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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婚媽媽未能申請生育津貼補助的婦女福利思考

2011-09-01



關鍵字:未婚媽媽、生育津貼、排除條款

   報載台灣地區目前有11個縣市政府規定必須要結婚才能夠申請生育津貼,也就是說,未婚媽媽被排除在請領的資格之內,顯然,關於未婚媽媽未能申請生育津貼補助一事,還是有它來自於婦女福利抑或是家庭福利而來的延伸性思考。

   首先要先前加以廓清的是所謂「生育津貼」的角色功能為何?事實上,「生育津貼」之於社會補償抑或是社會促進不同屬性內含而來的定位問題,這才是癥結之所在,就此而言,倘若是被定位為社會促進,那麼,逕行將未婚媽媽排除在外的做法,此一制度性障礙及其所衍生出來的社會性排除,會是後續考察的重點所在;連帶地,加諸在未婚媽媽身上的各項道德性裁判,這使得關於「未婚媽媽-生育津貼」的命題思索,實則已然是要碰觸到所謂值或值不得救助的社會底線。准此,在這裡的論述乃是要如何與時俱進隨著文明的進程,藉此澄清對於服務使用者的認定標準,特別是採取一般預算而來的津貼補助措施,要如何在公正、平等以及個人選擇、社會觀感之間取得一個妥適的平衡點,就這一點來說,還是需要從長計議的。

   至於,以婚姻關係為其申請生育津貼要件,此一排除條款的權宜措施,固然是有其用來捍衛主流價值的社會底線,但是,要如何正視多樣化的家庭模態及其不同的關係內含,那麼,缺乏多元、尊重、包容與差異的思維模式,這會是看待該起事件的切入角度,就此而言,問題之所在也不單單只是限縮在要求比照辦理,而是通盤檢討現行所有之於未婚媽媽各項人身權益的差別性對待:連帶地,即使是婚姻關係要跟請領資格鑲嵌在一起,那麼,是否要有其它對於未婚媽媽比如津貼補助、方案項目或是服務連結等等另行的配套措施,事實上,要如何避免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以轉換成為孩子的悲歡離合,此一運作原則的定調和確立,才是看待生育津貼之於未婚媽媽的思考主軸,就此而言,將不同縣市的分殊待遇歸咎於各個地方政府的財政負荷能力,此一自籌財源的踞箭式思維,其所呈現出來的還是欠缺國家作為人民最終父母所應該要有的擔當責任!

   總之,正視未婚媽媽及其未婚家庭而來的相關權益,是有它無法迴避的正當性甚或是迫切的必要性,就此而言,應該要具足的會是從理念、政策、立法、制度以迄於福利服務而來的串聯性思考和結構性解套,否則,任何加諸在未婚媽媽身上的制度性障礙、社會性排除與滾動性影響,才是難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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