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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家事糾紛、家庭修復到司法社工化的延伸性思考

2011-08-18



關鍵字:家事案件、心理諮詢、司法社工化

隨著快速的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家庭」包括組成、結構、形式、功能、內含等等屬性特徵的衝擊影響,這使得對於與家務事(domestic affairs)相互關聯的議題思考和處遇模式,就有它進一步探究、論述的必要。

   基本上,目前地方法院針對家庭成員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包括有針對家事案件當事人一般性的調解服務,以及委外社福機構針對家暴事件當事人所提供的諮詢服務和社會資源連結,除此之外,也針對有進一步需求的家庭以提供心理諮詢服務等,只是,在上述的服務模式裡尚未有針對正為家事事件困擾的家庭為其標地服務對象的人口族群(target service population),從而提供個案管理的跨專業服務模式。准此,在這裡的思索真義乃是直指要如何從第三級的家庭暴力以向前延伸至第二級的家事衝突抑或是第一級的家事諮詢,藉此讓支持、補充、保護抑或是替代性質的家事服務管理,以鑲嵌成為一種整合性的照顧模式。

   事實上,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文化性認知,這使得冰凍三尺而來的滾動效應,已經是讓任何舉報、通報或是見報的家務事,成為一項難以處理的棘手問題,特別是限縮在時間的壓力底下,相關的臨判、介入或干預,除了是隱含生命對賭的可能悲情外,無法讓家暴事件有其停損的設置,進而擺脫暴力循環以及尋求可能的蛻變、重新,其所突顯出來的乃是現行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處遇上的運作失靈,就此而言,若干基本的提問,便有它回應於規範性層次的思考意義,這其中包括有:

   1.首先,要如何讓『法院之內』的司法處遇以向前和向後地延展至『法院之外』的照顧服務,畢竟,司法裁決只是問題解決的最後一道防線,至於,藉由法律手段裁判方式以解決某一問題的同時,亦已預伏了下一樁難題的啟動以及代價更高的訴訟經濟,因此,防患未然以及亡羊補牢之法院外的服務模式,勢必是要被嚴肅看待的。總之,從『法院之內』到『法院之外』此一連續性關係而來之動態性、歷程性的保護機制,將會是問題癥結之所在。

   2.其次,要如何讓已經惡化的家庭暴力事件得以僅是被停損在家事衝突的調解服務階段,就此而言,危機處遇之於家庭暴力以及修補復原之於家事衝突,實乃點明:調解階段的陪同、司法訴訟階段的陪庭以及司法裁決階段的陪伴,所涉及家務事的任何一造,理應都是照顧服務的對象,至於,侷限於法院環境氛圍而來的不安全感和不確定性,已經是讓訴訟的兩造處於不對等和不對稱的互動關係,就此而言,從事發、臨事到事後的『全程』;生理、心理、經濟、司法與其它的『全人』、當事者的兩造到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s)之多造的『全家』以及含蓋社工、諮商、輔導、調解、警政司法等之『全隊』的照顧模式,是需要被嚴肅看待的。

   3.再則,在現行司法體系底下的社工服務運作型態,要如何得以有其從個案工作到個案管理之統合服務的重新思辨,就此而言,無論是非家暴事件到家暴事件;家事衝突到家事調解;以及從家庭之內到法院之內,推動網絡成員的照顧管理模式,其所彰顯的還是糾結歷程分級、危險分級、需求分級、服務分級、管理分級而來的家務事情,因此,要如何將對於服務對象之於「人」的概念以轉換成為之於「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核心價值,這多少顯現出來關乎到家事糾紛、家事調解抑或是家事法庭等等的理論架構、經驗模式、運作準則與績效管理,還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總之,面對多樣、複雜的家事糾紛,司法體系底下的社工個管服務型態,是有它擴充的發展空間,但是,同時亦有它之於運作現況、困難限制、變革措施以及創新作為而來的大破與大立,就此而言,無論是從「出庭前陪伴」的個別支持性會談、家庭成員聯合會談、相關諮詢服務;「出庭的陪庭」的個別支持性會談、相關諮詢服務到「後續的陪同」的電話關懷輔導、家庭訪視輔導、相關資源連結轉介,對照於家事法庭所規劃設置的心理諮詢服務(consultation),那麼,未來家事案件而來的司法社工化服務模式,無論是在廣度抑或是深度與長度,是有它努力精進的必要,特別是要如何讓審判式之司法裁判、治療式之心理諮詢以及復原式之社工個管,以相互建構成為一套縝密之家庭照顧管理的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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