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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長照,擬須接受評估

2014-01-07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朝野有共識,申請長照服務應接受評估,接受醫事照護者,應有醫師意見書。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擬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的發展、品質,保障接受長照服務者的尊嚴及權益,並使長照制度完備的法源基礎。

    初審達共識條文明定,民眾申請長照服務,應由照顧服務管理中心或縣(市)政府評估;接受醫事照護的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照管中心或縣(市)政府評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清泉受訪時表示,如果使用輔具等一般的長照,僅須由照管中心評估;但若涉及復健、維生儀器等醫事照護,就必須有醫師的診斷和意見書,避免若涉照護糾紛卻沒有相關資料處理。

    初審達共識條文明定,長照服務分為到宅服務的居家式;在社區設置一定場所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的機構收住式;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的定點、到宅支持服務等。

    初審達共識條文明定,長照人員非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不包含已完成指定訓練的長照服務人員,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的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為避免資源不均,初審有共識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與需要的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的獎助措施。

    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的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時事新聞來源:中央社,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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