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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勞在台年限放寬延長到12年的論述思考

2012-01-20



關鍵字:外籍勞工、長期照護、家庭政策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報載立法院於日昨的臨時會審查「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三讀修正通過要放寬產業外勞、家庭幫傭以及遠洋外籍漁工在內等外籍勞工的在台年限,亦即,全部從現有的9年延長到12年。顯然,關於外勞在台年限放寬延長一事,是有它值得探究討論的必要。

  首先,放寬外勞在台年限的真義為何?所圖為何?及其可能的衝擊影響和因應措施又為何?誠然,何以是要從現行的9年以延長至12年?再者,倘若訴求的重點是在於勞僱雙方抑或是照顧與被照顧者彼此之間有很深的情感依附,那麼,外勞在台的年數就不應該只是單純地再延長3年,而是全面性的放寬,甚或是沒有年數的設限,就此而言,從9年到12年,其所延長3年的精算基準為何?以及要如何在基本原則底下,有其伸縮彈性的權宜做法?連帶地,因應於不同的工作職場屬性的變異情形,那麼,一體適合的放寬措施,宜要有回應到被照顧需求者的生態環境、問題診斷以及需求評估而來的個別、分殊考量!

  其次,長久下來,對於放寬外勞在台年限一事,最大的癥結點還是在於不斷地延長居留年數的外籍勞工,是否會影響到本國勞工的工作機會和就業權益,對此,官方的說法雖然是指出:修法之後並不會增加外籍勞工的總量,也不會影響本國勞工權益,而是讓民眾可以自由選擇,藉此得以雇用到有較多工作經驗的外勞,顯然,從自由經濟的市場競爭以及偏好選擇的理性考量,倘若只是範定在單純之供給與需求的媒合關係交易成本和,那麼,對照於外勞諸多的生存利基,居留年數的多少,似乎已經不再是問題的重點,而是相關權責單位要如何從被動地位的消極不作為以提升到主動地位的積極性作為,一方面是如何就其產業外勞、社福外勞與漁工外勞,逕行必要的職務再設計;另一方面則是要如何拓展現行本國邊緣性以及非典型勞工的職種選擇,換言之,要如何擴充至共生共好的藍海策略,而非只是一項相互對立的強存汰弱?

  再者,落實在微視面的操作範疇,僅就家庭幫傭之類的社福外勞為例,引頸以盼聘任年數的延長,其所指涉的無非還是在於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恐急的基本提問!畢竟,從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來看,現行以家庭為本位的長照服務型態,總是在血緣性質的家人照顧以及市場性質的聘僱關係之間,相互拉扯和彼此角力,對此,作為民眾之最終父母的國家公權力,斷然不可袖手旁觀並且只能徒以市場消費的對價能力;連帶地,主要照顧者的身心俱疲,更不應該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此而言,問題癥結之所在就不全然只是聘任年數的再一次延長,而是一套讓有長期照護需求的家庭服務網絡和支援體系,得以穩健運作!?

  總之,「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的三讀修正,充其量只是為現有聘僱外勞的業者或雇主,做一小部份的人身解套,對此,相迎於舖天蓋地而來的高齡化人口海嘯以及長期照護需求,外勞居留年數的延長,只是某種踞箭式的權變措施,一種巨視層次的戰略思維,這才是所要嚴肅以對的行政變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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