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rity: Notice
Message: Only variable references should be returned by reference
Filename: core/Common.php
Line Number: 257
2014-09-14
單親外籍媽媽心聲被聽到了!本報上周報導屏東一名嫁來台灣廿二年的泰國籍配偶小美(化名),因離婚、兒子已成年,昨天是居留「最後期限」須離境。移民署看到報導後,決定採人道考量,協助她申請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屏東服務站上周三協助小美提出永久居留申請,經趕工作業,最快明天就可領到證件。小美昨天受訪時說:「很高興不用再擔心害怕,也不必躲躲藏藏變成黑戶、跟兒子分開了。」
移民署長莫天虎表示,上周看到報導後,立即開會討論決議,未來只要離婚外籍配偶取得孩子監護權、有扶養小孩事實,又能提出在職薪資證明等資料,就可依人道考量,有「補救措施」,可申請延長居留、永久居留,不受離婚身分所限。
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表示,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時提出的財力證明,未來也將放寬認定標準。
「南洋姊妹會」等關心新住民議題的民間團體看到報導後,在臉書分享小美遇到的窘境。不少也是離婚的新住民姊妹,紛紛留言或打電話求助:「我的情況跟她一樣,怎麼辦?」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配偶只要在台連續居留滿五年以上,就可申請永久居留,但若未申請又已離婚,就變回一般外籍人士身分,申請永久居留,須出示五百萬元以上財力證明,對部分經濟弱勢外配相當不利。
有不少早年來台外配,因不熟悉台灣法律,未即時申請永久居留。這些外配一旦離婚又未取得孩子監護權,或扶養孩子長大成年後,就失去延長居留條件,須離開台灣。不少人選擇違法居留,淪為「黑戶」。
移民署官員表示,對於類似單親個案,本來就有人道考量的裁量權,但部分第一線同仁可能不熟悉,以致外配個案求助時可能立即被打回票;未來將請同仁加強宣導,提醒外配申請居留時享有的權利。(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