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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死刑、公理、利害相關人士
報載法務部長明確表示: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是一項既定的刑事政策,但是,由於事涉高度的專業以及受害家屬和一般大眾的社會觀感,因此,死刑廢除與否自當要有其綜融性的論述思考,特別是若干基本命題的檢視探究。
首先是關於「一旦執行死刑之後,生命將會無法回復」的命題思辨:的確,此一命題是直接牽動到性命大關的人權議題,畢竟,沒有任何一個人或是任何一種制度, 可以剝奪他者存在的性命,只是,該項的普世價值是否要有特別境遇的殊異性考量,這亦點明出來所謂死刑的廢除已然是超乎當事者的個體層次,而是進一步指涉出 來集體層次以及整體層次的通盤考量,就此而言,死刑的廢除就不應該只是用以彰顯出來人權價值的文明化意義;連帶地,贊成死刑也不盡然過於聚焦在一命償一命 的對稱性關係上,但是,加害的死刑犯之於被害人的死者及其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s),要如何有其比例原則的運作機制,這一點卻是死刑存廢 與否所要面對到的基本課題,誠然,死刑犯之於無辜的死者本是一場不公平的生命對賭,因此,死刑的廢除與否,就不應該將犯罪原因、戕害手段、死刑執行或廢除 以及後續的衝擊影響,做某種切割的斷裂處理。
其次是關於「廢除死刑而來的配套方案」的命題思辨:對此,在朝向廢除死刑的既定目標前進之際,政府也將規劃廢除死之完整的刑配套方案,比如會以長期徒刑來 取代死刑、補強獄政管理的教化措施、推動被害人的保護補償方案、強化治安對策與教育宣導等,藉此化解社會大眾的疑慮,從而提高民眾對於廢除死刑的接受度, 只是,該種偏重在後端、下游的思維模式,要如何回應於前端以及上、中游而來的累積性情緒和剝奪性安全,畢竟,任何重大刑件所隱含不安、憤恨的社會心理集 叢,點明了廢除死刑的癥結不在於事後的配套措施,而是事前的策進對應要如何消弭民眾的疑慮,就此而言,在進行廢除死刑的政策說帖上,政府是不能再過於突顯 犯罪之後的矯治和保護措施,而是要如何重拾民眾對於犯罪預防的執政信心,事實上,社會大眾對於廢除死刑的情緒反彈,未嘗不是直指出來政府對於犯罪預防不力 的間接投射,就此而言,在推動廢除死刑的司法工程之際,如何讓民眾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公正、迅速和保護,這才是正本溯源的應有做法。
最後是關於「是否存在死刑與犯罪率高低,沒有必然關聯」的命題思辨:誠然,即使死刑的存廢與犯罪率,兩者並不存在所謂的相關性 (correlation),但是,對應於因果關聯性(causality)而來的就不僅僅只是有無相關,而是該種治安不佳及其犯罪判決或死刑的對應相關 業已蛻變成為某種程度(degree)與方向(direction)而來的發展趨勢,就此而言,職責所在的主管機關所進行的政策性辯護,就不應該限縮在統 計解釋上的顯著與否(level of significance),而是要還原回到真實現況裡的理論解釋以及認知感受而來的態度反映,換言之,之於廢除死刑而來的政策說帖理應是要結合認知、態 度與行動而來的綜融對策!
總之,當「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都在七成以上」所具足而成的客觀事實,指陳出來死刑的廢除,不全然只是一項司法工程,而是某種觀念充權和機會教育的社會人 文工程,因此,要如何謀求所謂的公約數,突顯了我們這整個社會究竟是否已然從犯罪、懲戒、悲慟、療傷當中,找到何等的復原力量,特別是關乎到生命價值真義 的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