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HP Error was encountered

Severity: Notice

Message: Only variable references should be returned by reference

Filename: core/Common.php

Line Number: 25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行動裝置版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回首頁 回上一頁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關於身障者交通運輸服務的政策性評估

2010-02-22



關鍵字:復康巴士、交通服務、身權法

    基於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這使得關乎到復康巴士交通運輸的使用情形,便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特別是架接在之於身障者交通服務的整體性考量。

表:身權法裡的交通服務法規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前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第五十四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第五十五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第五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資料來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站。

    誠然,構思與推動復康巴士的交通運輸措施,對於輪椅一族的身障人口來說,的確是可以達到可近性、可及性與便利性的服務輸送目的,但是,要如何從輪椅族到非輪椅族、從重度殘障到非重度殘障以及從復康巴士到其它交通設施,這多少點明出來復康巴士作為一種交通運輸之於身障族群的交通服務,實則糾結各種的命題思考,比如說:關於使用復康巴士的效益評估以及其它交通運輸工具的需求評估,是否已然進行應有的項目評估?連帶地,復康巴士與其它不同屬性的交通運輸工具,理應不是一種彼此對立的資源排擠,而是要如何讓身障者所有可能會使用到之小眾、大眾不同市場區隔的交通服務資源,得以有效的運用、結合與開發?至於,緊扣著關於復康巴士而來的工具層次討論,那麼,某些技術範疇的操作性議題,還是有待進一步的廓清,像是使用復康巴士的資格確認,優先順序的身份認定,是否要有比例原則或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特殊考量?至於,使用者費用的管理辦法,又要如何回應從身障者個人到身障者家屬、從完全自費到部份收費的公平性考量?最後,從短程到中、長程抑或是從單一區域到跨行政區域等等的交通運輸距離,指陳出來現行身障者交通服務的管理機制還是有其變革改進的空間。

    事實上,當前復康巴士所面臨到的運作限制與制度失靈,點明出來的是對於復康巴士福利服務的觀照視野,欠缺了巨視層次的戰略性思考,這其中包括有:如何嚴肅看待「復康巴士」的定位問題?究竟是單一用途使用抑或是扮演多重功能?至於,回應到身權法裡促進身障者應有的社會性參與,那麼,「復康巴士」就不單只是一項輔助的器具,而是直指著友善生活環境的建置工程,是否同步進行?再則,因應資源的有限性、有效性與延展性,那麼,復康巴士要如何與諸如低底盤公車、大眾捷運、計程車做配套性的整體規劃,這亦突顯出要如何將復康巴士之於方案服務以及租稅補貼(愛心卡、牌照稅、燃料稅等)之於津貼給付,以提出完整性的搭配措施?而這也突顯了包括共乘、接駁、分段、協力等等的交通運輸模式,有待進一步的整合?連帶地,針對身障者所提供的交通輸送服務,要如何有其異業與策略聯盟的合作平台,這也點出現行對於身障者的交通服務在關乎到「理念─政策─立法─行政─福利服務」的概念架構上,缺乏首尾一貫的串聯性?

    總之,要如何從社會性參與以延伸到身障者的能力增權,就此而言,從復康巴士到其它交通運輸工具實乃是需要整全多層的綜融性考量;連帶地,要如何從單點的「復康巴士」、套餐的「復康巴士+其它交通工具」以及全餐的「復康巴士友善生活環境」,更是突顯了單一問題的解套亦直指衍生性的棘手難題,而諸如種種再再挑戰的是現有狹窄的福利行政思維!?

Copyright © 2011 Association of Sunny Social Welfar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