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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4
關鍵字:暴利稅、社會性移轉、階層深化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隨著內閣改組的明朗化,相關部會各項新人新政的施政議題,便成為問題聚焦所在,這其中自然也包括財政部所擬徵的『暴利稅』,對此,回應於戰略層次的延伸性思考,更是誠屬必要。
基本上,『暴利稅』(Windfall tax)是一個概念性的名詞,主要乃是針對意外之財或不是靠努力得來的鉅富課稅,像是彩券獎金、投機所得等,只是,偏屬於概念層次的『暴利稅』要如何轉化成為具體層次的工具性操作,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的,比如說:『暴利稅』的操作性概念為何?其所要被彰顯的主體性意義為何?究竟是意外之財或不義之財?究竟是投機之財或投資之財?究竟是不合理的暴利或合理的利潤?連帶地,免稅或課稅的衡平考量?最低稅負與負所得稅之間的反差觀照為何?而課徵對象為特定企業或個人?究竟要採行的是分離還是綜所稅的課稅方式?至於,逕行課徵『暴利稅』的同時,是否也要一併去碰觸稅制公平與否以及租稅負擔合理與否的結構性難題?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課徵『暴利稅』的工具性範疇裡,同時也必須進一步提升至規範性範疇的社會觀感與所得水準階層化,藉此思索通盤配套措施的可行性。
事實上,對於『暴利稅』課徵與否的基本提問,還是在於:此一行政措施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及其所可能衍生出來的衝擊影響又為何?以此觀之,課徵『暴利稅』係為了衡平社會觀感?促進社會公平?還是增加國庫稅收?倘若是為了挹注國庫收入的話,那麼,從『暴利稅』而來的稅政、稅制、稅務、稅基、稅目、稅負或稅率等,就有它通盤檢討的迫切性?至於,偏向於社會公平的一般觀感,那麼,『暴利稅』之於『富人稅』之間的落差,是要有串聯性的配套作為?此外,回應於所想要解決的程度與地步,那麼,『暴利稅』含蓋了那些型態?特別是在擴散模式底下,台灣地區的『暴利稅』要如何契合國土民情?這其中特別是假公益之名以行賭博和課稅之實的彩券『公益暴利稅』?就此而言,『暴利稅』的課徵,即使有其合乎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形式要件,但是,關乎到民俗與民德的實質正義,這一點會是推動課徵『暴利稅』上路之際,所應該要有的變革工程?
表:最近十年台灣貧富差距比較表
單位:倍
年度別 |
原始貧富差距 |
修正後貧富差距 |
備註 |
2001年 |
7.67 |
6.39 |
1.28 |
2002年 |
7.42 |
6.16 |
1.26 |
2003年 |
7.32 |
6.07 |
1.25 |
2004年 |
7.41 |
6.03 |
1.38 |
2005年 |
7.45 |
6.04 |
1.41 |
2006年 |
7.45 |
6.01 |
1.44 |
2007年 |
7.52 |
5.98 |
1.54 |
2008年 |
7.73 |
6.05 |
1.68 |
2009年 |
8.22 |
6.34 |
1.88 |
2010年 |
7.72 |
6.19 |
1.53 |
注:原始貧富差距是指未包括社會補助的貧富差距。
資料來源:謝明瑞<台灣房價偏高及其對策之探討> (2011),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誠然,課徵『暴利稅』的真義還是在於突顯出從個人不平等、家庭不平等、區位不平以迄於社會不平等的客觀事實,就此而言,回應於相同分享(equal share)之平等以及比例分享(fair share)之公正,那麼,彰顯出公平(equity)的核心精神或普世價值,推動所謂『暴利稅』的租稅手段,理當只是其中一項的策略性手段,至於,包括社會性移轉的社福手段以及雨露均霑式的謀生手段,在在都是用以修補或拉近貧富情形的對應方法。總而言之,針對財政部擬徵『暴利稅』一事,還是要給予正向的思考,對此,要如何擺脫『暴利』的道德性指稱,藉此還原回到人性誘因的無知之幕,那麼,觀念充權的社會教育,這也是權責單位要慎思以對的,特別是要如何將不義之財的劫富濟貧,以提升到共生共好的社會連帶關係(social solidarity),否則,貧富之間從差距、擴大到懸殊,其所預伏的發展性危機,斷然不是課徵『暴利稅』、『奢侈稅』抑或是『富人稅』就可善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