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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於校長遴選標準之『不菸條款』的延伸性討論

2011-11-07



關鍵字:不菸條款、校長遴選、他律

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教育部於今年(2011年)的五月發函給各個地方政府的教育局處,研議日後在進行國中小及高中職校長的遴選時,要將抽菸習慣納入遴選的條件裡,對此,花蓮縣教育處在今年六月所辦理的國中小校長甄試時,雖然是率先加入「凡有菸癮且自認無法戒除者,不得報名校長甄試」條款,但是,關於校長的『不菸條款』還是有它進一步論述的必要。

    基本上,是否要將所謂的『不菸條款』轉換成為剛性規定的明文規範,這一點還是存在著某些的模糊性,一方面,一校之長理當是要以身作則並且為人表率,這是因為:不同的位階職責理應是要承擔程度不一的公共責任,特別是有它回應於約定俗成之「民俗」(folkway)、約法三章之「民德」(mores)以及約束懲處之「法律」(law)的不同規求內涵,就此而言,問題的癥結所在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不菸條款』上,而是一校之長的專業內涵是否有其架接在工具層次而來的操作性定義?究竟是適格問題還是適任問題?再則,『不菸條款』之於遴選校長的充分條件或必要條件的界範標準為何?至於,白紙黑字而來的『不菸條款』,是否有它回應於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特別是諸如主任、教師以迄於所有為人家長的父母親等等攸關到兒童少年成長的利害關係人士,是否也要比照辦理?以及扣緊『不菸條款』而來的不適任標準為何?

    事實上,對照於之前教育部對於師生戀以及補習教育的禁命構思,那麼,推動該項的『不菸條款』在其所必須要面對的社會觀感評價來說,是有它論述的正當性,只不過,祭出所謂『不菸條款』的禁令,也應該有它用以提升的文明化內涵,比如說:標舉出『不菸條款』,是否隱含著訴諸於個體層次的道德自律,已然是有所侷限抑或是運作失靈?還是試圖藉由拉高它的思考格局,而得以正視到當前從『言教』、『身教』到『境教』之內在貫通的必要性?就此而言,從戒菸、禁菸到無菸的校園環境,吸菸行徑之於校長、師長以及學生各自的意義為何?

    連帶地,『不菸條款』究竟是偏屬於一項私領域的個人舉措還是有著對於校長較高標準的道德要求?誠然,倘若是界定為一項的私密行為,那麼,只要是不在公開場合出現吸菸行徑,就不關乎到妥當與否,甚至於,妥不妥當的行徑是否就等同於適不適格或適不適任的規範準則,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與議論的,不過,假設是放大到更高尺度的道德標準,那麼,從抽菸習慣的禁令到其它的不當舉措像是喝酒等,是否也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顯然不在於校長要不要禁菸,而是一項從『言教』、『身教』到『境教』而來的一以貫之,是否有達到糾舉教化與改過遷善的鑲嵌意義!

    總之,推動或是要求『不菸條款』其所衝撞到不單單只是校長一人的工作權益而已,這是因為:「教育」而來的教化與教導,會是一項日積月累而來的衝擊影響,對此,想要參與遴選的校長抑或是為人師表者,不彷自我思忖:除了專業知能外,究竟還有那些人身典範,是值得和可以作為表率的;連帶地,究竟我們從這些人的身上窺見到那些不能有所退讓的社會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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