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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6
關鍵字:家庭暴力、照顧管理、暴力複製
根據內政統計通報指出2010年1-11月台灣地區的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情形已然出現若干變遷趨勢,像是:相較於2009年同期的2010年則是增加了1萬5,671件或是增加19.2%,這多少點明了所謂的家暴黑數業已逐漸地浮上檯面,但是,不斷被浮上檯面的家暴事件,並不儘然是與透明化和建制化劃上等號,這是因為:一方面家暴情事依舊有其家醜情結的高牆圍堵作用,因此,關鍵所在乃是要如何在有限的時間裡以爭取到較為介入的有利籌碼,對此,相與對應之照顧管理的機制設計,還是有它高調論述的必要,而此一建制化的改革工程,理應也是新的年度用以對抗家暴的願景所在;再則,同期的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主要還是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的暴力事件5萬5,445件(占57.1%)最多,兒少保護案件2萬249件則是占20.8%次之。
表: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按類型別分
單位:件
年度別 |
總計 |
婚姻、離婚或是同居關係暴力 |
兒少保護 |
老人虐待 |
其它 |
2005年 |
62,310 |
40,659 |
8,865 |
1,616 |
11,170 |
2006年 |
66,635 |
41,517 |
10,952 |
1,573 |
12,593 |
2007年 |
72,606 |
43,788 |
14,243 |
1,952 |
12,623 |
2008年 |
79,874 |
46,530 |
17,086 |
2,271 |
13,987 |
2009年 |
89,253 |
52,121 |
17,476 |
2,711 |
16,945 |
2009年1-11月 2010年1-11月 |
81,483 97,154 |
47,527 55,445 |
15,988 20,249 |
2,447 3,044 |
15,521 18,416 |
較2009年同期之增減數 |
15,671 |
7,918 |
4,261 |
597 |
2,895 |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誠然,「家庭暴力」指涉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就此而言,當婚暴事件實為主要的家庭暴力型態,那麼,對於婚姻、離婚或是同居關係暴力事件所可能產生的衝擊影響,像是目睹兒或是兒少虐待,都是不能掉以輕心的。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要如何正視家庭暴力事件背後所實有之蘊釀性、過程性、累積性、歷程性、情境性、衝突性到一發不可收拾性而來的構造影響;連帶地,要如何從單純兩造之間的情緒對立、生命對賭以擴及到從被害人到加害的相對人以迄於無辜之利害相關人士的整體性考量,那麼,現行以『人』或『機構』為主體的處遇和防治模式,還是有它如何有效地建基在『家庭』或『社區』為利基點的論述思考!?
至於,如果是按通報來源別統計,那麼,仍然還是以警政單位通報件次占36.6%最多,醫院占33.3%次之,來自113保護專線者則是居第三(占19.1%),對此,在與2009年同期比較的話,113專線社政通報件次數的增加率雖然是最多,但是,來自於警政單位或衛生醫療部門,亦突顯了家暴情節的被揭發與通報,似乎也存在著強弩之末的些許無奈,這使得往往事發之際,都還是必須要啟動保護性或替代性的方案服務項目。對此,分級危險的家暴防治處遇機制,還是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
此外,在2010年1-11月共計9萬1,457人的家暴通報「被害人」當中,女性占7成5居多;倘若是進一步就兩性分別按年齡別觀察的話,女性被害人方面又是以30至未滿50歲者占近5成較多,男性被害人則是有4成2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事實上,相應於上述背景屬性而來的交叉分析,其所指陳出來的是:來自性別、年齡以及家暴型態等等屬性變項各自之於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以及資源盤點,是要有它分殊性考量的處遇計劃和服務網絡;連帶地,遭逢『家庭暴力』而來之生命流點、生命事件與生命歷程,更是要如何防範以避免從「女性被害人」變身成為「女性加害人」、以及避免從「目睹兒少」而蛻變成為「施暴者」等等可能潛藏的暴力循環或暴力複製!
總之,在提升家暴事件的處遇與防治以作為文明化的進步指標之餘,亦彰顯了無論是價值認知的『意識形態』、綱舉目張和依法有據的『政策立法』、業務協調的『福利行政』以及有效輸送的『福利服務』,在在都存在著不可迴避的變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