

1,080

55,757

40,617

72.85

2010年底

1,061

56,256

41,933

74.54

2011年底 1,064 57,329 43,266 77.36
長期照顧機構 1,010 47,238 36,545 74.69
照護型 50 2,497 1,865 77.51
養護型 960 44,741 34,680 74.69
安養機構 41 8,852 6,279 70.93
社區安養堂 7 272 38 13.97
老人公寓 6 967 404 41.78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首先,我們可以扣緊各個縣市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數的分佈情形,以一窺其中的端倪,相關的服務概況如下:在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數方面,係以新北市206所最多,台北市146所次之,高雄市142所居第三,而可供進住人數亦以新北市、高雄市及台北市較多;至於,在使用率方面則是以金門縣、澎湖縣、台北市、嘉義市、新竹市及雲林縣均超過8成較高,連江縣僅26.5%最低,以此觀之,長照機構特別是重養護型態且小型規模的老人照顧機構,還是集中在都會地區,其作為範疇經濟與市場規模的商品化運作模式,自然是不在話下,而這一部份的約制管理機制要如何建置完成和穩健操作,就有它超乎單純評鑑作業的變革工程;連帶地,進住使用率的城鄉差距,亦突顯來自於長照家庭的需求滿足迫切性,而這其中亦直指某種對價關係和消費型態的顧客區隔與市場卡位戰;至於,在機構的類別方面,無論是在數量或進住的使用率部份,社區安養堂、老人公寓這兩種類型的長照機構,還是有它重新定位與角色廓清的必要;最後,包括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社區安養堂以及老人公寓在內之機構型態的照顧模式,就其可供進住人數占老人人口的比率不到3%(2011年底為2.27%)的客觀事實,說明:在家老化、在地老化與機構老化,這三者之間的統合關係,還是有進一步調整的必要。

  其次,值得留意的是:標榜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以及不享受租稅減免的小型老人機構,長久以來,一直存在著角色定位上的模糊性,亦即,小型老人的長照機構實則糾雜多重屬性,特別是擺盪在營利與福利以及商業經營和人群服務之間的諸多迷思,比如說:僅就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謂「企業經營者」係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其營業者,也就是說,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於,所稱之「營業」,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因此,非以營利為目的而屬公益福利性質的老人長照機構,無論是立案與否,均屬「企業經營者」,不過,從所涉及到包括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國稅局)、衛生署以及內政部等等跨部會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説明了政府公權力對於長照機構依舊還是存在某種的管理危機和運作困境。

  最後,偏屬於愛的勞務性質的長照機構,就人力資本的養成與運用來看,在工作人員性別及職類別方面:2011年底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工作人員共計2萬860人,較上年底增加1,196人,因此,平均每一工作人員的服務人數自然會從2010年的2.13人降至2011年的2.07人;至於,在性別部份,女性從業人員有1萬7,748人(占85.08%),則是遠遠高於男性的3,112人(占14.92%),這對於長照機構服務的體力負荷,還是會形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此外,各職類別中又以服務人員1萬2,149人占58.24%最多,護理人員3,977人占19.07%次之,行政人員2,127人占10.20%居第三,而社會工作人員857人僅占4.11%,如此一來,固然是因為機構規模而限縮了社工人員的專職聘任,但是,要如何發揮長照社工的專業行為,這會是主管機關的變革工程之一,特別是還原回到從住民到家屬以及外部連結的服務內涵,以機構床位多寡為其社工員專職聘任與否的參照標準,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和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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