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rity: Notice
Message: Only variable references should be returned by reference
Filename: core/Common.php
Line Number: 257
2013-10-05
收養陸配子女將不再設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12號解釋,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台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得再收養陸配子女的規定,大法官會議認為,這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宣告該法條即日起立即失效。
陸委會表示,將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陸委會強調,自101年3月起已開始進行兩岸條例通盤檢討,為遵循大法官解釋,正研議調整台灣配偶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之收養制度,保障兩岸人民婚姻與家庭制度。
本件聲請釋憲人汪少祥夫妻,得知釋憲結果後相當高興,他們說這是遲來的正義,回想起這幾年的辛苦與努力,感觸良多;汪表示,這個釋憲結果,將可造福許多人,他們夫妻也算做了功德,讓以後欲收養陸配子女的人不用再面對與家人分離的煎熬。
汪少祥說,他早年曾有1次婚姻,因妻背叛而離異,他原育有3名女兒,都已成年在外,他深感孤老無依,在一次因緣際會下與大陸女子劉茜相識,並於 92年10月17日 結婚,2人感情甚篤。
汪男表示,由於當時劉女尚有年僅11歲的兒子在大陸,因其生父失業,祖父年邁生病,祖母病逝,致使汪少洋夫婦為了劉的兒子,必須兩岸奔波,日夜懸念不安;汪於是希望收養劉女之子,並使其能來台定居求學。
汪感嘆地說,他希望晚年能安享一生難得的婚姻幸福與天倫之樂,更祈求給予劉女安定美滿的生活並扶養其子,使其能與一般孩童一樣,受到正常的照顧及教育。
汪少祥在96年向法院聲請收養劉的兒子,但因汪已有女兒,遭法院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駁回,經敗訴確定後,汪於 98年2月2日 ,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審理後認為,收養子女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所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旨在確保台灣地區安全及社會安定,目的洵屬正當,但仍應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台灣人民收養陸配子女,排除法院認可收養的規定,大法官會議指出,這項規定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立即失其效力。(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13.10.05)