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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關鍵字:社會工作、大眾傳媒、家庭暴力
報載有一婚暴婦女參加某談話性節目,除了訴說個人不堪的家暴遭遇外,更因為加害人進一步的施暴致死,以致於引發了包括節目主持人在內的一遍嘩然,然而,擺盪在社工、傳媒及其相關利害人士而來的卻是更為深邃的論述思考。
誠然,婚暴婦女以人身曝光的方式,直接出現在電視螢光幕前,已然是隱含著某種的危險事故,就此而言,姑且先行不去討論該名婚暴婦女的參加動機,但是,對於事發之前的意見諮詢以及事發之後的停損設置,公部門的主責社工還是必需要回應有關家暴事件的標準化處遇流程,是否確切落實;連帶地,大眾傳媒之於談話性節目而來的把關機制,是否也是需要回到法治層次而來的依法辦理,這一點還是有待廓清的,畢竟,任何涉及到家暴情事的人身遭遇,不應該只是某種彼此泣訴和相互取暖的集體悲傷治療,而是當牽聯到諸如社會工作、心理諮商、醫療復健乃甚至於自然科學等等的專業領域之際,所謂談話性節目的專業界限(boundary)及其約制設計,是否已經建置完成。
是以,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人身曝光與不幸遭遇兩者之間的內在性相關,而是對於類似特殊境遇的保護性個案,對於當事者、與談人或是節目主持人的相關約束機制,是否並進處理,就此而言,要如何從單一的個案以延伸到集體意含的通案處理,那麼,相關的權責單位像是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否也要就家庭暴力防治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等的法令規範,以建置一套照顧管理的統合機制;連帶地,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至今,其所隱含的制度運作失靈情形,亦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只是,切入的聚焦所在不全然是擺在諸如預防性拘押或是民事保護令的規範效用等等的技術性範疇上,而是一種含蓋著文化觀念、法令規章、制度整合、服務體系以及安全網絡等等全方位的變革工程,畢竟,即使是單一的家暴事件,其本質上已經是糾雜蘊釀性、過程性、累積性、歷程性、情境性到一發不可收拾的衝突性等等的內含屬性,因此,問題解決就自然不應該是過於窄化的切割!
總之,心疼受暴婦女的人身困境,只是,事情演變的結果,亦何嘗不是某種共犯結構而來的共難結局,這其中沒有傳媒的收視率、利害關係人的愛恨情仇以及相關權責單位之策進作為的輸或贏,但是,要如何從個案遭遇以進行應該有的觀念充權和機會教育,就這一點來說,政府、民間單位抑或是專業組織都不應該有所閃躲,這是因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相向行徑,已然是一項社會性建構的發展後果,因此,私領域的家暴事件,理應是要有來自於公領域的集體性觀照,畢竟,被害人之於加害者、成人的暴力行為之於孩子的目睹戕害以及老師之於學生的情緒失控和同儕之間的霸凌行為,其所突顯現在妳、我所身處的生活世界,已經是被渲染並且成為某種的暴力循環,這才是真正叫人耽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