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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頒遊民輔導自治條例的延伸性思考

2011-12-26



關鍵字:遊民、遊民輔導自治條例、利害相關者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街友遊民流浪漢】

 

    報載針對“往遊民身上噴水的應該發獎金!”所引發的失言風波,發言的市議員當事者除了公開道歉外,亦牽引出來相與關聯的議題現象,特別是關乎到遊民輔導自治條例的訂頒與否的延伸性思考。

    誠然,「流浪漢」、「遊民」與「街友」等等不同稱謂的改變,亦點明出來這樣一群難以觸及到的特殊人口族群,已經是蛻變以成為兼具某種集體意含的社會事實,更確切地說,街友現象斷然不會消失在人類社會的文明化變遷過程當中,相反地,它只會進一步透過不同的風貌圖像,藉此傳達某種社會不平等與階層深化的突兀情形,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僅是聚焦在失言風波舉措上,而是要如何扣緊從認知態度、社會觀感、政策立法、服務體系到照顧管理的機制設計,從而進行綜融性質的考察探究,否則,相隨而來的討論對話,只是陷入抽象人權以及親身感受而來的兩極式對峙,以致於無助益問題現象的可能解套,這是因為:

    首先,在心靈結構上究竟是要如何看待街友及其衍生而來的議題現象?淪為或是成為無家可歸流浪漢的真正緣由為何?究竟是自我放逐的道德性指稱?還是偏屬於非戰之罪的社會邊緣人?至於,相應於理由或緣故而來的更是加諸在街友身上之於值得救濟者或是不值得救濟的常態性裁判?連帶地,群居性、恣意性以及干擾性的生活作息特癥,除了是讓街友面臨到更多烙印效果的社會性標籤外,街友團體所蘊育內化而成的團體次文化,更是造就了一般大眾與街友遊民彼此之間的相互隔閡和保持距離,就此而言,存在許久的街友現象,這何嘗不是某種社會性異化的直接投射,至於,該種的人際疏離,又豈只是限縮在街友身上才會發生?以此觀之,諸如『放縱遊民,成為下一個可能的強姦搶奪犯?』、『最終極的遊民人道關懷就是引領他們不再當遊民!』、『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為遊民!』以及『惹事生非影響到房價和社區安寧!』等等的談話,成為了不同觀點的立論基礎。

    連帶地,建基在利害相關者(stakeholders)的不同關懷旨趣上,多少讓所謂的遊民議題,因為無法聚焦而成為契合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的阻礙因素,比如說:究竟我們對於遊民世界及其生命歷程了解了多少?處於無知之幕的我們,是否過度地標榜要求遊民回歸主流社會而來的文明傲慢?至於,來自於共犯結構裡的共犯結局,所謂當事者的街友,又是否認真地思索要如何藉由遊民歷程,以傳達存在的真義,特別是來自於自助自立、自我要求以及自我超越的生活真諦?

    最後,取得遊民身份之所謂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要如何就其不同的緣由,以擘劃出分級、分階與分程的陪同措施,諸此種種點明了:在逕行對於遊民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之際,又未嘗不是將我們排拒在文明進化之中,以致於漠視了人際彼此間關於『多元、尊重、差異、包容』的共處之道,就此而言,遊民輔導自治條例的訂頒,顯然就不是關注之所在,而是去反思在進步的國度裡,開放的心靈(open mind)要如何施行於不同的對象族群上,包括從遊民、街友、愛滋、同志、身障到老人乃甚至於新住民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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