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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力但不賣命之過勞現象的延伸性思考

2011-06-22



關鍵字:過勞死、勞動基準法、社會工作

    報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了具體保障適用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保全、工友和醫事、技術人員等勞工,將依據工作強度、性質以及行業別以訂定出工作時數的標準值,這其中最高工時以不得超過288小時為其上限,顯然,關於出力但不賣命的職場勞動現象,還是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基本上,現行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已將保全等38種行業排除相關工時的規定,亦即,這38種行業得以由勞資約定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即可,以致於造成了該法條長期遭到濫用,甚至乃爆出有保全員疑似過勞致死的悲劇,就此而言,台北市勞工局所規定之未來只要是在台北市提供勞務的勞工,不論公司登記在哪一個縣市,都應該將符合北市版工時限制的約定書送交審查的新制做法,這的確是較易保障到弱勢的勞動族群,只是,在其所訂定出來關於勞動強度中者(如公家技工工友、配車駕駛、托兒所保育員及社福機構輔導員、救護車駕駛)以260小時為其上限的規定,還是也有它商榷議論的空間,這是因為:

    首先,從勞動社會學的考察角度來看,『上班要打卡、下班歸責任』已然是一項跨行業別的工作守則,就此而言,癥結所在就不全然只是用以保障一般勞工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和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以及對於特殊行業別之差別平等的保障措施,而是要還原回到「工作」、「勞動」等等的概念內涵,這些的概念內涵已經是一種相應於社會變遷而有其不同的運作意義,就此而言,預計將依據工作的強度、性質以及行業別以訂定出工作時數的標準值,此一量化性的思維模式,還是有它商榷、議論的地方,也就是說,對於工時之時數上限的斤斤計較,更是需嚴肅看待勞動屬性的質性內涵,特別是長久以來之於「勞力」與「勞心」的二分切割方式,以致於忽略了勞力與勞心之間的和合關係和交互影響。

    最後,將社福機構的工作屬性界定為勞動強度中者,其判準為何?事實上,回到社會工作的職場環境裡,是有必要針對社福機構裡包括輔導員在內之分級、分科與分層以進行必要性的廓清,畢竟,從社工員、社工師、職重員、就服員、個管員、生輔員、保育員、照服員、居服員到其它人士,存在著從專業、準專業、半專業到非專業而來的工作項目、職掌內容、權責關係、專業要求、職場壓力、身心負荷的分殊意義。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在於去反思勞動之於「人」、「事」與「物」不同工作範疇裡的論述意義,僅就社工人員所普遍存在之於超載案量、情緒勞動、情感轉移、專業倦怠抑或是習得的無助感等等對於身心靈的衝擊影響,現行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效益,還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總之,與其突顯出社工人員的悲微處境,倒不如嚴肅地就專業分工、知能教育、情緒支持、職涯規畫以及制度保障等等進行結構性的解套,否則,未來的工時將被劃分成為打卡型態的工作時數以及責任自付的工作時數,同時也無法讓超時過勞的問題得以有其實質性的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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