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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延外籍看護工作期限的延伸性思考

2011-01-05



關鍵字:外籍看護工、長期照護、社會福利

    報載紅十字總會長陳長文先生希望以一個「極重度殘障兒子的爸爸」身分向立委請命,藉此希望立委諸公能夠盡快修法以放寬外籍看護的居留年限,誠然,關於促延外籍看護的工作期限,還是有它相與對應的延伸性思考。

    基本上,緊扣著高齡老化的發展趨勢,再加上醫護公衛水準而來身障老年化,這使得需要提供照顧與守護服務的長照家庭,業已蛻變而成為一項隱含集體意義的客觀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就此而言,陳長文先生之於身障兒子的看護需求,就不應該只是某種資源條件落差的個案處理,而是一項兼具通案意義的整體性考量,的確,九年再延三年之後又要如何去留?特別是那些有長照需求但無法具實滿足的眾多個案,要如何有其比例原則的公平性考量?連帶地,檢視當前之於長照服務體系而來的制度運作失靈,又有無通盤性的規劃機制?

    就此而言,關於促使延展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期限一事,就有其衍生至「理念-政策-立法-行政-福利服務」而來的論述架構,這其中包括有:在回應於價值觀念的意識型態光譜上,國人要如何相應於社會變遷以適時地修正『養兒防老』之意願問題、能力問題與結構性限制問題而來的認知態度,特別是要如何將機構生活視為是未來身心調適的其中一項管道?至於,緊扣綱舉目張而來的政策性思辨,那麼,無論是老年殘障化抑或是殘障老年化而來的長期照護需求,背後所突顯的自當還是要回到以如何建構出一套多元化家庭支持政策的基本提問,亦即,理應正視的是對於當前家庭之變異、多樣、複雜、深邃、羸弱不堪以及分級風險而來的拯救機制,是否建制完備和得以穩健運作?就此而言,在指導原則的政策層次上,政府公權力的政策定位,就應該是要清楚確立的,從而宣示國家作為民眾最終父母而來之公共照顧責任的積極性作為?

    至於,在立法層次上,除了現行相關法令規章的修法工程外,要如何有其因應長照需求趨勢而來的完備法制體系,特別是「長期照護保險法」與「長期照護服務法」的優先立法;事實上,藉由這些立法與修法的論辯過程,得以讓推動長照服務背後所急需要被建構的核心價值和社會共識,得以獲致廓清與爬梳的可能,就此而言,陳長文先生個別的卑微舉措,其所對映出來的又何嘗不是相形怯弱的公民德性?連帶地,即使是進行修法以放寬外籍看護工的居留年限,但是,回應於業務協調以及服務整合而來的行政層次,指陳出來的會是要如何讓長照需求與服務體系,得以有其從個案工作以拉高到個案管理和照顧管理的觀照思維上,藉此讓服務使用的被照顧者、提供服務的照顧者以及不斷耗盡能量元氣的家庭和社會,獲致一個較佳的生活品質?

    最後,在福利服務層次,其所指涉的無非是現行在服務輸送以及服務品質上所急待突破的改善空間,誠然,無論是巨視面向而來的總體性、連續性、適當性與回應性;抑或是微視面向而來的可及性、可近性、權責性、整合性、價格性、便利性與可接受性,點明出來關於長期照護需求的服務網絡和持體系,因為缺乏包括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與服務計劃在內的基礎工程,以致於使得任何的單一案例或是個別狀況,總是引來更多風吹草動的情緒對立,終究無助益於問題的真正解套,特別是一套捍衛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模式,要如何建置完備,這才是靜心思索關於促延外籍看護工作期限一事,所應該要兼具的認知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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