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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制性霸凌裡的性別平等教育意涵

2011-06-08



關鍵字: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霸凌、次文化

    報載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正案,相關的修法內容包括:將「性霸凌」入法並且比照性侵害、性騷擾的相關規範,亦即,日後倘若是笑罵男同學「死gay」、「死玻璃」、「娘娘腔」、「娘砲」或是辱罵女同學「男人婆」、「太平公主」、「飛機場」,都被界定為性霸凌,而情節嚴重者甚至於會面臨退學的處分;除此之外,新法亦明定性霸凌加害者須接受心理輔導,另可經被害人同意後命加害者道歉,或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或是採「其他符合教育的措施」,如果是中小學生,則可輔導轉學,如果是大學生,甚至可以要求加害者退學;最後,新法也加重了校長、教師、職員甚至工友的通報責任,規定若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或變造、湮滅相關事證者,可處3到15萬元罰鍰;若延遲或未通報疑似性侵害事件,以致於再度發生校園性侵案的話,最重可免職或解聘。

    誠然,這一次立法院的修法工程,的確是展現出相應於社會變遷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含,亦即,採取規範性層次以及工具性層次的雙重進路,藉此舖陳出來對於免於校園性霸凌的基本保障,對此,從技術範疇切入以直指有其必要建置一套關於校園性霸凌的標準作業程序,這其中包括有從運作流程、表單設計、權責關係、整合服務到績效管理,事實上,這對於校園性霸凌的預防、處遇與善後,多少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目標管理的實際效益;至於,回到抽象範疇的概念論述,還是有必要去正視性霸凌的意義解讀,畢竟,任何一件的性霸凌,均隱含著從蘊釀性、過程性、變異性、累積性、歷程性、情境性到一發不可收拾性等等的屬性特徵,就此而言,要如何將事件之後的舉發鑲嵌在事發之前與之後而來的串聯性思考,而諸此種種亦說明了:我們是不能將校園性霸凌視為單一且獨特的個案,而是眾多個案加總之後所隱含的集體性意義,特別是此一霸凌者與被害人彼此之間互為主體的牽連關係,這也是議題現象的解讀重點之一。

    准此,在者裡所要突顯的反而不再是霸凌的行為類型,而是一種糾雜著包括價值觀念、認知態度、思考模式、互動關係、行為舉措、社會網絡等等在內的青少年次文化(sub-culture),亦即,我們要如何與時俱進地針對不斷蛻變的青少年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以思索對於諸如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是性別認同的認知解讀;連帶地,列舉不應出現的負面行為,固然有其消極抑制的引導作為,但是,要如何從不應的違規行為以延伸到不得的偏差行為或虞犯行為,這也說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重點,除了著重於外在形式的表現行為外,亦直指這種戲謔他人的不當行徑,究竟是藉由什麼樣的機轉以內化成為青少年族群認知態度的一部份,乃甚至於爆發成為某種特定的行為。准此,從認知、情緒到其所牽動出來的性霸凌行為,點明了「內在」之認知、動機甚至於人格特質;「外在」之同儕關係與互動影響;以及「大環境」之社會性虐待的價值扭曲,在在讓校園性霸凌成為了一項共犯結構而來的共難結局。

    總之,修法之後的社會人文工程,會是下一個階段的改造重點,這除了是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之嘆外,家庭的『身教』、學校的『言教』以及社會環境的『境教』,已經是在潛移默化之際,深深地影響到這一群年輕世代的心靈結構,甚或是變質成為某種不樂見到的次文化,就此而言,應該要優先被教化的反而是我們這一群自以為是的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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