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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關鍵字:婦女、CEDAW、性別主流化
隨著文明化的發展進程,這使得對於婦女各種人身權益的保障作為,理應是要有相迎於新時代變遷而來的不同思維。
基本上,台灣社會之於婦女權益保障的國際性接軌,已經是落實並成為一項建制化的行政作為,對此,從1997 年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到最近(2011年6月8日)所公布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彰顯出來的是關乎到婦女的人身權益,蛻變成為公民社會裡的一項公共議題,並且顯見在諸如人口、婚姻、安全、家庭、教育、就業、經濟、福利、健康、醫療,照護、參與、權力、決策以及影響力等等的觀照面向上;連帶地,婦女的議題現象亦已從菁英女性到一般女性、從本國籍到新住民、從私領域到公共領域、從婦女個人到家人的多造關係、從一般泛論到特定申論以及回應於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而來的行動綱領和工作進度時程。
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1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 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3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6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 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 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9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網站。(2011.08.25搜尋)
至於,相迎於新時代變遷而來的不同思維包括有:首先是要如何從去除對於女性的文化標籤以迄於到去除對於男性的刻板印象,就此而言,當前的婦女權益課題乃是要如何就實質的不公平、表相的平等以進展到積極性的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這多少點明出來男、女兩性抑或是同性、異性彼此相互之間,不應該是處於一種對治的敵視狀態,而是要將男性與同性納為性別與性相之於『做性別』(doing gender)而來的夥伴關係,換言之,先做人再做女人與男人或是男性與女人,實則是一項連續性關係的互動內含,而非是一項切割式的性別與性相對立!
其次,以婦女為其探究的研究單位,除了要在婦女相關權益之於促進以及發展這兩者間,有其回應於時代變遷而來的比例原則外,訴諸包括女性、男性之生命軸線而來的動態性發展,突顯的是:要如何正視到從生命周期(life cycle)、生命事件(life events)到生命歷程(life course)而來之生育、托育、養育、保育、教育、扶育、療育到護育等等的需求滿足和風險規避,而這些特定事故的需求與風險,除了要從婦女的個體層次以延伸到家庭的集體層次以及社會的整體層次外,政府介入到公共照顧和保護機制的底線為何?換言之,過於突顯國家作為婦女以及所有民眾最終父母的同時,公權力之於個人、家庭、社群之間的拉扯關係,是否也要有它社會哲學的論述思辨;連帶地,『多元、尊重、包容、差異』對照於做性別的核心價值,是否也要更進一步地落實在從婦女超越婦女到婦女超越性別;從婦女超越私領域、超越公領域到再度超越私領域以及從婦女超越國際接軌到回應現實的生活世界!
再則,現存從主流到非主流以及從典型到非典型而來之各種選擇性正義的另類性別歧視(像是女軍官的PO照事件等),倘若是將性別視為可能干擾的影響變項,那麼,對於女性人身議題的論述思考,也是需要更為延展和精緻的,比如說:之於生育模式選擇而來的女性自主、之於家庭暴力而來的女性相對人、之於長期照護需求而來的女性人口族群、之於老年貧窮化而來的女性長者、之於另類人口販運而來的女性外籍勞工以及之於不婚女性而來的人身需求,事實上,上述的婦女議題現象也正是累積性剝奪、滾動性影響及其相應而來之社會性排除的預期結果(intended consequences),就此而言,當前台灣地區對於保障婦女權益的公民運動,理應是要有從「消除一切對於婦女的歧視」進化到「充權一切對於婦女的優勢」以迄於「促進一切對於婦女的融合」的巨視觀點!
最後,整個婦女議題現象的論述架構為何?對此,從理念層次的意識型態、政策層次的方向原則、立法層次的法源依據、行政層次的業務協調到福利服務層次的績效管理,在在顯現出來:當前台灣地區之於婦女人身權益的保障作為,還是較為缺少應有的戰略性思考,以致於所呈現出來的是見到樹種但卻是看不到林相的殘補思維,就此而言,所被高度期待的就不全然只是政府公權力又推動那些保障措施,而是各項相關的策進作為,是否有還原回到包括婦女、男性、家庭、社群、國家、國際以及生理、心理、認知、社會、環境等等的互為主體性意義上(inter-subjectiv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