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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定遊民自治條例的社會福利思考

2012-01-14



關鍵字:遊民、遊民自治條例、社會排除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每逢歲末寒冬之際,所謂遊民、街友、流浪漢路倒街頭或是病倒公園的新聞報導,總是時有所聞成為寒冬應景的談話素材,而這也使得關於「遊民自治條例」的草擬、審議,就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誠然,遊民現象由來許久,乃甚至於已然蛻變成為某種隱含集體意義的客觀事實,就此而言,針對「遊民自治條例」的草擬、審議一事,自當也是要還原回到整全多層的綜融性思辨,這其中無論是從巨視到微觀、從外部環境到內在氛圍、從主流到非典型以及從過去到未來,在在顯現出來:關乎到遊民現象的論述思考,無論是學術界抑或是政府公權力,多少還是保持某種人身距離的貼近或防範,以致於當單一事件或個別事故發生之際,所謂的遊民管理才成為一項尾大不掉的公共議題。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在於究竟我們這個社會是怎麼看待遊民議題,一種攸關到大眾旨趣的公共議題?還是牽涉到特定人口族群的準公共課題?抑或只是限縮在少數人利害糾葛的私領域問題?

    就此而言,對於所謂遊民現象的針砭議論,在進行「遊民自治條例」的立法工程之際,相與關聯的命題思考,還是需要接受檢視與考驗的,這其中包括有:從公序良俗到另類樣態、從資格認定到身份取得、從個案工作到照顧管理、從無縫接軌到全人關懷、從社會排除到社會包容、從規範需求到表達需求、從方案項目到服務連結、從支持補充到保護替代、從問題處遇到發展預防、從一般外人到利害相關、從主流文化到遊民生態以及從診斷需求到基礎研究等等的層次面向探究,比如說:扣緊主流社會而來的常態性裁判,而這使得遊民身份資格的認定,像是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或是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等,就比較是側重在外在事實的界定,以致於忽略了從認知、態度到行為之串聯性思考的遊民現象,如此一來,道德性的兩判及其因應而來的分類項目式濟助,多少隱含著社會性烙印的隔離效應;連帶地,回應於包括一般民眾以及社區居民反映並且期待政府包括維持遊民個人清潔衛生、設置庇護安置(特別是低溫時期或老、弱、疾病者之安置)、提高遊民就業成效或專案輔導就業、將疑似精神疾病遊民送醫治療、身分查察、堆積及置放物品之處理、喝酒或隨地便溺等不良舉止之處理、民眾佈施或便當物資之管理以及協助遊民返家或返鄉等等策進作為,亦已現現出來出自於規範性需求與表達性需求的遊民輔導措施,因為未能妥善建置一種互為主體的言談情境,以致於讓遊民現象成為問題、課題惡化成為某種的議題,而有相互排斥與對立之虞!?

 

表:台北市及基隆市遊民輔導辦法之比較

比較面向 <臺北市遊民輔導辦法> <基隆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討論比較
立法(最後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 --
遊民指涉範圍 一、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
二、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
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 台北法條之中,第二項已包含在第一項之中。
公部門獲知之機制 民眾報案及本辦法有關機關人員通報。 各區公所里幹事應協助為之,並由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派出所)、少年警察隊、女子警察隊負責受理報案。 由民眾報案; 本府社會處、本市警察局、各區公所、里辦公處、公立醫院及私立醫療院所應主動查報。   基隆的通報機制,理論上比台北完備,但卻也有職責不明確的問題。  
遊民之處理 警察局所屬單位受理報案後,應查明遊民身分並視個案情況分別護送返家或護送前往本市市立醫療院所就醫。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等事項,由本市警察局辦理,經查有身分者,通知家屬領回; 如需就醫者,護送前往本市緊急醫療網指定之急救責任醫院就醫;如係屬醫急傷病患者,洽請本市消防局辦理。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收容、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項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醫療,由本市醫療院所辦理,其他醫療相關協調等事項,由本市衛生局辦理。 四、工作輔導。 五、遊民戶籍之清查,由本府民政處辦理,經查確實無戶籍者,由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六、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者,依精神衛生法辦理。 遊民就醫之費用,由誰負責支應?遊民不可能有健保,也沒有錢財,其醫療費用,若無法律規定,則勢必衍生疑問。 基隆市法律制訂較為詳盡。北市的作法,大多數的遊民輔導照護業務屬於警察,而基隆市將由社會處、消防局、衛生局、戶政事務所共同辦理。然而,究竟哪一個單位負責遊民個案之主管,仍缺乏規範。  
無家可歸遊民之處理 查無確實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由本府社會局所設置遊民中途之家予以安置。 前項安置期間以二年限;其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安置者,應經社會局專案核准。 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收容者,由本府社會處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收容。 不符合前項法令者,暫安置本市臨時遊民收容中心;或由本府轉介至相關機構。 對北市而言,若安置期兩年已到,是否有仍需安置,卻不得核准之可能? 若北市對於需安置的遊民,皆會繼續收容,則原則上,兩市皆不該有遊民。
遊民於安置前的醫療 遊民送遊民中途之家安置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作疾病篩檢或鑑定;其有傷病者,應予治療後再送安置;其有傳染病者,應予治療痊癒後再送安置;其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應予治療並於病情穩定或康復後再送安置。 前項遊民送安置者,應附通報單、指紋卡(身分不明者)及中文病歷摘要或診斷證明,並由各該醫療機構所在地轄區消防警察單位負責護送。 遊民送至本市臨時遊民收容中心或轉介機構收容安置前,應先送至醫療機構作疾病篩檢或內外傷科身心障礙鑑定;其有傷病者,應予治療後再送收容;其有法定傳染病者,應予治療痊癒或病情穩定不具傳染性後再送收容;醫療機構,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理。   費用支應仍是問題。如果費用支應來源不明,警方將遊民送醫後,可能發生後續糾紛,對警方而言,也造成經辦此業務的壓力。  
身份查明之遊民 一具榮民身分者,轉送榮民服務機關。 二非本市市民者,轉送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或其所指定安置機構。 三屬本市市民者,如經查其有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時通知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領回,經通知而拒不領回,涉有遺棄之行為者,由社會局會同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查其無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或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無法扶養、照顧時,由社會局依社會福利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具榮民身分,轉知榮民服務機關。 二、非設籍本市者,轉知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 三、設籍本市者,如經查其有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時通知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領回,經通知拒不領回,涉有遺棄之行為,由本府社會處會同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查其無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或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無法扶養、照顧時,由本府社會處依社會福利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工作輔導 遊民中途之家之遊民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意願者,應施予職業重建或工作輔導。 前項職業重建或工作輔導採救助方式辦理,不受戶籍、身分不明之限制。 遊民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意願者轉介相關機構施予職業重建或工作輔導等事項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成癮或偏差行為之矯治 遊民中途之家之遊民有成癮或偏差行為者,應轉介相關機關施予矯治或治療。    
謀生與自立 遊民中途之家之遊民經輔導後有謀生能力者,應即遺離令其自立。    
勞工局之職責 本府勞工局對在本市各地臨時工勞力交易市場從事勞力交易者,應加強輔導措施,如有遊民,應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或社會局處理。   本法條應無適用的可能性。  
經費來源 遊民輔導工作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依其職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遊民收容輔導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謝宇程(2009)<北基兩市遊民之收容輔導辦法分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最後,落實在工具範疇裡的操作意義,那麼,規劃與推動各項的遊民輔導措施,已然是從社政本位橫跨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照顧管理思維,只是,該項跨部門、跨領域、跨專業抑或是跨層級的個案管理機制,由於諸如角色定位、功能界範、運作模式、權責劃分、統合機制、管理型態等,都有待進一步的廓清,而使得對於遊民現象的解套處遇,多少還是流為枝微末節的殘補性質;連帶而來的是從非主流的遊民現象到主流的社會議題,也因為欠缺關於遊民現象之生態環境、問題診斷與需求評估的基礎性研究,以致於思索所謂的遊民現象,多少還是被窄化成為某種看圖說故事的自由聯想,就此而言,實務經驗的行動研究和田野觀察是應該要被投以高度的專業性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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