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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幼童專用車、交通安全、兒童福利
【評論】
報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抽檢全台接送學童的交通車,發現有近三成的不合格率,這其中包括有變更車體、擅改座椅、違規載送、超載以及駕駛未帶駕(行)照等等違規行為,乃甚至於出現16人共擠一輛車子叫人匪夷所思的違法行徑,只是,該項屢見不鮮的脫序行為,還是有它還原回到社會福利界面上的論述思考。
表1:娃娃車安全檢核表
項目 | 項次 | 主要檢核內容 |
---|---|---|
車 輛 狀 態 |
1 | 車體顏色式樣是否合格? |
2 | 娃娃車之倒三角形標誌是否備有反光材質? | |
3 | 娃娃車身是否標示園所名稱? | |
4 | 娃娃車身是否標示立案字號? | |
5 | 娃娃車身是否標示限乘人數? | |
6 | 娃娃車是否備有滅火器? | |
7 | 娃娃車是否設有安全門? | |
8 | 娃娃車安全門是否保持暢通? | |
9 | 車內座位配置是否面向前方? | |
10 | 娃娃車是否超載? | |
11 | 車上是否有車輛、駕駛員、隨車人員的識別證? | |
駕 駛 員 |
12 | 駕駛員停車時是否停在安全處才讓幼童上下車? |
13 | 駕駛員於停車時是否開啟危險警示燈並拉好手剎車? | |
14 | 駕駛員是否關閉車門後才開車? | |
15 | 駕駛員是否有蛇行、闖紅燈…等違規事項? | |
16 | 駕駛員是否服裝儀容整潔,佩帶識別證件? | |
17 | 駕駛員是否從未於車內吸煙? | |
18 | 駕駛員是否從不在車上放置易燃物品? | |
19 | 娃娃車駕駛員是否精神飽滿且未飲酒? | |
隨 車 人 員
|
20 | 隨車人員是否隨身佩帶識別證件? |
21 | 隨車人員是否會注意幼童之乘車秩序與安全?(如於走道奔跑…) | |
22 | 隨車人員是否能處理車內幼童的狀況(如嘔吐、暈車)? | |
23 | 隨車人員對幼童不當行為是否會制止?(如頭手伸出窗外…) | |
24 | 隨車人員是否在車停妥後才開車門,並先下車照顧幼童上下車? | |
25 | 隨車人員是否確實將幼童送交給家長或其他指定人員? | |
26 | 隨車人員是否會協助駕駛員指揮交通狀況(如:倒車時)? | |
27 | 娃娃車隨車人員是否精神飽滿且未飲酒? |
資料來源: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概要地說,針對該起學童交通車的使用違規情形,擺盪在屢勸不聽以及屢試不爽的背後,實乃是一種共犯結構而來的共難結局,也就是說,從政府公權力的消極不作為、業者履險如夷的投機行為、父母雙親的鴕鳥心態以及整個社會的漠視縱容,終究,只是讓違規問題不斷惡化成為單一案例的生命對賭或是虛應了事的形式主義。准此,代表公權力的消保會而來的抽檢舉措,理應是要從消極不作為以進一步地銜接到積極性作為的照顧管理機制,這才是整起事件思辨論述的癥結所在,畢竟,使用學童專用車而來的各項迷亂行為,本身也正因為糾結諸如經營成本、收費標準以及人性誘因等等錯綜複雜的因素,以致於造成處理該項突兀行徑的棘手,如此一來,問題的演變不僅是見怪不怪乃甚至於成為某種尾大不掉的管理難題。
誠然,存在的本身理當不應該是被賦與過多的道德性期許,就此而言,業者自身的違規舉措,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未嘗不是消費者的「需求」(demand)之於業者的「供給」(supply)而來的一種對應關係,也就是說,供給在滿足需求的同時,亦衍生出來更多的供給網絡和服務鏈,如此一來,從合格車輛的違規使用到違規車輛的非法使用,點明了問題解套的聚焦所在就不全然只是停留在在於諸如加重取締處罰以及密集抽檢稽查等等工具層次上的管理技術變革,而是要化被動為主動地來思謀如何得以在合法、合理與合情的三角關係裡,以謀求一項可行的平衡點,以此觀之,在以捍衛幼兒人身安全的前提底下,除了開放租賃的學童交通車、增列交通車加裝警報求救設施、增加違反相關規定時將處機構負責人罰鍰、增定交通車駕駛人資格限制以及明訂安全演練與研習等等的規範內容外,是否可以藉由像是交通車貸款利息補貼、交通車改裝補助、交通車費用補助等等的福利津貼方式,以期使國家介入更多公共照顧的職責,從而避免過度商品化消費模式而來的各種商業道德危險行徑。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點明了在利之所趨的誘因結構(incentive structure)底下,業者冒險與危險之舉,要如何迴避經營風險而來的市場生存壓力,那麼,現行的法令規章,還是有它值得商榷檢討的地方,而這一點的反思同時也對應出來:經年累月下來的學童專用車違規使用,不也正是對於現行制度運作失靈的真實觀照!
總之,平心靜氣地看待消保會的抽檢行徑,是不應該流為某種警察捉小偷的新聞戲碼;連帶地,哀矜勿喜地嚴肅思索學童專用車的違規使用現象,那麼,真義與爭議之所在自然還是在於我們這整個社會要如何看待這一群未來的主人翁及其所不可退讓的社會性保護底線,換言之,當下的業者、父母與無辜的幼兒,都只是該項價值混淆以及行為混亂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