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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擬放寬公務員婚假、育嬰假等相關規定的延伸性思考

2012-02-27



關鍵字:公務員、崇功報勳、職業福利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報載為了鼓勵公務員結婚生子,考試院研擬放寬公務員請婚假、育嬰假的相關規定,對此,在婚假部份,未來考慮放寬婚後二到三個月內休完婚假即可;至於,在育嬰假部份,公務員未來請育嬰假,不得拒絕,而復職以後,只要是在該年度上班日總計滿半年,照樣會有考績與獎金,同時,復職之後,到了年底仍可請年休假。

  誠然,現行約莫卅多萬名的公務員,和其他上班族一樣,也都面臨到少子化的生育問題,乃甚至於某些的公家機關,因為業務的繁忙,使得這些單位的公務員出現了晚婚與不婚率偏高的情形,連帶而來的偏低生育率,自當有其嚴肅以對的必要,特別是基於成本效能(cost effectiveness)的績效管理原則,將有限的公共資源集中在相對優勢的軍公教人口族群身上,無論是示範作用抑或是方案成效,在在都可以被投以高度的期待,只是,相與對應的外部性(externality)問題,卻也是不能漠視、迴避的,這是因為:

  將國家資源優先施行於軍公教身上,論述的基礎為何?特別是回應從崇功報勳演進到職業福利而來的文明化內含,那麼,無論是社會觀感或是相對剝奪,研擬放寬公務員請婚假、育嬰假的相關規定一事,即使是來自於考試院的本位考量,但是,行政院的對應與配套措施,卻也是需要審慎以對的,一方面,請婚假、育嬰假等等相關規定的放寬處理,是否得以延伸適用於其它職業場域的勞動族群?至於,推動相關措施的成本代價,又要如何考量到民間業者的吸收能力和競爭條件?准此,在這裡的癥結所在乃是用以突顯出來軍公教與非軍公教之職業階層化而來的福利差異性,就此而言,關於擬放寬公務員婚假、育嬰假等相關規定而來的延伸性思考便是在於從職業類別之間到職業類別之內的通盤考量,否則,給付水準的落差,將有可能觸動或促發出更多階層深化的職業對立?

  總之,無論是基於侍從福利的合法性抑或是目標管理的績效性,推動放寬公務員請婚假、育嬰假的相關規定,是有它引領良性變遷的正面意義,但是,需要做基本的廓清的是:關於婚假、育嬰假等遊戲規則的變革,究竟是一項基本的權益還是額外的福利,倘若是前者,那麼,針對不公平之職業福利的階層化現象,就需要進一步深究以思謀可行的解決對策;至於,被界定為額外好康的福利津貼(welfare allowance),政府也要就津貼措施所欲傳達的社會促進本義,以思考要如何擴及到其它非軍公教的勞動族群身上,特別是關聯到『樂婚、願生』的政策目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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