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HP Error was encountered

Severity: Notice

Message: Only variable references should be returned by reference

Filename: core/Common.php

Line Number: 25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行動裝置版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回首頁 回上一頁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關於公佈受害人個資的延伸性思考

2011-05-26



關鍵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個資

    報載雲林縣政府針為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而來的公佈個人資料行為,決議的結果是不予以裁罰,但是,也籲請日後網路資料的內容應該要符合法令規定披露,並且重視隱私權。

    誠然,激情過後地重新檢視該項的裁處,還是存在若干商榷之處,就決議結果來看,相關的決議內容包括有:1.經查該君確實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實明確;2.惟被害人已死亡且經被害人家屬同意披露被害人個資等做為推動修法、成立鄉圖書館等社會公益運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權衡社會公益得不罰,故不罰;3.該君係屬網路傳媒之工作者,具有教化示範之責任,故請該君仍應重新審慎思考網路資料之內容應符合法令規定披露,並重視隱私權,加強宣導當事人及家屬隱私權保護及重要性,以及持續戮力推動之社會運動,符合本府權衡社會公益之認定。(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網站)

    首先,該君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的事實明確,殆無疑義,因此,免於處罰的裁決,本身是有它商議之處,這是因為:一方面,裁處之後所可能產生的效應其及隱含的外部代價,理應也是議決判處時的考量重點之一;再者,裁量社會公益的衡平關係,又要如何顧及到包括當事者、受害家屬、其它類似被害人以及社會大眾的相對觀感?

  其次,以被害人已經死亡,而且該項的個資係經被害人家屬同意披露,藉以作為後續推動修法和成立鄉圖書館等社會公益運動的依據,不過,這部份的理由訴求還是有待商榷的,誠然,死者為大、生者為重的關懷旨趣,一方面是對於往生者的基本尊重,至於,身處於創傷情境的悲慟狀況下,關於被害人家屬的同意披露,是否也要多所保留,即使是突顯案家自決的行事準則,但是,關乎到受害人及其家屬之個體層次的心理感受,也不應被過度放大到集體與整體層次的修法和公益事務上,畢竟,修法工程和公益運動的有效執行,不應該同時也不必要架接在相關受害人士的不堪情結上!

     最後,訴諸於網路傳媒工作者的該君,能夠發揮出教化示範之責的道德良知,並且仍然要重新審慎思考網路資料之內容應符合法令的規定,從而加強宣導當事人和家屬隱私權的保護,顯然,關於此一自律道德性指稱的命題思考,不妨可以藉由事發之後因為公佈個資所引發該君的反彈和互動當中,得以一窺究竟,事實上,在這裡的聚焦點除了不應公佈個資的紅燈底線外,亦直指著當面對不公與不滿的各種時事現象時,在輿論與力量糾結的同時,要如何因勢利導而非一時的情緒行事,至於,公益行為的道德化及其專業化以及要如何從事件行銷、人物行銷、感動行銷昇華到到議題行銷的機會教育,在在點明了國人見義勇為的公益行徑,還是有改善的進步空間!? 

Copyright © 2011 Association of Sunny Social Welfar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