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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1
關鍵字:保護性社工、專業化、制度性保護
報載因應社工過勞、人力不足以及待遇不佳等問題,行政院業已核定從今年(2011年)9月1日起調高保護性社工的待遇,大約是加薪了3千元,而實際受惠的社工則是約莫有1500位。顯然,關於保護性社工調整加薪一事,還是有它進一步論述的必要。
表1:行政院核定自9月1日起調高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待遇新聞稿
行政院為解決「保謢性社會工作人員」職責繁重、工作時間長、待遇偏低問題,已核定自9月1日起調高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待遇。其基本薪給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46,225元調高為49,705元,每月增加3,480元;相當6等2階聘用社工人員由現行35,845元調高為38,480元,每月增加2,635元。 人事局局長吳泰成說明,「保護性社工人員」因為從事兒少保護、家暴、性侵害防治、身心障礙保護及老人保護等工作,須全天待命,日夜辦理處遇事件,工作辛苦,所以提高其待遇,至於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則維持現在待遇,不調增。
人事局給與處進一步說明,任用制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加給由現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調高為「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每月增加約2,945元至3,480元。聘用制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的薪點折合率由現行每薪點121.1元調高為130元,每月增加約2,635元至3,774元。
人事局另表示,各地方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處遇費維持每案次2,000元範圍支給,但是可以就「處遇費」與「加班費或補休假」選擇一個較優的方式支領。例如:該案實際出勤2小時,得從優選擇支領處遇費2,000元;如該案實際出勤10小時,則得自行決定另選擇支領全額按時計算之加班費,或選擇支領部分時間加班費及部分時間補休假。至於備勤費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財政狀況辦理,每日約200元至500元不等。
人事局亦說明,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現有約1,503人,均在地方機關任職,每年預估所增加經費約7,054萬元,將依現行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作業模式辦理。 又考量地方政府社會工作職務目前最高列等僅至薦任第7職等,為促進地方政府編制內社工職務結構之合理化,人事局已針對其職務設置及列等之調整進行研究,並向銓敘部提出調高現行職務列等之建議,該部並初步規劃增置列等較高之社會工作相關職務(直轄市政府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縣市政府列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其餘部分目前刻由該部專案積極研議,以期未來地方政府社會工作職務之設置,能更切合當前社會工作日益重要的趨勢,有助於相關工作的推動。 |
資料來源:新聞局網站。
誠然,工時長、壓力大、危險性高、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以及離職異動的情形過於頻繁,因此,給予調漲薪資並且增加大約3千元左右的幅度,自當是有其一定穩定人心的催化效果,只是,還原回到更為基本的提問,乃是:該項加薪的行政作為,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解決的過程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衝擊影響?畢竟,上述的屬性特癥,理應是所有人群服務工作者的共通特性,因此,當給予保護性社工某種的薪資保障之際,理應也是要比例原則地施行於其它範疇的社會工作者。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調漲的幅度以及是否也要進一步擴及到其它的社工類別,而是一套關於社會工作的實施範疇、專業要求以及績效管理的機制設計,是否建制完成和穩健運作,從而讓社會工作得以蛻變成為一項專業行為的職業,就此而言,由於「社會工作」的操作性定義及其概念內含,不夠精準和精確,如此一來,加薪的用意只是為了回應社工不佳的勞動型態,而此一充滿道德性指稱的人性關懷,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是對於社會工作及其人群服務邁向專業化的一種阻礙!
表2:調高前後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待遇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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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任用制人員 |
現行待遇 |
調整後待遇 |
增加數額 |
保護性社工基本薪給 |
社會工作員 |
委任第5職等本俸1級至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 |
40,685至 60,800 |
43,630至 64,200 |
2,945至 3,400 |
社會工作師 |
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至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 |
46,225至 60,800 |
49,705至 64,200 |
3,400至 3,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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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督導員 |
薦任第7職等本俸1級至年功俸6級 |
49,145至 60,800 |
52,545至 64,200 |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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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聘用制人員 |
現行待遇 |
調整後待遇 |
增加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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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社工人員 |
6等2階296薪點至6等7階376薪點(學士畢業) |
35,845至 45,533 |
38,480至 48,880 |
2,635至 3,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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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6等3階312薪點至6等7階376薪點(碩士畢業或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
37,783至 45,533 |
40,560至 48,880 |
2,777至 3,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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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社工督導 |
相當7等1階328薪點至7等7階424薪點 |
39,720至 51,346 |
42,640至 55,120 |
2,920至 3,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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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 |
調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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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遇 費 |
「處遇費」每案次2,000元 |
「處遇費」與「加班費或補休假」擇優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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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勤 費 |
調整前後不變,亦即仍維持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財政狀況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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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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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職等本俸1級係其最低俸級,社會工作人員得依規定晉級 2.聘用制人員之最低起敘薪點,將另案報院酌予調高 |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事實上,即使是限縮在保護性社工的實施領域裡,但是,從基本薪給、處遇費到備勤費等的薪資名目,由於未能梳理出保護性社工在實務運作的困頓所在,以致於一方面未能針對一線以及二線的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專業界分和保障效果;再則,除了基本薪給外,保護性工作所被期許之備勤、值勤、訪視與處遇等等的專業性要求,卻是未能在薪資結構的整體層面上,進行應該要有的通盤性檢討。冀此,在這裡的延伸性思考乃是在於:究竟提高待遇的加薪舉措,社工是否才能真正久任?誠然,敬業比專業來得重要,但是,要如何透過制度性保障,藉以讓敬業與專業的社工,皆能安於本位,那麼,加薪舉措當只是其中一項的策略性運用,至於,包括薪資結構、福利待遇、教育訓練、專業陪同、退休給付、職涯規劃以及危險分擔,都有它一併考量的必要。
最後,某些外部性(externality)而來的衝擊影響,這也是需要嚴肅以對的,一方面,僅止於公部門所任用和聘用社工人員的加薪措施,要如何從政府部門以擴及到民間部門,特別是以避免產生社工人力向上流動的趨從效應;連帶地,在期以薪資水準調整的同時,社會工作的服務品質,是否也要有其品質控管的績效責信,就此而言,對於保護性社工加薪一事的論述思考,實乃直指出來的應該是社會工作的專業教育、專業養成與專業社群,要如何建基在跨知能、跨領域以及跨生命歷練而來的夥伴關係;連帶地,當前對於學分班社工的制度性阻礙、排擠,是要有它來自科班社工與學術社群逕行專業壟斷以及專業傲慢的自我反思!?畢竟,任何的行政變革,終究還是要回到增權服務使用者以及共好社會的前提底下;連帶地,對於保護性社工加薪與否的思辨,更是要從糾結專業知能、社會資本、生命歷練、人格特質、自我概念、生涯規畫、制度保障等界面出發,而非只是侷限在加薪幅度的金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