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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教育照顧法三讀通過立法之後的若干商榷

2011-06-20



關鍵字:幼兒教育照顧法、教保服務、幼托整合

    千呼萬喚的「幼兒教育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終於三讀立法通過了,只是,相迎而來的卻是更多千頭萬緒的變革工程。

    誠然,幼照法的立法,固然有其用以標舉文明化的進步意義,但是,該項法案的立法回到基本提問,還是在於要去回答:立法的目的究竟是在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的程度、層次和範疇為何?至於,當立法通過之際,又是否已然隱含著更多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以致於亟待更多的修補工程?對此,底下,我們僅就法案裡的若干條文,以進行初步的考察與探究:首先,幼照法開宗明義便是突顯本法的立法宗旨乃是在於“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以此觀之,幼照法顯然是以幼兒為其施行主體而來的立法作業,至於,關乎到0-未滿2歲的嬰兒以及6歲以上的學童等等相關人身權益的保障,雖然還是回歸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福)的規範制約,但是,這兩項法案所牽涉到0-12歲兒童各種權益保障的區隔、銜接與權責關係,還是有待更進一步的廓清,畢竟,之於兒童諸多的成長面向,這使得從兒少法到幼照法,背後實則所應該要被突顯的乃是:是否有其兒童權益基本法的根本性思考,換言之,從醫護、保育、教育、特教到其它,理應是要回溯到一套跨專業、跨領域、跨技巧、跨部門抑或是跨層級之照顧服務團隊,是否建置完成和穩健運作!准此,相應於幼照法而來的論述真義還是在於釐清幼教與保育(亦即俗稱所謂的『幼托整合』)兩者之間的分界和和合!?

    連帶地,緊扣著以幼兒為主體的立法工程,那麼,對於弱勢幼兒相關人身權益的有效保障,這方面的建制化作為,格局部份顯然還是不夠寬廣,比如要如何嚴肅面對學齡前特殊幼兒發展遲緩而來的早期療育和班級融合;至於,沒有將社會工作人員納入照顧團隊的重要成員,已然是忽略了從幼兒、父母、家庭到社區、環境而來之生態系統評量及其相與因應的行動策略,而這也使得期待突顯幼照法所規範幼兒園以扮演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的構思,因為無法發揮幼兒園社區守護者的中介角色,以致於社區教保資源中心功能運作的形式意義自當是大於實際作用。

    其次,幼照法第七條的條文標舉出國家作為幼兒之最終父母而來的應有作為:“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但是,在突顯政府之於公共照顧的角色定位同時,亦不可迴避現行偏向於商品化的保育和教保服務,就此而言,『優質』、『普及』與『平價』的優先順序為何?社會公平性的判準要如何拿捏?政府的財政負荷能力又是否會讓該項的公共照顧服務淪為某種社會觀感不佳的道德危險行為?最後,『近便利』教保服務的概念內涵,是否有其重新界定的必要,這是因為就服務輸送的連續性關係來看,該項教保服務是否存在的『可近性』、該項教保服務是否馬上可以使用到的『可及性』、該項教保服務是否方便使用的『便利性』、該項教保服務是否可以滿足相關需求的『有效性』以及該項公共照顧性質的教保服務父母親是否會讓幼兒就讀的『可接受性』等等,理應是有其串聯性的思考,以此觀之,幼照法的立法思維,願景藍圖的想像性高於實務操作的務實性!

    最後,在關於教保服務人員的身份確認與資格確立部份,一方面扣緊學校體制內而來的學歷文憑(從受教年數到相關科系),相當程度上已經是將教保服務人員作某種的階層化切割,亦即,幼照法的立法理應是要針對學歷文憑、結業證書與專業證照作通盤性的考量;連帶地,漠視幼兒教育與照顧作為一種人群服務所需兼具的專業知能、實務技巧、生命歷練和職涯規劃,以致於未能將有心意和有意願但卻消極資格不符合的夥伴,納入工作團隊的一員,這一點制度性排擠的心胸與視野,還是不夠大器!?

    總之,關於兒童的保育照顧和教保服務實乃是一體的兩面,過度切割的結果,只是淪為更多上有政策之於下有對策的虛應形式,特別是要如何嚴肅看待政府公權力逕行對於保育和教育市場的干預、箝制及其所可能產生更為嚴峻的商品化和階層化效應,就此而言,政府的『有所為』乃是設計和提供一套教保服務基本的公共照顧模式;至於,採取『有所不為』的策略性思考則是如何在如何讓保育與教保服務的市場遊戲規則更形透明化和可管理性,以便於:以合理的價錢(right cost),在合適的場所(right place),藉由一組的專業團隊(right provider)以便於在合宜的時機點(right timing),得以提供恰如所需的合意服務(right level of services),就此而言,相應於幼兒教育照顧法而來的政府角色定位,會是一項需要冷靜以對的發展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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