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HP Error was encountered

Severity: Notice

Message: Only variable references should be returned by reference

Filename: core/Common.php

Line Number: 25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行動裝置版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回首頁 回上一頁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關於身障專用停車位約制管理的延伸性思考

2011-08-02



關鍵字: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報載為了因應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濫發所引起的需求排擠效應,台北市政府自今年(2011年)的八月一日起規定身障者每日免費停車的時數以四小時為限,只不過,實施幾天下來,其所產生的民怨和不滿,點明了關於身障專用停車位的約制管理一事,還是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誠然,對應於身障人口本身的成長率及其身障專用停車證發放的增加率,這當中的確是存在若干不合理之處,畢竟,倘若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的規定,主管機關審核、裁量的權力卻只是侷限在現行紙上作業的方式,那麼,對於該項的行政作為,是有它商榷、存疑之處,只是,改弦易轍的權變措施,是否亦隱含方案風險的評估機制,這多少突顯了主管權責單位顯然是忽略了規範性層次以及工具性層次,這兩者相與對應的銜接性,比如說:身障專用停車位的真義、定位為何?而方案措施執行之後的績效管理,又是否具實地滿足到那些有迫切需求的服務使用者?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索就不應該只是聚焦在違規停用抑或是魚目混珠等等的道德危險行徑上,而是去思考要如何從通盤、整體以及綜融的視野角度,以正視該項已經是隱含身障人口族群對象之內的相對性剝奪!

    事實上,該項濫發與違停情事,將會隨著明年度身權法ICF新制的推動,而獲致一定程度的解決,亦即,未來從醫療鑑定、需求評估到身障法定福利而來的照顧管理模式,的確是可以現存不公與不義的現象,得到某種的廓清作用,僅就身障專用停車一事來看,在回應於專用停車位乃是用了方便需求者使用而非是給車輛停用的基本旨趣,那麼,在需求與服務使用者的資格確認上,是否要有其包括殘障別、等級別、財力狀況別等的分殊考量,就此而言,身障者的專用停車需求理應是要優位於非身障的一般家屬,至於,肢體障礙也是要優先於其它的障別族群,而所謂的重度與多重障的停車位需求,自然是要有合乎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service)而來的比例原則;最後,上述優先的保障對象又是否要有其相應於需求調查(needs test)而來的財力調查(means test)以及專用停車位是否能夠在停車現金優惠之餘,又能夠進一步地擴及到方案項目以及服務連結等等不同的配套措施!

    以此觀之,關乎到身障者專用停車位一事,顯然還是比較側重在從身份取得、資格確認、福利權益以迄於到比較需求而來的個體層次上,以致於忽略了身障者專用停車位措施所被期以社會參與和族群包容的積極意義,也就是說,癥結所在並不在於設有1,100個身障專用停車格及其所對應於近12萬名人的身障人口數,而是這些數量有限的專用停車位,就其可近性(是否依法設置)、可及性(身障者可以碰觸使用)、權責性(專用停車位的水平分工)、整合性(專用停車位的業務協調)、便利性(專用停車位的出入動線是有考量到身障者的使用觀點)以及接受性(身障者樂於使用該項的專屬服務)等觀測指標,專用停車位的規劃,終究是要回歸到身障本位的使用邏輯上!

Copyright © 2011 Association of Sunny Social Welfar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