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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廣告點名控霸凌,衛福部︰不在兒少法規範內

2013-12-10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指出,有關家長在媒體刊登自己小孩在學校遭霸凌的廣告,就廣告內容看來,是家長向郝市長控訴學校處理學生紛爭、校園霸凌的不妥, 並非直接指控對兒少身心虐待情事,應不在兒少法保護範疇,且家長在廣告中指摘某同學對她女兒做的言語暴力,實情為何?是否已構成身心虐待的程度?都有待確 立、釐清。

 

    張秀鴛認為,並非所有事情都不能講孩子的名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而言,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的對象有四大類,即身心虐待等保護事件、兒少施用毒品、否認子女之訴等親權案件、刑事及少年案件。

 

    張秀鴛指出,雖然兒少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九條另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少做出不正當行為」,這位媽媽在廣告中指名道姓,雖不足為取,但是否已構成「不正當」行為?她個人傾向應「從嚴」認定,若因此就斷定這位媽媽違反兒少法,在情理上來說,對這位求助無門的媽媽情何以堪?

 

    教育部次長陳德華表示,教育部頒訂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僅規範「學校」對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校 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等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 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換言之,媒體也是「揭露」霸凌的來源之一;該準則主要是要求學校對於事發的處理,而 不是去管理各界如何「揭露」。

 

    律師林振煌認為,兒少法第六十九條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童及少年的姓名,主要是規範「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校園霸凌」因尚未進入偵查階段,並不在法條所規範的刑事犯罪行為內,所以媒體刊載不會觸法。

 

    至於這則廣告是否觸犯個資法,林振煌說,基本上是刊登廣告的人要負責;媒體只有在報導偵查案件時,自己去蒐集當事人的資料,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時,才會觸犯個資法。(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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