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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家托育保母須登記的兒童思考

2011-11-12



關鍵字:居家式托育、保母證照、兒童福利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立法院已於日昨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案,新增了對於居家式托育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未來的居家式托育指的是由3親等以外的人,在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的托育服務,至於,提供服務者要有資格的設限,包括有必須年滿20歲,有保母技術士證或是幼保相關科系畢業或是修習保母的專業課程,同時也要向地方政府登記,倘若是未登記的話則可以罰6千到3萬元的處分,對此,即使是新法在3年之後才全面實施,但是,回應於兒童本位而來的論述思考,還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首先,標舉出兒童本位的權益保障思維,那麼,以3親等為其切割點,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畢竟,從不當托育到有安全之虞,在在說明了針對親屬照顧而來的托育服務品質,公權力亦要提出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特別是3親等之外的監控與管理機制,還是存在著某種的模糊性;連帶地,緊扣非親屬關係而來的托育服務,那麼,收費性質的對價關係,理當不是問題的聚焦所在,對此,要如何從居家式、社區式到機構式之不同的托育型態,以思索相關標準要求的實做意義,誠然,回應於口碑取向、價格取向、便利取向、證照取向以及管理取向之不同的市場生存利基點,這已然是突顯了訂定出居家式托育的相關規定,其真義斷然不在於用以消滅黑市(black market)交易裡所謂的不合格托育服務,換言之,在這裡需要釐清的是托育服務品質之於「適格」與「適任」的分殊差異,也就是說,要如何思索與區辨托育照顧作為一項人群服務工作所要被期以包括專業知能、學識涵養、工作技能以及生命歷練而來的適切、適宜與適當的托育服務。

    就此而言,包括須年滿20歲、須有保母技術士證或是幼保相關科系畢業或是要有修習保母的相關專業課程以及同時要向地方政府登記等等的剛性規定,宜要就托育服務的專業化、建制化以及制度化,以思索通盤性的解決對策,對此,剛性規定的旨趣,就不應該只是進一步造成合格與非合格;以及登記與未登記彼此之間的職業階層化甚或是階層深化的對立情形,而是要就其不同工作場域裡的生態環境、能力養成、專業培訓、在職陪伴、勞動條件、薪資水準、服務效能、督導考核,以探究包括居家式、社區式到機構式在內的各項管理機制,這是因為:採行居家托育服務的工作型態,是要嚴肅地思考托育工作執業者的角色扮演,亦即,究竟是單純的專職保母還是以家庭主婦為首的兼任工作?連帶地,侷限在家庭私領域(private sphere)的托育照顧,又要如何確切落實相關的督導管理工作?

    最後,社區型態的托育服務,除了要面對範疇經濟以及市場規模而來的結構性限制外,是否有可能因為怯弱的生存與競爭條件,而直接影響到嬰幼兒的受托服務品質,就此而言,推動社區式的托育服務之餘,是否也要進一步思索相同托育津貼補助而來的差異性給付抑或是投以更多的誘因條件,而這也是需要去追索究竟我們對於嬰幼兒照顧的政策定調為何的根本提問?最後,機構式的托育服務,要如何就其所可能潛存的風險機率像是感染管控等,以思謀必要的因應對策,就此而言,當集體照顧的托育服務,已經蛻變成為一股不可抵檔的發展趨勢,那麼,政府公部門就不應該只是單純委外辦理的業務單位而已,而是,究竟公私合營的夥伴關係要如何確保嬰幼兒最佳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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