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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關鍵字:收出養、生態系統、兒少福利
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陳梅芳(南基督大學博士候選人)
報載因應台灣地區孩童收出養較為寬鬆的制度設計,以致於有可能涉及到人口販賣之疑,對此,立法院可望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案,亦即,日後對於孩童的收出養作業將採行嚴格的規範,也就是說,未來代辦孩童的收出養必須要經政府許可的非營利機構,並且要以國內優先收養為原則,至於,未經許可違法的媒合者,將被處最高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准此,扣緊兒童及年少福利而來的論述基調,那麼,關於收出養的制度性變革,是有它進一步思辨、議論的必要。
表1:國內現行收出養運作情形及其未來展望
|
本研究整理。
首先,依據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工作報告指出:2004年至2009年台灣地區各地政府辦理其監護的兒童少年出養人數共計有365人,這其中出養國內者為163人(占44.7%)、出養國外者為202人(占55.3%),而這也彰顯了回應於在地收出養以及即時收出養的修法正當性;連帶地,相較於每年約有近3,500個孩子被收養,以及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平均每天接到1.6通的出養諮詢電話,在在點明了收出養的需求端、供給端、媒合端、輸送端以及管理端,還是存在一定程落差與斷裂。
至於,截至2011年10月為止,國內各縣(市)執行法院交付委託收出養與監護的訪視調查案件,僅有少數是由縣(市)政府自行調查,多數還是委託給相關的社福單位代為執行,對此,從2000年至2010年法院所交查收養、監護案件的調查統計顯示:平均每年約有3,512件收養的交查案件,而這同時也突顯對於出養的兒童及少年、收養的父母有著諸如媒合作業、生活照顧、身心適應、輔導陪同等等的需求滿足。
表2:台灣地區歷年法院交查收養、監護案件調查統計一覽表
年底別 |
收養案件調查 |
監護案件調查 |
||
交查案件:件 |
委託金額:元 |
交查案件:件 |
委託金額:元 |
|
2000年 |
3,503 |
3,984,500 |
6,337 |
4,901,004 |
2001年 |
3,985 |
5,595,185 |
8,548 |
7,330,465 |
2002年 |
4,012 |
5,493,665 |
9,449 |
10,347,385 |
2003年 |
3,370 |
6,139,040 |
9,228 |
13,892,420 |
2004年 |
3,460 |
6,396,641 |
9,312 |
13,923,987 |
2005年 |
3,164 |
5,784,365 |
9,078 |
14,306,110 |
2006年 |
3,346 |
7,560,372 |
9,601 |
16,545,374 |
2007年 |
3,073 |
5,041,900 |
9,638 |
14,462,595 |
2008年 |
3,862 |
6,736,596 |
8,550 |
14,618,068 |
2009年 |
3,364 |
9,639,177 |
9,885 |
17,455,498 |
2010年 |
3,490 |
9,790,968 |
10,524 |
19,220,283 |
合計 |
38,629 |
72,162,409 |
100,150 |
147,220,283 |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台灣地區歷年法院交查收養、監護案件調查統計>(2011年)。
誠然,任何啟動收出養作業的當下,已然是觸及到所謂養子女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只是,該種收出養的本質實乃是一種糾雜不幸事件與負面消息而來的悲情遭遇,因此,建基在停損建置的前提底下,關於收出養而來的議題思考包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