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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2
關鍵字:台灣、家庭暴力、婚姻暴力
對於與家庭暴力防治相關的作為措施,已然成為當代國家相當重要的文明化內含之一,對此,本文試著針對當代台灣地區家庭暴力的防治作為, 以進行整體性的考察、探究,同時,也期待家暴 的防治作為,可以蛻變成為公民社會裡一項需要 被高度重視的人文課題。
一、前言
誠然,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已經是現代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相當重要的發展指標之一,對此,以海峽兩岸三地的家暴防治與處遇工作為例,三者均已獲致長足的進步,事實上,回應近20年下來的發展脈絡,像是香港於1986年首先通過家庭暴力條例;至於,台灣地區更於1998年在其所三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亞洲第一個法令含蓋保護令的國家;再則,大陸地區對於家暴工作的防治處遇,亦朝著法制化的方向挺進。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直指著思索如何建構一套兼具華人社會文化特色的家庭暴力防治模型甚或是處遇典範。
本文的旨趣在於藉由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作為的社會福利考察,藉以舖陳關於未來兩岸三地家暴防治與處遇的發展圖貌,這對於對抗家暴情事(anti- domestic violence war)後續的奠基、整合與發展,是有它不可忽視的紮根工程。
二、台灣地區家暴暴力防治作為的一般性考察
誠然,隨著福利國家公民權(citizenship)的高張,這使得作為人民最終父母的國家公權力,亦有必要將保護的機制直接深入家庭私領域,藉以提供對於高齡長者、兒童或少年以及婦女基本的人身安全,對此,僅就台灣地區近年來家暴事件通報數據不斷增長情形的變遷趨勢來看,民眾勇於通報以及願意將家務事公開化的舉措,突顯了家暴情事,不單單只是個別性的人身遭遇,而是指涉某種集體意義的客觀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
表1: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通報數據一覽表
年度別 |
婚姻/離婚/同居暴力 |
兒少保護 |
老人虐待 |
其它 |
案件類型年度總計 |
1999年 |
1,208 |
50 |
52 |
8,188 |
9,498 |
2000年 |
3,402 |
141 |
158 |
17,704 |
21,405 |
2001年 |
9,581 |
506 |
398 |
29,455 |
39,940 |
2002年 |
28,097 |
2,238 |
1,141 |
9,131 |
40,610 |
2003年 |
30,676 |
3,072 |
1,289 |
6,007 |
41,044 |
2004年 |
33,927 |
4,840 |
1,377 |
9,328 |
49,472 |
2005年 |
40,659 |
8,865 |
1,616 |
11,170 |
62,310 |
2006年 |
41,517 |
10,952 |
1,573 |
12,593 |
66,635 |
2007年 |
43,788 |
14,243 |
1,952 |
12,623 |
72,606 |
2008年 |
46,530 |
17,086 |
2,271 |
13,987 |
79,874 |
2009年 |
52,121 |
17,476 |
2,711 |
16,945 |
89,253 |
歷年總計百分比 |
331,506 |
79,469 |
14,614 |
147,131 |
572,647 |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底下,我們緊扣家庭暴力事件之歷史軌跡、名詞釋義、法源根據、權責機關、法律責任、運作流程、困境所在以及學術性研究,來進行家暴處遇、防治作為的考察、分析。
(一)台灣地區家庭暴力事件的歷史軌跡
就台灣地區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轉折變遷來看,相與關聯的歷史發展軌跡,可以概分為從1987年以前到2010年之後的六大階段,這其中包括有1987年以前的「模糊期」,此一時期並未有處理婚暴議題或是為受虐婦女提供服務的專責機構;其次,1987年至1989年的「草創時期」裡除了出現第一篇婚姻暴力的研究論文外,官方的台北市政府亦成立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並且將婚姻暴力列入正式的服務項目中;至於,1990-1992年的「萌芽期」,則是除了編輯出版婚姻暴力保護手冊外,台北市政府亦委託辦理設置第一個受虐婦女的庇護中心。
再則,1993年至1997年的「成長期」,則是相繼發生鄧如雯殺夫案、彭婉如案等重大的社會事件,以致於引發了反婚姻暴力工作的連鎖效應,這使得政府必須要嚴肅看待婦女的人身安全問題,而民間更是將婦女保護議題連結到不合宜的社會體制,這其中自然也包括民法親屬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等相關法令的研修;連帶地,1998年至2009年「法治期」,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三讀通過,彰顯出家暴防治與處遇工作之依法行政的法源根據;最後,從2010年迄今的「建制期」,則是因為相繼出現法官輕判性侵女童案例,以致於引發了輿論要求修法的社會運動,至於,家暴處遇工作亦同時面臨到照顧管理的結構性困境。(張乃千,2010,王順民,2010a、2010b、2010c)
總之,緊扣台灣地區家庭暴力事件的歷史軌跡,指涉出來藉由時事議題所導引出來公權力的積極性作為,還是有它一定程度的催化效果,只不過,從政府公部門到民間社福機構;從北部到中南部;從都會地區到全台各地;從受虐婦女、婦女成長團體、目睹兒童到其它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從被害人、加害人到全家人的服務模式;從零星式服務性到整合性配套;從個案工作、個案管理到照顧管理;以及從機構據點、活動方案到機制設計,在在說明:要如何從工具層次的戰術手段以進一步地擴及到規範層次的戰略思考,顯然,當代台灣地區的家暴處遇與防治工作,還是有它無法迴避的課題思考。
(二)台灣地區家庭暴力事件的名詞釋義
事實上,台灣地區所採用的「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一詞,並非是本土自發性產生的,而是從西方社會所直譯援引的專有名語(王佩玲,2008),其相關概念含蓋婚姻暴力(含廣義的親密關係暴力)、老人虐待、手足間暴力及兒童虐待等,依據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暴力」所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行為。”,也就是說,家庭暴力指涉的是家庭成員間,加害人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這其中包括有形的肢體傷害或無形的心理傷害,亦即,只要是加害人與被害人彼此之間有家庭成員的關係,一旦發生侵害就歸類為「家庭暴力」。
表2: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性別統計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別 |
全部 |
女性 |
男性 |
不詳 |
2002年 |
38,238 |
33,630 |
4,441 |
167 |
2003年 |
37,883 |
32,642 |
5,015 |
136 |
2004年 |
46,606 |
38,881 |
6,632 |
1,093 |
2005年 |
60,965 |
49,286 |
10,294 |
1,385 |
2006年 |
63,274 |
50,472 |
11,763 |
1,039 |
2007年 |
68,421 |
52,773 |
14,202 |
1,446 |
2008年 |
75,438 |
57,276 |
16,508 |
1,654 |
2009年 |
83,728 |
63,723 |
18,509 |
1,496 |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至於,被害人的遭遇,是否屬於家庭暴力,下列情形可作為判斷的標準:
准此,台灣地區所稱家庭暴力其範圍與對象係以婚姻暴力(含廣義的親密關係暴力)和其他家庭暴力為主;連帶地,這也進一步衍生出來像是男女、夫妻、親子以及手足之間多重關係的暴力內含。
(三)台灣地區家庭暴力事件的法源根據
基本上,台灣地區攸關到家暴事件的法律根源,包括有<憲法>、<憲法增修條文>、<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這其中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主要是概要地標舉男女平等的相關法律;其次,<民法>則是具體規範出男女兩造婚姻關係的權力責任;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三讀通過,應該要有的法定作為包括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引進保護令制度、定義家庭暴力罪、擴大家庭成員的定義、樹立警察為家庭守護神、防範加害人的報復行為、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制度、規定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或是加強家庭暴力是一項犯罪行為的教育與宣導等,除此之外,<家庭暴力防治法>亦針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和處遇,制定相關的法令條文,藉此作為依法辦理的法源根據,像是第四十八條警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可採取之方法、第四十九條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第五十條執行人員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予通報、第五十三條擬訂及推廣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計畫、第五十四條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內容以及第五十九條辦理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等。
值得一提的是後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通過,亦為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帶來重大的突破,這其中包括有: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防治基金;明定民事保護令的種類,並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之訊問方式與陳述意見之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之項目增列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等相關資訊;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訴訟、房租、托育、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釐清保護令之執行機關與執行內容;以及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者,警察得予以逕行拘提等。冀此,要如何精準地回應變遷社會而來之家暴事件的基本的需求(basic need)、關聯的需求(related need)、對照的需求(referenced need)、衍生的需求(derived need)以及全方位的需求(comprehensive need),這會是未來相關法令與法條的關注所在。
最後,諸如<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等等規章辦法的相繼制定,彰顯出來的是:關於家庭暴力事件的處遇與防治,已然是一項跨部會、跨局處與跨層級的服務團隊。
總之,台灣地區與家庭暴力處遇和防治相與關聯的法令規章,主要還是出自於以英美法系為主的模範法典,因此,在其移植和援引的立法和修法過程當中,有無文化主義或法治根基的對應性思考,這一點的確是有待商榷與議論的,至於,相關條文的規範內文彙編如下:
表3:台灣地區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法令規章及其規範條文
<憲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增修條文> |
<民法第四篇親屬>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本研究整理。
(四)台灣地區家庭暴力事件的權責機關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家庭暴力相關事項,並配置社工人員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專業服務,對此,內政部特別擬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的解決問題策略,包括有增加社工人力、合理配置運用社工人力、培訓社工人力、研議社工人力職務列等、考銓方式、待遇。(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網站)
表4: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通報單位次數一覽表
單位:次
年代 |
113 |
防治中心 |
社政 |
教育 |
警政 |
司法 |
衛生 |
診所 |
醫院 |
其它 |
合計 |
2006 |
7743 |
219 |
2939 |
1457 |
30522 |
92 |
54 |
35 |
26650 |
1131 |
70842 |
2007 |
9456 |
240 |
3361 |
1882 |
31788 |
106 |
123 |
25 |
28428 |
1337 |
76755 |
2008 |
14129 |
269 |
3704 |
2539 |
30940 |
127 |
113 |
36 |
31078 |
1206 |
84195 |
2009 |
14949 |
500 |
3900 |
3208 |
35354 |
192 |
166 |
50 |
34754 |
1854 |
94927 |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此外,隨著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公布,除了明確賦予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的合法地位外,在積極推動婚姻暴力防治相關服務模式的同時,也促使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網絡開始運作,不過,要加以說明的是從1989年北婦成立康乃馨專線之後,台灣地區對於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已經逐漸轉變為政府籌辦和民間承接的夥同運作模式。
(五)台灣地區家暴實施者的法律責任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表5:各地方法院近年核發「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保護令數量統計表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 |
98年 |
|
地方法院 |
強制加害人治療、輔導 |
強制加害人治療、輔導 |
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
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
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
佔總核發數的比例 |
總計 |
811 |
815 |
1151 |
1364 |
2000 |
|
台北地院 |
26 |
26 |
89 |
169 |
121 |
8.65% |
台中地院 |
70 |
83 |
181 |
136 |
135 |
3.31% |
台南地院 |
30 |
28 |
33 |
69 |
104 |
7.23% |
新竹地院 |
52 |
33 |
33 |
26 |
48 |
2.67% |
嘉義地院 |
191 |
40 |
29 |
101 |
127 |
7.69% |
高雄地院 |
90 |
115 |
147 |
95 |
146 |
4.03% |
屏東地院 |
27 |
159 |
96 |
182 |
563 |
16.72% |
台東地院 |
1 |
3 |
9 |
3 |
6 |
1.48% |
澎 |
0 |
0 |
0 |
0 |
3 |
1.43% |
花蓮地院 |
10 |
17 |
18 |
40 |
26 |
5.35% |
宜蘭地院 |
66 |
32 |
15 |
20 |
24 |
5.36% |
基隆地院 |
16 |
7 |
5 |
30 |
40 |
5.93% |
雲林地院 |
25 |
11 |
13 |
37 |
33 |
3.37% |
彰化地院 |
8 |
4 |
17 |
25 |
33 |
2.29% |
桃園地院 |
36 |
30 |
156 |
74 |
194 |
6.75% |
板橋地院 |
42 |
103 |
179 |
209 |
176 |
4.46% |
士林地院 |
21 |
43 |
29 |
21 |
19 |
1.90% |
南投地院 |
12 |
10 |
14 |
21 |
19 |
2.92% |
苗栗地院 |
87 |
67 |
78 |
94 |
176 |
19.34% |
金門地院 |
1 |
4 |
10 |
12 |
7 |
11.29% |
連江地院 |
0 |
0 |
0 |
0 |
0 |
0.00% |
資料來源:司法院。
(六)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的運作流程
台灣地區的家暴處遇防治工作設計有「家庭暴力安全網」方案,藉以要求警察、社工及護理人員於受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時,需進行「危險評估表」(Danger Assessment,簡稱DA)或「台灣婚姻暴力暨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ssessment,簡稱TIPVDA)的量表填寫,如果是係屬高危險的家暴個案,則是啟動強力安全服務機制(Enhanced Safety Service Assessment,簡稱ESSA),並且提報至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進行討論,至於,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的參加單位包括警察、社政、醫療、教育等單位機構。
表6:DA與TIPVDA對照一覽表
DA |
TIPVDA |
1. 他在過去一年中對你身體暴力的次數是否有增加? |
|
2. 他在過去一年中對你身體暴力的嚴重度是否有增加? |
15.過去一年中,他對你施暴的情形是 |
3. 他有沒有曾用方法要你不能呼吸(如[]掐脖子、[]悶臉部、[]按頭入水、[]開瓦斯或其他)? |
1.他曾對你有無法呼吸之暴力行為。 |
4. 當你並不想要有性行為時,他有沒有曾經強迫你跟他進行性行為? |
8.他曾故意傷害你的性器官(如踢、 |
5. 他有沒有用過毒品?(譬如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古柯鹼等.) [此處不含酗酒]? |
|
6. 他有沒有曾威脅要殺你? |
5.他曾揚言或威脅要殺掉你。 |
7. 你是否相信他能殺掉你? |
14.你相信他有可能殺掉你。 |
8. 他有沒有每天或幾乎每天喝酒到酒醉?(「幾乎每天」指一週四天及以上) |
9.他目前每天或幾乎每天喝酒喝到醉(「幾乎每天」指一週四天及以上)。若是,續填下面兩小題: |
9. 他有沒有控制你大部分或全部的每日生活?(例如,你只能跟誰交朋友,你購物時只能帶多少錢,你甚麼時候才能用車或出門等) |
|
10. 你懷孕時他有沒有曾經打過你? |
3.你懷孕的時候他曾經動手毆打過你。 |
11. 他有沒有對你(若本案為非婚暴案時就改問:「他有無對配偶或親密女友」)說過「要分手、離婚、或申請保護令等就一起死」或「要死一起死」 |
6.他有無說過像:「要分手、要離婚、 |
12. 你有沒有在跟對方感情不好後曾威脅要自殺,或曾經嘗試要自殺過? |
|
13. 他有沒有在跟你感情不好後曾威脅要自殺,或曾經嘗試要自殺過? |
|
14. 他有沒有曾對你的小孩施過身體暴力? |
2.他對小孩有身體暴力行為(非指一般 |
15. 他有沒有對親戚以外之人也使用身體暴力?[親戚係指血親或姻親以外之人] |
10.他曾經對他認識的人(指家人以外 |
|
4.他曾拿刀或槍、或是其他武器、危險 |
|
7.他曾對你有跟蹤、監視或惡性打擾等 |
|
11.他目前有經濟壓力的困境(如破 |
|
12.他是否曾經因為你向外求援(如向 |
|
13.他最近懷疑或認為你們之間有第三 |
(1)5分以下代表低危機 |
(1)0-5分為「潛在危險組」,約佔55%。 |
圖1;防治安全網風險評估與服務流程
(七)台灣地區家庭暴力事件防治的困境所在
實施10多年的家暴處遇與防治工作,相關的運作困境與可能限制,包括有:(游美貴,2009;王珮玲,2008;劉淑瓊,2008;張錦麗等,2005):
總之,台灣自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對於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護,業已邁進一個新的里程碑,一方面逐漸成熟的人身安全保護觀念,再加上相關保護機制的漸次完善,因此,諸如防治行政組織運作與人力資源管理、建置專業人力培育訓練制度、加強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宣導教育等工作,得以確保被害人的人身權益;不過,也由於公部門不同的行政文化所牽制對於家暴高危險個案之安全網絡的運作效能、地方政府及其行政首長個人的重視程度有別、專業認知觀念差異極大,以致於關於分工合作和業務協調的建制設計,還是需要中央政府積極性的介入作為,藉此建構一套從中央到地方並且係以被害人為中心和以受暴家庭為重點的保護服務網絡。
表7:台灣地區家庭暴力處遇與防治大事紀
本研究整理。
(八)台灣地區家庭暴力議題現象的學術性研究
底下,僅就國內博、碩士學位論文為其分析單位,在藉由關鍵字「家庭暴力」的檢索結果共計得出1,181筆資料,相關的初步考察結果如下:研究的旨趣分散在各自學術領域,但是,尚未形成所謂『家暴學』的學術社群;連帶地,這也使得關於家暴議題現象的論述架構,一直無法確立,以致於形成各自摸索的學術性解讀,至於,一般常見到的分析考察面向包括有「理念-政策-立法-行政-福利服務」、「受虐之前-受虐之中-受虐之後」、「受虐者-施虐者-目睹兒童或少年-其它利害相關人士」、「個體範疇-集體範疇-整體範疇」、「微視系統-中介系統-巨視系統-大系統」、「內部環境-外部環境」、「規範層次-工具層次」、「短程-中程-長程的行動計劃」、「社福-警政-衛生-教育-司法-其它本位」;「個案工作-個案管理-照顧管理」、「家庭暴力的成因論-發展後果」、「家庭暴力之相關法律責任」,這多少突顯出『家暴學』還是有其努力作為的施展空間。
再則,藉由對於家暴議題現象的學位研究,其所所衍生的相關概念包括有、加害人(batterer)、被害人、施虐原因、危險因子(risk factor)、婚暴歷程、受虐情境、求助模式、共依附(codependence)、因應策略(coping strategy)、改變歷程(change process)、心理狀態、自我概念(self concept)、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書寫治療、支持網絡、人際關係、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婚暴調解、民事救濟、民事保護令(civic protective order)、量刑因素(sentencing)、諮商制度、網絡合作(network cooperation)、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權能賦與(empowerment)、優勢觀點(strength perspective)、醫療模式(the medical model)、譴責受害人(blaming the victim)、社會處遇模式(social treatment model)、責難社會結構(blaming the social structure)、代間循環、暴力循環(cycle of violence)、目睹兒童(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替代性受創(vicarious traumatization)、家暴防治(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等,事實上,個別概念內含所串聯起來的命題、假設,實有助益於日後『家暴學』的理論建構、運作模式和經驗法則的演繹或歸納。
連帶地,關乎到家庭暴力防治與處遇所潛藏諸多的文化性迷思,亦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特別是家暴行為之於前因和後果所隱含關聯性或因果性的命題思考。
表8:與家庭暴力現象相關的文化性迷思
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
|
迷思 |
事實 |
1.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
1.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是家務事的狀況下, 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一而再、 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
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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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 |
事實 |
1.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
1.許多受虐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虐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 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待狂。另外,受虐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
對施虐者的迷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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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 |
事實 |
1.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
1.只要施虐者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新的行為來解決問題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 |
對受虐兒的迷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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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 |
事實 |
1.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
1.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而對子女形成虐待時,已不是為子女好,而往往 是因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其本身的情緒壓力。 |
對家中性虐待的迷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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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 |
事實 |
1.性虐待絕不可發生在家中。 |
1.從性虐待案例中,有不少加害人正是受害者的父母、手足、繼(養)父母 、叔伯、長輩、朋友、鄰居等等。 |
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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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 |
事實 |
1.暴力是為了宣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
1.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三、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作為之結構性探究
扣緊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過程的實地觀察,可以從『人、事、時、地、物』等面向,以提出家暴防治之於相關「行為之管制與鬆綁」的可能困境及其隱含的結構性意義,這其中包括有:
准此,關於家暴處遇標準化作業模式的建構,實乃是一項迫在眉睫的重要工程,事實上,藉由作業系統的操作性界定,對於家暴工作的處遇與防治,是可以產生一定程度的廓清作用,只是,在彰顯出每一位家暴個案自身差異的獨特性之餘,所謂標準化的作業模式,是否有可能淪為某種數字的上可管理性,這一點也是需要謹慎小心的;連帶地,致力於從家暴處遇之緊急安置、長期保護到安全網絡的推動,所謂專人、專職、專責與專款的必要條件,更是有它嚴肅以對的思考。
准此,千頭萬緒的盤根錯節,點明了家暴情事的錯綜複雜及其處遇防治的棘手困難,就此而言,服務委託條件的不合理性、服務對象的切割性、服務項目的片斷性與不連續性、服務經費的依賴性與不足性、服務資源的落差性、服務型態的殘補性、服務團隊的本位性、服務觀念的培力充權性以及服務模式的欠缺批判性和創新不夠性;連帶地,諸如生態環境、問題界定、需求評估、資源整合、處遇計畫、服務輸送、結案轉介、追蹤輔導、績效管理等等被高度期待的建制化工程,雖然有其劍及履及的實做壓力,但是,要如何讓家暴的防治工作,得以綜合廣度、深度、強度、精緻度以及信任關係、專業關係和責信關係,那麼,關於「結構之管制與鬆綁」以及「行為之管制與鬆綁」的雙重性進路,這似乎是當前的要務之急!
表9:家庭暴力成人保護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
指標/個案類型 |
通報單處理時限 |
開案評估指標 |
基本服務內涵 |
結案評估指標 |
家庭暴力成人保護案件 |
受理通報後3個工作天內與被害人第1次聯繫,聯繫未果者,於受理通報後10個工作天內,分早、中、晚不同時段、不同日期持續與被害人聯繫至少3次,並依開案評估指標評估是否開案。惟有下列緊急狀況者,應由社工員立即評估處理: |
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實,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予開案: |
1.開案後視其危險程度密集持續提供服務,每月至少聯繫1次。 |
開案後至少服務6個月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評估暫予結案: |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連帶地,要如何探究『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相互串聯的論述意義,那麼,需要解讀的會是:『處於理想狀態的家庭,期待它能做什麼?』(永遠未知的真相)以及『在日常環境底下,家庭它實際上又做了什麼!』(確切存在的真實),就此而言,問題的癥結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暴力」本質及其而來的權控與選擇,而是「家庭」本身的羸弱情形以及我們期許藉由家庭的運作,以傳達什麼樣的核心價值!
總之,台灣地區之於家暴事件的處遇防治上,不超脫以下幾項的概念內涵,這其中包括有:隱含捍衛完整家庭的保守性格和社會迷思;佈滿從私領域到公領域的制度性障礙;民間團體欠缺實權與公權力;無縫隙接軌的專業服務團隊還是有待突破創新;連帶地,從華人社會的文化氛圍來看,台灣地區對於家暴事件的處遇與防治,還是陷入『兩個世界』的迷思與弔詭,這其中包括有外顯傷痕、內隱戕害;男性、女性;異性、同性;大人、小孩;客觀之危險評估指標、主觀之求助意願態度;合同、分離;社工、案主以及社政本位和其它專業,彼此之間的牽動拉扯;連帶地,關於家暴事件資料庫的結構性探究,兩岸自當有其嚴肅看待的必要,畢竟,一線社工員抑或是學術研究者要如何從其有限的實務經驗裡,以歸納得出運用原則,甚或是一般通則,這方面的典範思考,還是需要跨領域的通力合作。
其次,無論是反家庭暴力(de-domestic violence)抑或是對抗家庭暴力(anti- domestic violence),扣緊從北部觀點、主流優勢甚或是女性角度來檢視台灣地區整體的家暴情事,這多少點明出來對於家暴的思考脈絡,還是涉及到從中心到邊陲而來的發展觀點;連帶地,區域資料之間的落差,是否隱含著服務模式的不對稱發展樣態,這還是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
至於,扣緊從理念、政策、立法、行政到服務輸送的論述架構,自當可以窺見到之於家庭暴力防治與處遇所呈現出來不均等的發展態勢,這方面對抗家暴的建制化速度、程度、廣度與深度,還是有它進步的發展空間。
最後,關於家暴未來的議題研究可以擴及到:暴力家庭的生命歷程、關係網絡、社會資本、結構管制、照顧管理、理論建構、工作模式等,均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總之,諸如法制化、機制化、社區化、國家化等等的建制化工程,海岸兩岸互有領先,只是,架接在人身安全的保護光譜上(the continuum of 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要如何更清楚地的確立彼此之間的銜環關係,這才是癥結之所在。
四、代結論--一場永無止境的跟家暴Say No!戰役
基本上,對於與家庭暴力防治相關的作為措施,已經是當代國家相當重要的文明化內含之一,對此,本文試著針對當代台灣地區家庭暴力的防治作為,以進行整體性的考察、探究,同時,也期待家暴的防治作為,可以蛻變成為公民社會裡一項需要被高度重視的人文課題,至於,在這一場跟家暴Say No!的戰役裡,困難重重自然是不在話下,特別是要如何扣緊從理念、政策、立法、行政到服務輸送而來的串聯性思考和結構性解套,藉以窺見到從海峽兩岸到華人社會之於家庭暴力的防治模型甚或處遇典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