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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行動裝置版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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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性生理假不假的延伸性思考

2011-07-04



關鍵字:生理痛、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

    報載國內某航空公司規定女性員工要請生理假的話,就需要到特定醫院開立證明,同時還得當天進公司交主管審核,否則恐被列進黑名單,並且可能會影響到考績,對此,關於女性生理痛准假與否一事,還是有它延伸性討論的必要。

    基本上,雖然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裡規定,女性生理假必要時應提出醫師證明,但是,並未硬性規定需要提供醫師證明,以此觀之,該家公司要求某種層級以上的醫療院所醫師開立證明,才能請所謂的生理假,該項規定已經係屬不當程序的刁難措施,倘若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可處於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至於,如果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違反的僱主則是可以處2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程序正義上,而是回歸到實質正義的界面時,若干的規範性命題,是否嚴肅加以面對之,比如說:

    究竟『生理痛』要被界定為某種病態?抑或是一種的樣態?如果是前者的話,那麼,生理假在併為病假之請假規則的同時,是否也要通盤地檢視生理痛及其與其它病痛之間的分殊差異?畢竟,扣除一年12次的生理假,那麼,僅有的18天病假,這對於女性同胞來說,亦屬某種人身的不公平;至於,假若『生理痛』是絕大多數女性所要共同面對的痛楚,那麼,就不應該以可能虛假或作假的『生理痛』,來刁難身陷生理痛楚的女性身上,就此而言,提出生理假的請假訴求,就沒有所謂的准或不准,而是將『生理痛』視為一項需求要如何舒緩的基本權益。冀此,在這裡的延伸性討論一方面除了進行對於『生理痛』的去污名化工程外在超脫道德性指稱之慈悲作為而來的准不准假,理應是要嚴肅思考『生理痛』准或不准之於女性個人成本、企業營運成本以及整體社會成本,三者之間的衡平關係!?

    顯然,在這個層次上,關於「生理痛-生理假-生理假造假-生理假不准假」之間的貫通與落差,除了指陳出來某種社會成本之個別化、女性化以及道德化的權控關係外,來自於優勢社群及其優勢理念所強制加給的性別障礙,點明了要極力爭取的將不僅僅只有生理假准或不准一事,而是一種糾結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去性別化的觀念充權和宣導教育,就此而言,該家航空公司的挑釁作為,無非也是突顯出現有既成與建置化的性別主義,已經是無所不在地左右妳、我日常生活世界裡諸多的性別不平等及其所衍生出來的性別階層惡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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