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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身障用電優惠入法

2014-01-02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電業法第6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身心障礙者的維生與生活輔具用電優惠入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管碧玲所提電業法第6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身心障礙者的維生與生活輔具用電優惠入法。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明文裁示,全案不須經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草案規定,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會中並通過附帶決議,修正後所增加的政策性負擔,如行政院政策確定回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則為避免排擠社會福利經費,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外編列經費支應。

    草案規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的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的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會中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所提電業法第98條條文修正草案,把自有發電設備容量上限上修至2000(瓦千)。

    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鑑於電價調整與民生物價關係密切,民國101年、102年台電公司調整電價引發物價上漲,造成民眾負擔加重,因此,民國103年電價(不含再生能源附加費)不得再行調漲。(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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