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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民團辦法部分條文違憲,內政部:期限內檢討修正

2014-08-0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1)日做出釋字第724號解釋,指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違憲,對此,內政部今天表示,將依期限研議修正規定,逐步鬆綁人民團體的管理方式,對社會團體的輔導管理將朝向登記方式規劃,以加強人民結社的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昨公布第724號解釋文指出,內政部在95615日修正發布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內政部表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經大法官解釋為違憲,內政部將於期限內儘速配合檢討修正該辦法相關條文。

 

此外,為落實政府低度管理、團體高度自治的政策理念,內政部已配合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決議,研議修訂人民團體各項相關法規,逐步鬆綁人民團體的管理方式,並自今年71日起已簡化人民團體「會址變更」、「圖記啟用」、「選任職員異動」及「預(決)算報告」等會務行政流程,未來並規劃朝登記方式較低密度管理社會團體,以強化人民結社的自由。(時事新聞來源:NOWnews201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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