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HP Error was encountered

Severity: Notice

Message: Only variable references should be returned by reference

Filename: core/Common.php

Line Number: 25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行動裝置版 查看時事新聞與賡續發展
回首頁 回上一頁

查看時事新聞與賡續發展

「無犯罪紀錄」歸化限制,婦團籲放寬

2014-12-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國籍法修正草案,討論是否放寬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永久居留及參政權利等。「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昨指出,修法內容應包括:歸化者可保留原國籍、撤銷國籍處分年限由五年縮短為兩年、取消歸化者參政限制、開放「有微罪紀錄者」也可申請歸化等。

 

  南洋姊妹會執行秘書邱雅青說,外配常因發生車禍擦撞、涉聚賭、被盜用個資捲入詐騙案等原因留下犯罪紀錄,即使是「微罪」未入監坐牢,仍不得申請歸化。

 

  許多已放棄原國籍的外籍配偶,甚至淪落為無國籍之人。

 

  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表示,現行「國籍法」第三條規定,歸化時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此用詞過於抽象,賦予執法人過大詮釋空間,應刪除抽象用語,放寬對「無犯罪紀錄」認定。

 

  立委尤美女提出的國籍法修正草案,增列「無犯罪紀錄」的例外條款,只要是不起訴、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都不受「無犯罪紀錄」限制,盼為「微罪」涉案者解套。

 

  內政部戶政司先前曾表示,行政院原則上同意放寬涉「微罪」者申請歸化的規定。但因各界對「無犯罪紀錄」認定稍有不同,將成今日爭論焦點。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洪滿枝表示,現行申請歸化、永久居留條件過於嚴苛,應將喪偶、離婚後有實質扶養子女行為的外籍配偶,列為特殊歸化適用對象,並取消須出示五百萬財力證明的歸化門檻。

 

  陳玫儀表示,目前國籍法得撤銷國籍相關處分的年限長達五年,過於嚴苛,希望修法將年限從五年縮短至兩年。

 

  此外,「國籍法」第十條規定,新住民獲得身分證後,須再滿十年才有擔任公職權利,新住民無法享有平等公民權、參政權,建議刪除此限制。(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4.12.17)

 

 

Copyright © 2011 Association of Sunny Social Welfar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