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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4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積極性差別待遇
隨著文明化腳步的進程,多少讓身心障者的相關權益,獲致一種基本且漸次建置完善的保障機制,僅就立法院所三讀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例,便是明定了包括身障者跨縣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全面半價以及航空公司不得拒載身障者等等的修法條文,就此而言,關於身障者之『行』的問題,的確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誠然,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以及替身障者建構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空間,因此,對於取消地方轄管大眾運輸票價優惠的「設籍」限制以及針對國內航空業者訂定所謂「搭機無歧視」條款的修法方向,的確要給予它正面的肯定,只是,對於該項的交通服務措施,理應也有它延伸性思考的必要,這是因為:要如何將此一特殊化的身障交通運輸工具,以具體地落實在其它一般的交通服務事項上,並且思索一種無障礙行走環境的基本提問?連帶地,要如何將對於障礙問題的歸因,從個體層次以擴及到包括環境歸因與社會制度的整體層次上,這亦突顯了關於身障者『行』之自行、自由與自主的議題現象上,政府當有其角色調整與責任確立的必要,也就是說,要如何從被動地位、消極地位、積極地位以演變到主動地位的進步內含,那麼,應該是要將身障者「票價無設籍限制優惠」以及「搭機無歧視」的修法作為,以進一步地提升而成為一種基本生活權利的社會權益概念!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票價無設籍限制優惠」以及「搭機無歧視」的工具範疇裡,而是一種從私領域到公共領域以及從身障族群到弱勢族群甚或是所有人口族群之友善的走動、行動與活動環境,要如何被建構成形?連帶地,關於身障者交通服務的策進作為上,也應該是要從津貼性質的現金補助以含蓋方案計劃的項目服務,僅就國內各縣市所大力推動的身障者復康巴士(福祉車)為例,便隱含著諸如方案服務量能稍嫌不足(使用服務總量與投入總經費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方案服務資格過於寬鬆(擁有身障手冊即可申請的使用辦法,在需求確認的機制上有待確立)、方案服務對象太過集中(重度使用者的使用現象突顯了某種階層化與資訊不對稱的商榷之處)、方案服務功能有待廓清(要如何從特殊化的交通服務以擴及到多元功能的服務型態)、方案服務績效評估不明(包括輸出、產出、品質與衝擊影響的績效評估機制不清)、方案服務稽查機制模糊、方案服務公平標準未定以及方案服務個管模式不清(要如何從個案工作的服務模式以延伸到個案管理之行政整合的服務網絡)等等的制度運作失靈現象,以此觀之,問題癥結所在乃是要如何避免因為服務方案的提供,以拉大或是深化身障族群彼此之間既有的階層不平等情形!
至於,關於身障者專用停車位方面,即使是修正案中明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應保留2%的專用車位,但是,若干的命題思考,還是有待商榷與廓清的,比如說:專用停車位一事,不應該只是設置比例的剛性規定,而是有無具實地回應到像是可及性(規劃有專用停車位並且是可以立刻接觸使用到的)、可近性(需要有專用停車位的服務使用者已然確切地了解到該項服務措施的存在)、整合性(從專用停車證到身障車牌請領的相關權責單位)以及便利性(專用停車位的設置確實得以方便身障者的停車)等等服務輸送的基本要求;連帶地,公平性的命題探究,亦點明了對於身障族群的專用停車位,也是需要進一步的討論,畢竟,「專用停車位」的設置用意乃是在於滿足身障者的迫切需求,因此,身障者之『人』的因素理應是要優先於『車輛』的因素,也就是說,現行專用停車位的遊戲規定,還是有待商議檢討,像是無論是領有專用停車證或是申請身障專用車牌,關於使用專用停車位的優先順序為何?有無對於身障族群之殘障類別與嚴重等級的分殊考量?有無對於身障家屬的使用規範?有無補助標準的收費設計?
以此觀之,現行身障者專用停車位的施行辦法由於並未詳細區隔使用的殘障類別和優先順序,以致於形成另外一種的不公正現象,對此,要如何藉由醫療鑑定、需求評估、個案管理與法定福利等等的機制設計,以減緩身障族群本身的不公平以及要如何藉由違規取締和教育宣導的方式,以形塑一個處處方便身障者停車的生活空間,就此而言,是否專用以及有無補貼,已經不是問題的焦點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