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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能不能結婚、收養,正反激辯

2014-10-17



 

 

婚姻平權法案引發討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舉行「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正反意見激烈交鋒。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呂欣潔說,性傾向不該成為被國家法律排除的理由,「同志不能結婚就是次等公民」。

 

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說,「同性伴侶有基本人權,並不代表有同性婚姻的基本人權」,且婚姻、收養限於一男一女有其正當理由,「異性婚姻有比較高的公共利益」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蕭美琴等人為同性、雙性、跨性等不同性傾向者爭取婚姻權,提出「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將男女、夫妻、父母等用語,改為配偶、雙親,引發正反討論。

 

鄭麗君說,提案是要打破歧視,「恐同」是社會歧視的來源,法律不平等更是對歧視的「制度性鞏固」;社會應反省為何剝奪了他們權利,修法只是「還給他們應有的權利」,就算同志只有一個人,權利也不該被剝奪。

 

曾品傑說,同性婚姻非國際法上基本人權,且現行民法,同性伴侶彼此已可取得家長與家屬的身分關係,也可享有稅法上、受扶養家屬的免稅額。他主張採「單點修法」,例如保險「只保親屬、不保家屬」應修改,另醫療法可考慮增訂「醫療委任代理」,保障同志權益。

 

呂欣潔說,同性戀無法結婚就是不平等,不管反對者整理多少現行法律上的權益,但許多同志想要成為彼此的「配偶」而非「家屬」,這是基本人權。

 

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郭大衛說,自己曾是同志,如今他與太太結婚半年,感情愈來愈好,過去身邊有同志朋友罹患愛滋,若讓同志性行為合法,衍生出來的健康問題誰關心?(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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