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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5
關鍵字:死刑犯、槍決、人權
法務部已於日昨執行了5名死刑犯的槍決,至於,餘波盪漾而來的論述思考卻有是深邃與複雜的。
基本上,被三審定讞判處死刑的罪犯,這些人的行為舉止是有它一定程度的可議之處,因此,癥結之所在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是否可能會有冤屈誤判,而是死刑之於該項犯行兩者之間的關聯性,特別是要如何從執行槍決舉措裡以進一步地反思槍決死刑犯對於整個社會的構造影響,畢竟,即使是突顯出一命償一命的公平原則,但是,對於這些惡行重大且背負多條人命的死刑犯來說,執行槍決未嘗不是一種痛快的解脫,其公理正義的基本訴求又要如何獲得?!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應該在於死刑犯之於槍決與否的論述思考,而是要反思槍決執行犯的限制所在,也就是說,倘若該種舉措只是為了消弭民眾的怨氣與不滿,那麼,接下來所出現更多慘絕人寰的社會案件,將會重重地打擊到對於人性的基本假設,就此而言,刑場槍決所剝奪的已經不是一條條的人命,而是不斷被模糊的生命意義;連帶地,所謂死刑審核小組包括殺多人者、被害人是婦幼、手段兇殘、人神共憤、一心求死以及再犯等等優先順序的審核標準,更顯得些許的荒謬!?
連帶地,對於死刑犯的槍決執行與否,在槍下留人之於死有餘辜以及人權之於人命的論述命題裡,隱含的是更多深層的人文思索,誠然,如果剝奪別人的性命本是一件不該的行為,那麼,槍決死刑犯以再一次地讓悲劇重現,這又何嘗不是一種制度殺人的悲情重現;至於,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而來的表達性需求,更是再一次地突顯民眾在免於人身恐懼一事上的無奈與不堪,就此而言,冤獄與錯殺之於無辜民眾的人身安危,其所戕害的乃是脆弱的人性以及無所不在的驚聳,以此觀之,該槍斃的應該是無能的政府以及羸弱的公民社會,因為在關乎到生命意義之核心價值的塑立、建構上,他們都是失職且卸責的!?
誠然,『死者為大、生者為重』的命題意識,其所指稱的乃是在這一場涉及到諸多利害關係的一干人等,要如何比例原則地以獲致應有的看顧與尊重,顯然,我們還是過於將死刑犯的槍決侷限在兩造之間的生死相繫,以致於忽略了因為生命對賭而來之預期與非預期性的可能影響,特別是要如何從私領域的刑事案件以延伸到公共領域的理性思辨;最後,死刑犯被槍決及其器官捐贈而來的論述思考,也不應該僅只是一種生命的延續,畢竟,這種的至愛乃是出自於某種不當的因緣,因此,不需要對於捐贈與否給予某種兩判式的道德指稱,相反地,無論是罪愆贖過抑或是遺愛人間的最後一搏,任何對於別人身心的侵害抑或是生命的剝奪,已然是一項無法彌補的悲劇,就這一點來說,槍決死刑犯就仿如是將複雜問題予以一刀兩斷式的單純阿Q化,而痛快人心也不應該是惡名昭彰的罪犯,而是不斷地閃躲與逃避的脆弱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