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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初審,打醫護可判5年

2013-12-03



    為遏阻醫院暴力,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醫療法第廿四條及第一○六條修正草案,民眾只要在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對醫療人員施以強暴、脅迫,由三年以下徒刑改為五年以下徒刑,但改為公訴罪部分未通過。

    在立院「躺」了兩個會期的醫療法修正草案,因蘆竹鄉代表王貴芬掌摑事件,昨天在立法院引發熱烈發言,並快速通過修法。

    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昨指出,掌摑事件凸顯醫療院所暴力事件已到了國人忍耐極限。

    根據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統計,九十八年到一○二年九月,發生在急診室的傷害行為近六百件、治安事件一千兩百件,並逐年上升。傷害行為以身體攻擊最多,其次依序為言語衝突、設備破壞。

    衛福部也發現,一○○年以前各衛生局幾未對醫院暴力事件開出處分;一○一年至一○二年九月,雖增為十件,但對肇事者也只罰三萬元。

    衛福部修訂醫療法第廿四條和第一○六條,希望將醫療暴力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罰金提高到罰五十萬元,刑責也提高為五年以下。

    經協商後,立委同意衛福部修法版本。在醫療法第廿四條第二項的「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執行」之外,把「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也加進去,未來民眾抬棺抗議行為恐觸法。

    由於法務部代表認為,若修法將妨礙醫療業務者改為公訴罪,與刑法扞挌。衛福部提第一○六條折衷版本,維持告訴乃論,只提高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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