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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作年限,擬延至15年

2014-08-17



 


  現行包括看護在內的藍領外勞,在台工作時間累計最長只能十二年,期限一到,雇主就得更換外勞,造成曾有被照顧者因不適應「新人」照料而鬧自殺。勞動部擬修法放寬其工作年限到十五年,希望年底前匯集外界共識後提出修正草案,造福老殘。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製造業、看護和幫傭等藍領外勞,在台工作許可期為三年,許可期限截止後,雇主可再申請展延,但在台累計工作時間不得逾十二年。

  一名張姓雇主說,家中老母親中風後,多年來都由同一名印尼女看護照顧,不僅母親早已習慣、依賴由「她」幫忙協助如廁、洗澡,兩人甚至還培養出母女般的感情,如今該名外勞在台工作逼近十二年,期限一到,「誰能接手?」他很擔心母親和新看護適應不良。

  勞動力發展署說,當初擔心外勞停留過長,居留期滿、即申請入台灣籍,但後來國籍法已修法解決,加上國內長照需求益增,工作上限可再延長。

  不過,國內開放外勞來台工作超過廿年,累計工作年限從早期的兩年、一路多次調整延長到現在的十二年。有雇主和仲介團體說,不如直接取消限制,不僅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照顧空窗期,還可減少逃逸和仲介費成本。

  發展署說,外勞政策是基於短期性、補充性原則,放寬年限須同時考量是否衝擊本勞就業,不適宜一口氣完全鬆綁,勞動部傾向放寬到最長十五年。該署還說,就外籍看護來說,最好也要搭配建立長照制度,才不會變成外勞為主、本勞為輔。

  另外,外勞每三年工作許可期一到,就算雇主與外勞完成續聘程序,外勞卻得至少出國一日才能再入台,但外勞出國期間無替代人力,造成被照顧者家庭的負擔,勞動部不排除也同步配套修正這項規定。(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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